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njian77 時間:2022-09-16 來源:互聯網
**章 前言
**條 本標準規定了嬰幼兒奶瓶奶嘴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及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深圳市品質消費研究院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深圳市品質消費研究院。
本標準指導參與單位:京東商城。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玨,封梅,吳靜靜。
本標準由深圳市品質消費研究院負責解釋。
本標準版權歸京東商城和深圳市品質消費研究院所有。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標準規范規定了嬰幼兒奶瓶奶嘴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及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規范適用于參與深圳市品質消費研究院評價的企業生產或銷售的嬰幼兒奶瓶奶嘴
注:本標準不適用于安撫奶嘴、咬牙膠、普通飲用設備、儲存用途的容器。
第三章 檢驗規則
第三條 從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有代表性的樣品,抽取樣品的數量應滿足測試的*低要求。
第四條 樣品抽取后需密封放置,不應進行任何處理。
第五條 根據產品要求評定的等級對照表 1 進行評定,如果樣品的測試結果全部符合表 1 相應等級的要求,則判定該樣品符合對應的安全等級;反之,將被視為不符合。
第六條 如所抽取樣品全部符合對應的安全等級,則判定該批產品符合該等級。如果有不符合對應安全等級的樣品,則判定該批樣品不符合其對應的安全等級。
第四章 檢驗依據
第七條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806.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2 奶嘴
GB 4806.5 玻璃制品
GB 4806.6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
GB 4806.7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11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
ZWX/QLB 0201 嬰幼兒奶瓶安全要求
EN 14350-1 《Childuse and care articles-Drinking equipment-Part 1 :General and mechan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
EN 14350-2 《Childuse and care articles-Drinking equipment-Part 2 :Chem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
EN 14372 《Child use and care articles -Cutlery and feeding utensils -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s》
AfPS GS2014:01 PAK 《Testing and assessment of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PAHs)inthe course of awarding the GS mark》
BS EN 1186-3 《Materialsand articles in contact with foodstuffs-Plastics-Part3: Test methods foroverall migration into aqueous food simulants by total immersion》
