作者:banjian77 時間:2022-09-16 來源:互聯網
前 言
為了提升京東開放平臺的商品品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京東將委托國家認定的第三方質檢機構對商家的商品進行不定期的抽檢。若發現商品品質存在問題,京東將依據《京東開放平臺商家違規積分管理規則》對商家進行違規處理,情節嚴重的將根據相關服務條款作終止合作處理。
本規范主要起草單位: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章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類商品。
第二章 【抽樣方式】
2.1采用購買線上店鋪的商品的方式。
2.2采用抽檢線下倉庫中的商品的方式。
2.3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復檢的合理要求。
如抽樣無法滿足檢驗要求,只檢驗其中一部分項目。
第三章【檢驗依據】
3.1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規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規則。
電動自行車:
GB 17761-2018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3.2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或其他相適應的產品標準。
3.3以上*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業標準升級為國家標準的)推薦性產品標準,在實施日期之后一年內,仍可按產品明示的標準進行判定;*新版本的推薦性產品標準實施日期一年后,統一按照*新版本的推薦性標準進行檢驗及判定。強制性標準應按標準明示的正式實施日期實施。如無明示產品標準,則按照相應產品推定的現行有效的推薦性標準進行檢驗及判定。
第四章【檢驗方】
國家認定的具有CNAS與CMA資質的第三方質檢機構。
第五章【檢驗要求】
5.1產品質量檢驗項目
表1 產品質量檢驗項目
序號 | 產品名稱 | 執行標準號 | 檢測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條款 | 缺陷分級 |
1 | 電動自行車 | GB17761-2018 | 銘牌 | 5.1 | A |
整車編碼 | 5.2 | C | |||
電動機編碼 | 5.3 | B | |||
號牌安裝位置 | 5.4 | B | |||
產品合格證 | 5.5 | A | |||
車速限值 | 6.1.1.1 | A | |||
電動機控制系統防篡改設計 | 6.1.1.2 | A | |||
制動性能 | 6.1.2 | A | |||
整車質量 | 6.1.3 | B | |||
腳踏騎行能力 | 6.1.4 | B | |||
尺寸限值 | 6.1.5 | B | |||
腳蹬間隙 | 6.1.6.1 | A | |||
突出物 | 6.1.6.2 | A | |||
防碰擦 | 6.1.6.3 | A | |||
車速提示音 | 6.1.7 | B | |||
淋水涉水功能 | 6.1.8 | A | |||
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 | 6.2.2.1 | A | |||
沖擊試驗(重物落下) | 6.2.1.2.1 | A | |||
沖擊試驗(車架/前叉組合件落下) | 6.2.1.2.2 | A | |||
把立管安全線 | 6.2.2.1 | A | |||
把立管彎曲強度 | 6.2.2.2 | A | |||
鞍管安全線 | 6.2.2.3 | A | |||
反射器 | 6.2.3.1 | A | |||
照明 | 6.2.3.2 | A | |||
鳴號裝置 | 6.2.3.3 | A | |||
導線布線安裝 | 6.3.1.1 | A | |||
短路保護 | 6.3.1.2 | A | |||
電氣強度 | 6.3.1.3 | A | |||
制動斷電功能 | 6.3.2.1 | A | |||
過流保護功能 | 6.3.2.2 | A | |||
防失控功能 | 6.3.2.3 | A | |||
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 | 6.3.3 | A | |||
充電器 | 6.3.4.1 | A | |||
蓄電池的*大輸出電壓 | 6.3.4.2 | A | |||
蓄電池防篡改 | 6.3.4.3 | A | |||
防火性能 | 6.4 | A | |||
阻燃性能 | 6.5 | A | |||
無線電騷擾特性 | 6.6 | A | |||
使用說明書 | 6.7 | C |
5.2檢驗中應注意的問題
5.2.1產品標準未標注或標注不正確,按本規范進行檢測。
5.2.2被抽查產品的檢驗項目不適用于表中的項目要求則不進行檢測。
第六章 【判定原則】
6.1判定總則
產品質量檢測項目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要求進行質量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且檢驗方法一致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6.2標識標志判定原則
當產品標識標志檢查項目全部合格時,判定該批產品標識為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標識不合格。
6.3總體質量判定原則
當檢驗項目中任意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標識為一項指標進行判定)不符合檢驗依據規定,判定該批產品質量為不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質量為合格。
6.4交叉類目、子類目判定原則
當產品包含其他類目,或者含有其他材質,必須滿足相應類目或相應材質的質量要求。
當產品中子類目中有具體行業標準或具體抽檢要求,滿足本規范同時必須滿足具體子類目的質量要求。
第七章【異議處理】
7.1申訴:
被檢驗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結果之日起7個自然日內,向京東提起申訴。被檢驗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且需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復驗。
7.2復驗:
7.2.1復驗樣品:
復驗樣品采用抽檢樣品的余樣,余樣在技術上無法復測的項目不予復測。
7.2.2復驗檢驗方:
復驗時仍由初驗時指定的第三方質檢機構進行復驗。
7.2.3復驗結論:
復驗結果仍不合格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復驗結果發生變更的,以復驗結果為準。
7.2.4復驗費用:
申請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的,異議申請人應在收到復驗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復驗費用預先支付給復驗機構。復驗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驗檢驗費用由原檢驗機構退還異議申請人。
7.2.5不予復驗的情況:
根據質量指標的特殊性及檢測產品或部位的可重現性,對不進行復驗的情況規定如下:
7.2.5.1超過期限提起申訴的;
7.2.5.2無法在原樣上進行復驗的;
7.2.5.3被檢驗方提出復驗時,產品在復驗有效期內于正常貯存條件下已失效的;
7.2.5.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復驗的其他情況。
第八章 【抽檢不合格項目及對應處理】
京東開放平臺將根據質檢報告、鑒定方出具的書面鑒定報告等,針對商品不同違規情形依據《京東開放平臺商家違規積分管理規則》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9.1京東開放平臺商家的行為,發生在本管理規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適用當時的規范。發生在本管理規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適用本規范。
9.2京東可根據平臺運營情況隨時調整本管理規范并向商家公示。
9.3商家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對任何涉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本規范已有規定的,適用于本規范,本規范尚無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處理。商家依據相關規則承擔的相關責任并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商家在京東的任何行為,應同時遵守與京東及其關聯公司簽訂的各項協議。
9.4本規范于2019年6月17日首次發布,于2021年1月5日修訂,于2021年1月12日生效。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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