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nce 時間:2022-09-16 來源:互聯網
**條【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則。
GB/T 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
GB/T 16734-1997《中國主要木材名稱》
GB/T 18513-2001《中國主要進口木材名稱》
GB 18584-2001《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
第二條【檢驗項目】
(一)產品質量檢驗項目
木家具抽檢行為規范細則共包含四個檢測項目,木家具類型判定、木家具材質判定、木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質檢測、標識標示判定
1.木家具類型判定
表1 木家具類型判定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技術要求 | 檢測方法 |
1 | 全實木家具 | 所有木質零部件(鏡子托板、壓條除外)均采用實木鋸材a或實木板材b制成的家具 | GB/T 3324-2008 |
2 | 實木家具 | 基材c采用實木鋸材a或實木板材b,表面沒有覆面處理d的家具 | GB/T 3324-2008 |
3 | 實木貼面家具 | 基材c采用實木鋸材a或實木板材b制作、并在表面覆貼d)實木單板或薄木(木皮)的家具 | GB/T 3324-2008 |
4 | 人造板類家具 | 基材c為人造板的家具 | GB/T 3324-2008 |
5 | 綜合類木家具 | 基材c采用實木、人造板等多種材料混合制作的家具 | GB/T 3324-2008 |
注:a)實木鋸材:為原木直接用鋸加工而成的材料,如圖1,圖2。
圖1實木鋸材 圖2實木鋸材
b)實木板材:實木板材為實木鋸材的二次加工,如圖3,圖4。
圖3指接材 圖4集成材
c)基材:用于制作家具主要部件的材料,即家具中起支撐、承載和縱向分割作用的部件。
d)覆面處理:材料表面覆貼實木單板、薄木(木皮)或浸漬膠膜紙。
e)下文中的實木類材料等同于實木鋸材或實木板材。
1.1全實木家具類型判定步驟
1.1.1產品聲稱類型確定及檢測依據
產品對外宣稱為全實木家具,即認為該商品以全實木家具類型出售。檢測產品所有木質零部件(不檢測鏡子托板、壓條)是否為實木類材料制成的家具。
1.1.2判定依據
若產品應檢部位的所有木質零部件均為實木類材料,則判為符合要求。
若產品應檢部位的木質零部件中不全是實木類材料,則判為嚴重不符。
若產品應檢部位的木質零部件中均為非實木類材料,則判為完全不符。
1.2實木家具類型判定步驟
1.2.1產品聲稱類型確定及檢測依據
產品對外宣稱為實木家具(無貼面、覆面等相同或相似詞匯),即認為該商品以實木家具類型出售。檢測產品基材中的木質零部件(不檢測鏡子托板、壓條)是否為實木類材料制成的家具。檢測各類型家具基材的判定部位如表2所示。
表2 各類型家具基材的檢測部位
序號 | 家具類型 | 基材部位 | 檢測方法 |
1 | 桌類 | 臺面板、抽屜(包括抽屜內部)、門板、旁板、腳架 | GB/T 3324-2008 |
2 | 柜類 | 面板、頂板、旁板、隔板、底板、腳架 | GB/T 3324-2008 |
3 | 椅凳類 | 坐面、扶手、靠背、椅凳腿 | GB/T 3324-2008 |
4 | 床類 | 床屏(高屏、低屏)床鋪板、床挺 | GB/T 3324-2008 |
1.2.2判定依據
若產品基材中應檢部位的木質零部件均為實木類材料,則判為符合要求。
若產品基材中應檢部位的木質零部件不全是實木類材料,則判為嚴重不符。
若產品基材中應檢部位的木質零部件無實木類材料,則判為完全不符。
1.3實木貼面家具類型判定步驟
1.3.1產品聲稱類型確定及檢測依據
產品對外宣稱為實木貼面家具,即認為該商品以實木貼面家具類型出售。檢測產品基材(詳見表2)中的木質零部件(不檢測鏡子托板、壓條)是否為實木類材料,并檢測貼面材料是否為實木單板或薄木(木皮)。
1.3.2判定依據
若產品基材中應檢部位的木質零部件均為實木類材料,并且覆面均為實木單板或薄木(木皮),則判為符合要求。
若產品基材中應檢部位的木質零部件不全是實木類材料,覆面為實木單板或薄木(木皮),則判為嚴重不符。
若產品基材中應檢部位的木質零部件均為實木類材料,覆面不是實木單板或薄木(木皮),則判為嚴重不符。