REACH AnnexXVII 歐盟REACH法規限用物質附錄17
第五章 術語和定義
第八條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一)奶嘴 feeding teat
裝在奶瓶容器上,用于代替母親乳頭供嬰幼兒吸吮進食的部件。
(二)飲用部件 drinking accessory
除奶嘴外的其它供嬰幼兒飲食用的部件。例如:飲用嘴等。
(三)吸管 straw
中空的管子,用于吸吮液體的部件。
(四)導管 tube
安裝于奶瓶內部,連接重力球和吸管盤,輔助吸取液體的中空管。
(五)重力球 gravity ball
連接在導管末端,用于重力導向的部件。
(六)吸管盤 straw disc
連接導管,密封奶嘴以幫助吸取液體的部件。
(七)奶瓶容器 feeding bottle
能盛裝液體,同時標有相應的刻度以便使用者目視測量容積的容器,并可通過一個奶嘴或飲用部件給嬰幼兒喂食。
(八)鎖緊環 locking ring
用于將奶嘴或飲用部件固定在奶瓶容器上的部件。
(九)密封墊片 sealing disc
在奶瓶容器與鎖緊環間使用以密封的部件。
(十)保護蓋 protective cover
蓋在奶嘴或飲用部件上起保護作用的部件。
(十一)手柄 handle
安置在奶瓶容器上的結構部件,以便于操作奶瓶。
(十二)匹配部件 matched components
當喂養兒童時,與上述部件一起相互配合使用的部件。
(十三)帶有數值的刻度 numberedgraduations
顯示容器內液體體積的帶有數值的刻度標記。
(十四)突出物 protrusions
飲用部件、奶嘴或調羹,包括吸管。
第六章 基本要求
第九條 通用安全要求
奶瓶和奶嘴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各項通用安全要求。
第十條 添加劑
在生產過程中,為滿足預期用途或改善其質量、特性,或為了輔助改善生產而加入的添加劑,應符合GB 9685及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十一條 允許使用的塑料樹脂及使用要求
生產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的原料應確保塑料制品在正常及預期使用條件下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允許使用的樹脂和食品用橡膠材料及制品中的橡膠原料應符合GB 4806.6 附錄A及相關公告的規定。
第十二條 機械物理性能要求
(一)目視及觸覺檢查
所有奶瓶的部件在組裝好使用時,不應有銳利邊緣及**。
(二)容量標記和偏差
奶瓶容量刻度線應清晰可見。奶瓶容器上至少應當標有以mL為單位的容量刻度,并應當在容量刻度附近標有“mL”或“ml”字樣一處以上。*小的容量刻度數值的間隔不得超過60 mL。*大的容量刻度應為奶瓶容器*大可目測容量。奶瓶容器允許其它容量單位同時標注。
奶瓶容器容量刻度偏差要求如下:
——容量刻度≥100 mL:±5%;
——容量刻度<100 mL:±5mL。
(三)油墨附著力
除了一次性使用的產品外,其標記刻度或印刷圖案油墨不應脫落,應符合GB 4806.1的相關要求。
(四)密封性能
組裝好的奶瓶,按ZWX/QLB 0201 6.1.2所述進行漏水測試時,不應發生漏水現象(奶從奶嘴孔中漏出不適用本要求)。
(五)耐沸水性能
按EN 14350-1 6.1.1所述進行耐沸水性能測試時,奶瓶的任何部分都不應出現可見的變形或損壞。
(六)耐熱沖擊溫度性能
按EN 14350-1 6.5 所述進行耐熱沖擊溫度性能測試時,奶瓶的任何部分都不應出現裂痕或斷裂現象。鈉鈣玻璃奶瓶不適用本要求,但需設警示說明(具體警示說明請見 5.4)。
(七)整體跌落強度要求
按 ZWX/QLB 0201 6.1.9 所述進行跌落試驗時,奶瓶的任何部件不得發生破裂和無法使用的損壞、分離現象。玻璃奶瓶不適用本要求,但需設警示說明(具體警示說明請見 5.4)。
(八)小零件要求
奶瓶所有可拆卸部件(包括:拆卸后便于清洗的零件),在無外界壓力的情況下,以任一方向將部件放入如圖 1 所示的小零件試驗器,均不應完全容入小零件試驗器。
重力球和吸管盤不適用本要求,但需設警示說明(具體警示說明請見 5.4)。
單位:毫米
