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如影隨風 時間:2022-12-08 來源:互聯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開展20批次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市監食檢函〔2019〕1416號),涉及我區3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寧夏人人樂購物有限公司利寧十店經營的雞蛋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440331394,樣品名稱:雞蛋,生產日期:2019-06-22,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經查,寧夏人人樂購物有限公司利寧十店進購上述雞蛋時,未履行查驗供貨者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
(三)2019年9月26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吳利市監告字〔2019〕第2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對當事人作處如下處罰:
1、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并給予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16.66元;
3、罰款50000元。
二、固原味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經營的雞蛋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440331362,樣品名稱:雞蛋,生產日期:2019-06-13,不合格項目:氟苯尼考。
(二)原州區分局將相關情況函告固原市原州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并于2019年8月20日收到《關于對不合格雞蛋核查處理情況的反饋意見書》(原動監函〔2019〕2號),并對固原味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立案查處,因當事人及其總公司均履行了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雞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其免于處罰。
三、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經營的鯽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440331263,樣品名稱:鯽魚,生產日期:2019-06-19,不合格項目:呋喃唑酮代謝物。
(二)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規定給予處罰。由于當事人不知情,違法行為輕微:一是沒收違法所得36.00元,二是處50000.00元罰款。
(三)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加強采購環節對供應商的管控,限期整改。2019年8月12日,監管部門已組織復查驗收,該單位已整改到位。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提交《關于食品安全抽檢不合格整改報告》1份,報告說明該單位采取的處置措施:對鯽魚商品進行下架封存,通過銷售記錄進行找回工作;產生不合格的原因分析:采購管控不嚴格、生產環節原因;相應的整改措施:加強對供應商的管控,認真履行進貨查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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