若產品基材中應檢部位的木質零部件不全是實木類材料,覆面不全是實木單板或薄木(木皮),則判為完全不符。
1.4人造板類家具類型判定步驟
1.4.1產品聲稱類型確定及檢測依據
產品對外宣稱為人造板類木家具,即認為該商品以人造板類家具出售。檢測產品基材(詳見表2)中的木質零部件是否為人造板制成的。
1.4.2判定依據
若產品基材中應檢部位的木質零部件有一塊為人造板類材料,即認為該產品為人造板類家具。
1.5綜合類家具類型判定步驟
1.5.1產品聲稱類型確定及檢測依據
產品對外宣稱為綜合類木家具,即認為該商品以綜合類家具出售。檢測產品基材(詳見表2)中的木質零部件是否為實木類材料和人造板混合制成的。
1.5.2判定依據
若產品基材中應檢部位的木質零部件有實木類材料,也有人造板類材料,則判定為符合要求
若產品基材中應檢部位的木質零部件無實木類材料,則判定為完全不符。
2.木家具材質判定
表3木家具材質判定項目
序號 | 檢測項目 | 技術要求 | 檢測方法 |
1 | 木材名稱規范 | 木材名稱是否為標準規定名稱 | GB/T 16734-1997 GB/T 18513-2001 |
2 | 木材鑒定 | 所用木材材種是否為聲稱的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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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該項目僅針對于全實木家具與實木家具的材料名稱與符合性檢測。
2.1木材名稱規范項目檢測
產品對外宣稱為XX材料,即認為該產品以XX家具出售。GB/T 16734-1997《中國主要木材名稱》、GB/T 18513-2001《中國主要進口木材名稱》中是否有該木材的名稱。
2.2木材鑒定項目檢測
2.2.1檢測前提及取樣部位
取樣部位如下:
若產品聲稱為全XX木家具,則取樣部位為產品所有木質零部件(不檢測鏡子托板、壓條)中隨機抽取一塊進行木材鑒定。
若產品聲稱為XX木家具且Detail頁面無具體使用部位說明,則木材鑒定的取樣部位為產品的基材。
若產品聲稱為XX木家具且Detail頁面有具體使用部位說明,則木材鑒定的取樣部位為產品Detail頁面說明的使用部位。
檢測依據:《中國木材志》、《東南亞熱帶木材》、《非洲熱帶木材》、《拉丁美洲熱帶木材》。
2.2.2結果判定
若鑒定結果與宣稱材料名稱一致,則判定為符合要求。
若鑒定結果與宣稱材料名稱不一致,則判定為完全不符。
3.木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質檢測
表4木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質檢測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單位 | 技術要求 | 檢測方法 |
1 | 甲醛釋放量 | mg/L | ≤1.5 | GB 18584-2001 |
2 | 重金屬含量(限色漆)-可溶性鉛 | mg/kg | 可溶性鉛≤80 | GB 18584-2001 |
3 | 重金屬含量(限色漆)-可溶性鎘 | mg/kg | 可溶性鎘≤70 | GB 18584-2001 |
4 | 重金屬含量(限色漆)-可溶性鉻 | mg/kg | 可溶性鉻≤55 | GB 18584-2001 |
5 | 重金屬含量(限色漆)-可溶性汞 | mg/kg | 可溶性汞≤55 | GB 18584-2001 |
3.1甲醛釋放量
甲醛釋放量項目檢測參照標準為GB 18584-2001《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試件規格為150mm*50mm,試件數量共10塊。制備試件時考慮每種木質材料與產品中使用面積的比例,確定每種材料部件上的試件數量。
3.2重金屬含量(限色漆)
重金屬含量(限色漆)項目檢測參照標準為GB 18584-2001《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在家具產品的涂層表面上用刮刀刮去適量涂層取樣。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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