圖1 小零件試驗器
(九)抗撕拉特性
奶嘴和飲用部件按EN 14350-1 6.3所述進行抗扯性能測試時,不應斷裂或者分離。吸管、導管、重力球和吸管盤不適用本要求。
(十)包含突出物的部件的要求
按 EN 14350-1 6.6所述進行測試時,任何包含突出物(吸管除外)且能通過模板 A/B 或突出于兩模板底部的匹配部件均應符合 4.4.12 的要求。
(十一)突出物要求
任何突出物裝配在正常使用時,測量的奶瓶容器表面突出部分長度應不大于 100 mm,當按EN 14350-1 5.9測試時,其突出部分不應斷裂、破裂或從奶瓶容器上分離。當按EN 14350-1 6.8所述進行測試時,其突出部分應能折疊至小于 40 mm。
當按EN 14350-1 6.7所述進行測試時,其突出部分應無斷裂,破裂或從容器上分離。
(十二)吸管要求
當吸管底部接觸容器內部基底時,吸管從圓環蓋表面突出部分長度應不大于100mm。當無圓環蓋時,從容器突出部分開始計算。
當按EN 14350-1 6.8所述進行測試時,其突出部分應能折疊至小于40mm。
第五條 根據產品要求評定的等級對照表 1 進行評定,如果樣品的測試結果全部符合表 1 相應等級的要求,則判定該樣品符合對應的安全等級;反之,將被視為不符合。
第六條 如所抽取樣品全部符合對應的安全等級,則判定該批產品符合該等級。如果有不符合對應安全等級的樣品,則判定該批樣品不符合其對應的安全等級。
第十三條 化學安全性要求
(一)總體要求
用于制造奶瓶和奶嘴的材料應按照表1、表2和表3的要求進行測試,并需同時符合GB4806.6 附錄A及其他相關公告的規定。
表1
序號 | 檢驗項目 | |||
奶瓶(硅膠以及塑料材質) | 1 | 總遷移量 | mg/kg | ≤ 60 |
2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mg/kg | ≤ 10 | |
3 | 重金屬以鉛計 | mg/kg | ≤ 1 | |
4 | 脫色試驗 | -- | 陰性 | |
5 | 特定元素遷移量 | mg/kg | 銻(Sb) ≤15 mg/kg; 砷(As) ≤10 mg/kg; 鋇(Ba) ≤100 mg/kg; 鎘(Cd) ≤20 mg/kg; 鉻(Cr) ≤10 mg/kg; 鉛(Pb) ≤25 mg/kg; 汞(Hg) ≤10 mg/kg; 硒(Se) ≤100 mg/kg | |
6 | 揮發性物質含量a | % | ≤0.5 | |
7 | 2,2’-亞甲基雙-(4-甲基-6-叔丁基苯酚)(抗氧化劑2245)遷移量a | mg/kg | ≤0.15 | |
8 | 2,6-二-叔丁基對甲苯酚(BHT)遷移量a | mg/kg | ≤0.3 | |
9 | N-亞硝胺和N-亞硝基物質釋放量a | mg/kg | ≤0.01 ≤0.1 | |
10 | 2-巰基苯并噻唑(MBT)釋放量a | mg/kg | ≤0.15 | |
11 | 鄰苯二甲酸酯b | % (m/m) | ≤0.1 | |
12 | 多環芳烴c | mg/kg | 需滿足德國PAH要求中種類1的限值要求 | |
注: ① 該項目僅適用于硅膠材質奶瓶。 ② 具體物質名單詳見附錄A ③ 具體物質名單詳見附錄B |
表2
產品 | 序號 | 檢驗項目 | 單位 | 要求 |
奶瓶 (玻璃材質) | 1 | 鉛 | mg/L | ≤1.5 |
2 | 鎘 | mg/L | ≤0.5 | |
3 | 特定元素遷移量 | mg/kg | 銻(Sb) ≤15 mg/kg; 砷(As) ≤10 mg/kg; 鋇(Ba) ≤100 mg/kg; 鎘(Cd) ≤20 mg/kg; 鉻(Cr) ≤10 mg/kg; 鉛(Pb) ≤25 mg/kg; 汞(Hg) ≤10 mg/kg; 硒(Se) ≤100 mg/kg |
表3
產品 | 序號 | 檢驗項目 | 單位 | 要求 |
奶嘴 | 1 | 總遷移量 | mg/kg | 水模擬液≤30; 其他≤60 |
2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mg/kg | ≤10 | |
3 | N-亞硝胺和N-亞硝基物質釋放量 | mg/kg | ≤0.01 ≤0.1 | |
4 | 揮發性物質含量 | % | ≤0.5 | |
5 | 2,2’-亞甲基雙-(4-甲基-6-叔丁基苯酚)(抗氧化劑2246)遷移量 | mg/kg | ≤0.15 | |
