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如影隨風 時間:2022-12-08 來源:互聯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開展48批次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市監食檢函〔2019〕1836號),涉及我區10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銀川市興慶區(南)原野海鮮經銷部經營的活烏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02,樣品名稱:活烏魚,生產日期:2019-08-14,不合格項目:孔雀石綠、氧氟沙星。
(二)銀川市興慶區(南)原野海鮮經銷部的行為涉嫌違反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2019年9月21日立案調查。銀川市興慶區(南)原野海鮮經銷部在購進食用農產品時,未按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其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及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在興慶分局調查案件過程中,當事人能積*主動配合調查、詢問,能夠提供部分進貨票據、供貨方證明材料及經營地址和聯系人電話,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當事人也表示購進時不知道這些產品是不合格產品,現已停止了違法行為,并對以上的違法行為有較好認識。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寧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三)積*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的”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22元,并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三)依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之規定,以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銀川市檢察院、銀川市公安局、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轄移送等問題的工作意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對于超出國家標準限量的0.5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實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亞種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銀川市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分局。
二、銀川市興慶區宏成水產店經營的活泥鰍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64,樣品名稱:活泥鰍,生產日期:2019-08-13,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由于銀川市興慶區宏成水產店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2019年9月18日立案調查。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寧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三)積*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的”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行為,并處罰人民幣50000元。
(三)依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之規定,以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銀川市檢察院、銀川市公安局、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轄移送等問題的工作意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對于超出國家標準限量的0.5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實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亞種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銀川市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分局。
三、銀川市興慶區卜云春水產店經營的活烏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04,樣品名稱:活烏魚,生產日期:2019-08-14,不合格項目:氧氟沙星、地西泮。
(二)銀川市興慶區卜云春水產店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2019年9月21日立案調查。銀川市興慶區卜云春水產店在購進食用農產品時,未按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其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及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在興慶分局調查案件過程中,當事人能積*主動配合調查、詢問,能夠提供部分進貨票據、供貨方證明材料及經營地址和聯系人電話,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當事人也表示購進時不知道這些產品是不合格產品,現已停止了違法行為,并對以上的違法行為有較好認識。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寧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三)積*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的”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90元,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三)依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之規定,以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銀川市檢察院、銀川市公安局、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轄移送等問題的工作意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對于超出國家標準限量的0.5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實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亞種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銀川市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分局。
四、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經營的活烏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61,
樣品名稱:活烏魚,生產日期:2019-08-14,不合格項目:氧氟沙星。
(二)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行為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2019年9月18日立案調查。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寧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三)積*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的”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78.25元,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三)依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之規定,以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銀川市檢察院、銀川市公安局、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轄移送等問題的工作意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對于超出國家標準限量的0.5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實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亞種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銀川市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分局。
五、銀川市興慶區安忠海鮮水產店經營的活泥鰍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07,樣品名稱:活泥鰍,生產日期:2019-08-14,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銀川市興慶區安忠海鮮水產店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2019年9月21日立案調查。銀川市興慶區安忠海鮮水產店在購進食用農產品時,未按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其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及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在我局調查案件過程中,當事人能積*主動配合調查、詢問,已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能夠提供供貨方的電話和聯系地址,當事人也表示購進時不知道這些產品是不合格產品,現已停止了違法行為,并對以上的違法行為有較好認識。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寧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三)積*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的”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70元,并罰款人民幣50000元。
(三)依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之規定,以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銀川市檢察院、銀川市公安局、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轄移送等問題的工作意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對于超出國家標準限量的0.5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實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亞種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銀川市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分局。
六、銀川市興慶區富達旺水產經銷部經營的活烏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00,樣品名稱:活烏魚,生產日期:2019-08-14,不合格項目:孔雀石綠、氧氟沙星。
(二)銀川市興慶區富達旺水產經銷部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2019年9月21日立案調查。銀川市興慶區富達旺水產經銷部在購進食用農產品時,未按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其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及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在興慶分局調查案件過程中,當事人能積*主動配合調查、詢問,能夠提供部分進貨票據、供貨方證明材料及經營地址和聯系人電話,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當事人也表示購進時不知道這些產品是不合格產品,現已停止了違法行為,并對以上的違法行為有較好認識。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寧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三)積*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的”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1011元,并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三)依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之規定,以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銀川市檢察院、銀川市公安局、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轄移送等問題的工作意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對于超出國家標準限量的0.5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實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亞種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銀川市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分局。
七、銀川市興慶區(南)原野海鮮經銷部經營的活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03,樣品名稱:活牛蛙,生產日期:2019-08-14,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銀川市興慶區(南)原野海鮮經銷部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2019年9月21日立案調查。銀川市興慶區(南)原野海鮮經銷部在購進食用農產品時,未按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其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及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在興慶分局調查案件過程中,當事人能積*主動配合調查、詢問,能夠提供部分進貨票據、供貨方證明材料及經營地址和聯系人電話,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當事人也表示購進時不知道這些產品是不合格產品,現已停止了違法行為,并對以上的違法行為有較好認識。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寧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三)積*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的”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行為,并建議沒收違法所得322元,并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三)依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之規定,以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銀川市檢察院、銀川市公安局、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轄移送等問題的工作意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對于超出國家標準限量的0.5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實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亞種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銀川市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分局。
八、銀川市興慶區富達旺水產經銷部經營的活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01,樣品名稱:活牛蛙,生產日期:2019-08-14,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銀川市興慶區富達旺水產經銷部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2019年9月21日立案調查。銀川市興慶區富達旺水產經銷部在購進食用農產品時,未按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其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及第二款“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在興慶分局調查案件過程中,當事人能積*主動配合調查、詢問,能夠提供部分進貨票據、供貨方證明材料及經營地址和聯系人電話,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當事人也表示購進時不知道這些產品是不合格產品,現已停止了違法行為,并對以上的違法行為有較好認識。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寧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三)積*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的”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11元,并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三)依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之規定,以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銀川市檢察院、銀川市公安局、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轄移送等問題的工作意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對于超出國家標準限量的0.5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實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亞種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銀川市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分局。
九、銀川市興慶區珊瑚海鮮部經營的活牛蛙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67,樣品名稱:活牛蛙,生產日期:2019-08-15,不合格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
(二)銀川市興慶區珊瑚海鮮部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涉嫌構成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2019年9月18日立案調查。銀川市興慶區珊瑚海鮮部在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未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款“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規定;但當事人經營場所不足10平米,兩人家庭經營,規模小;在興慶分局進行調查詢問時能積*主動配合調查、詢問;在陳述材料中,表示目前已停止了違法行為,并對以上的違法行為有較好認識。在案件調查中,于2019年9月24日提供了供貨商、養殖戶營業執照及檢測報告。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寧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三)積*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的”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51.25元,并罰款人民幣50000元。
(三)依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之規定,以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銀川市檢察院、銀川市公安局、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轄移送等問題的工作意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對于超出國家標準限量的0.5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實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亞種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銀川市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分局。
十、銀川市興慶區天府張氏海鮮行經營的活烏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抽樣單編號:GC19000000003936865,樣品名稱:活烏魚,生產日期:2019-08-15,不合格項目:孔雀石綠、氧氟沙星。
(二)銀川市興慶區天府張氏海鮮行的行為涉嫌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2019年9月18日立案調查。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寧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三)積*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的,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能夠較好認識的”之規定,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停止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94.35元,并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三)依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之規定,以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銀川市檢察院、銀川市公安局、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涉及管轄移送等問題的工作意見》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對于超出國家標準限量的0.5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實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亞種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銀川市興慶區黃澤芳水產店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刑法》**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準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銀川市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分局。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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