6 | 2,6-二-叔丁基對甲苯酚(BHT)遷移量 | mg/kg | ≤0.3 | |
7 | 鋅遷移量 | mg/kg | ≤5 | |
8 | 有機錫 | % | ≤1 | |
9 | 特定元素遷移量 | mg/kg | 銻(Sb) ≤15 mg/kg; 砷(As) ≤10 mg/kg; 鋇(Ba)≤100 mg/kg; 鎘(Cd) ≤20 mg/kg; 鉻(Cr) ≤10 mg/kg; 鉛(Pb) ≤25 mg/kg; 汞(Hg) ≤10 mg/kg; 硒(Se) ≤100 mg/kg | |
10 | 2-巰基苯并噻唑(MBT)釋放量 | mg/kg | ≤0.15 | |
11 | 多環芳烴 a | mg/kg | 需滿足附錄B種類1的限值要求 | |
注:具體物質名單詳具體物質名單請詳見附錄B |
第七章 標簽標識
第十四條 應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以及其他相關標準要求,且產品包裝標應有保質期。
第十五條 產品信息
(一)產品標識信息應清晰、真實,不得誤導使用者。
(二)產品應提供充分的產品信息,包括標簽、說明書等標識內容和產品合格證明,以保證有足夠信息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進行安全性評估。
(三)符合性聲明應包括遵循的法規和標準。
(四)需按照GB 4806.6 附錄A在產品標簽、說明書或附帶文件中標示樹脂名稱,聚合物共混物應標示所有樹脂的名稱。
(五)供應鏈各環節應確保安全信息的傳遞,確保可追溯影響食品安全有害物質的信息。
(六)單獨出售的奶嘴應有一個密封的包裝以保證其衛生安全。
(七)消費者所購買的產品內應包含清楚的使用說明和喂養設備的衛生清潔說明。使用說明應按照本標準5.3條款的規定即使用說明需以附帶文件的形式放在產品包裝內或印刷在產品銷售包裝外。
(八)說明文字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如包含其它語言,其字體應小于中文。
(九)說明文字應清晰易讀,句型簡短。應使用簡單常用的詞語。
(十)對使用中可能造成傷害的奶瓶,應有安全警示說明。
注:建議在產品或產品的銷售包裝上按批次印編碼。
第十六條 購買信息
以下信息應標注在產品銷售包裝明顯可見的位置。
(一)產品名稱
應能表明產品真實屬性的產品名稱。
(二)產品材質
應按GB4806系列的標準規定標明產品材質。對于含有天然乳膠的產品,應標明“產品含有天然乳膠”。
(三)產品標準編號
在產品包裝或標簽上應標明產品所執行標準的編號。
(四)產品保存期限
必要的情況下,產品生產者或經銷者應能提供證明其保存期限的相關材料。
(五)生產日期/批次號信息
日期的表示方法采用“年、月、日”表示。
(六)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的,且是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予以確定。
(七)警告語
對于含有吸管的產品,應給出如下警告語: 吸管不適合 6 個月以下嬰兒使用。
(八)標示適用人群
如果產品含有奶嘴和飲用配件,則應標示出產品的適用人群。
(九)注意事項
產品聲稱可用于烹飪、可微波爐使用的性能時,應在產品或*小銷售包裝上進行標識。
注1:建議奶嘴應給出有關孔徑大小或使用奶嘴的類型等附加信息。
注2:建議標注“產品使用說明書包含重要信息,請在使用前詳細閱讀,并妥善保留”。
第十七條 使用說明
使用說明應標注在產品的銷售包裝或使用說明物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的安全使用信息。
(二)不適用的通用加熱方法(有可能會導致產品損壞)。
(三)對可重復使用的產品,應提供以下附加信息:
1.至少一種的清潔方法;
2.請在**次使用前清潔本產品;
3.不適用的通用清潔、儲存和使用方法(可能會導致產品損壞)。
第十八條 安全警示
安全警示應標注在產品的銷售包裝或使用說明物上。應以下列形式提供類似警告語:
(一)對于含有奶嘴的產品應包含以下警告:
為了您孩子的安全與健康,
警告!
應在成人監護下使用本產品。
不能將該奶嘴用作安撫奶嘴。
連續不斷地長期吸吮將會導致齲病。
喂食前應檢查食物的溫度。
(二)對于含有飲用配件的產品應包含以下警告:
為了您孩子的安全與健康,
警告!
應在成人監護下使用本產品。
連續不斷地長期吸吮將會導致齲病。
喂食前應檢查食物的溫度。
注:建議飲用器具經銷商提供相關信息以解釋上述警告的原因和背景。
示例1:很多事故表明,當嬰幼兒在無人監護下單獨使用奶瓶或飲用器具時易發生危險,主要原因包括嬰幼兒使用不當及產品存在缺陷等。
示例2:兒童長時間使用奶瓶,特別是整晚使用或是被當作安撫奶嘴使用時(會引起口水分泌減少)雖飲用的是無糖液體,但是這種情況也易引發嬰幼兒齲病。
示例3:如果在微波爐內加熱將會產生局部高溫,致使燙傷兒童。
(三)如適用下列給出的情形應包含以下附加警告:
1.對于玻璃奶瓶:
玻璃瓶易碎。
2.對于鈉鈣玻璃奶瓶:
煮沸消毒時水量應足夠,避免產品因長時間接觸到溫度較高的鍋底或鍋沿而導致其變形。應特別注意瓶身消毒,使用時不可急冷急熱(急冷急熱溫差不可超過 45 ℃),否則容易發生破裂現象。
對于含有密封墊片、保護蓋、導向管、吸盤、重力球等小部件的產品:
保持所有不使用的部件在兒童可觸及范圍之外。不得將奶瓶及奶瓶任何部件作為玩具使用不用時請將所有的部件放在孩子不能接觸到的地方。
3.對于一次性使用的產品:
一次性使用。
4.對于含有天然橡膠的產品:
由天然橡膠制造的產品可能引起過敏反應。
注:建議提供更多的相關可能的過敏反應的信息。
(四)對于每一個帶奶嘴的產品應有類似以下的說明:
1.每次使用前先檢查,在各個方向拉伸奶嘴。一旦出現破損應立即丟棄;
2.不要將奶嘴置于陽光直射處、直接置于熱源處或長期置于消毒劑(“殺菌溶液”)中,這將導致奶嘴老化;
3.為保證衛生,首次使用前需在沸水中消毒 5 分鐘;
4.每次使用前需進行清潔或消毒。
(五)對于可使用微波預熱食物的產品,應有類似以下的說明:
當使用微波加熱時應格外小心,應經常攪動食品確保其受熱均勻,喂食前請檢查食物溫度。
(六)標識的形式
以下可單一標識或作為組合標識:
1.直接壓印、粘貼在產品上;
2.懸掛在產品上的標簽、標牌;
3.隨產品提供的使用說明書。
(七) 包裝、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的要求
產品包裝、包裝標志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運輸貯存工具應清潔衛生,干燥無污染物。產品搬運時應輕拿輕放,禁止摔打和碰撞。
產品應貯存在清潔、衛生、干燥,通風良好的地方,不得與有害物共存,不得靠近熱源。
第八章 試驗方
第十九條 硅膠以及塑料材質奶瓶:總遷移量、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以鉛計、脫色試驗、特定元素遷移量的測定按GB 4806.7執行。
第二十條 玻璃材質奶瓶:鉛、鎘、特定元素遷移量的測定按GB4806.5執行。
第二十一條 揮發性物質含量、2,2’-亞甲基雙-(4-甲基-6-叔丁基苯酚)(抗氧化劑2246)遷移量、2,6-二-叔丁基對甲苯酚(BHT)遷移量、N-亞硝胺和N-亞硝基物質釋放量、2-巰基苯并噻唑(MBT)釋放量的測定按GB 4806.2執行。
第二十二條 鄰苯二甲酸酯的測定按 EN 14372執行。
第二十三條 多環芳烴的測定按 AfPS GS 2014:01PAK執行。
第二十四條 奶嘴:總遷移量、高錳酸鉀消耗量、鋅遷移量、特定元素遷移量的測定按GB 4806.2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有機錫的測定按 REACH附錄17條款20 執行。
第九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商家可自愿申請,任何單位、企業或組織在申請時,應對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符合國內標準要求的全項目檢測報告。
第二十七條 凡申請本標準分級評價的產品,深圳市品質消費研究院在有效期內,可對產品依據本標準的部分指標進行跟蹤評價。
第二十八條 產品的基本安全方面的產品認證等工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于2019年2月1日首次發布,于2019年2月8日生效。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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