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河山參與了“消法”的制定及目前的修訂工作(資料圖)
經歷過上世紀90年代的人或許還有印象,那時商場內外,假冒偽劣商品隨處可見。穿一次就掉底兒的皮鞋、不制冷專加熱的冰箱……買了這些東西,消費者想討個說法卻步履維艱。
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后,第49條有關商家欺詐將退一賠一的規定,一下子把消費者與商家的地位進行了轉換。
商家開始對假貨避之不及,像王海等職業打假人,則主動迎假而上,從而獲得“雙倍賠償”。某電視臺當年甚至在消法的宣傳節目*后,打出“全民打假,恭喜發財”的口號。
而讓全國消費者一夜間揚眉吐氣的人,便是時任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巡視員、消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民法學專家河山。這20年里,他一直研究打磨著“懲罰性賠償”的條款,力圖給消費者以*大的法律保護。
答了主任倆問題? 受命起草消法
1991年夏的**,河山剛參加完《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就被當時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主任胡康生叫到辦公室。胡康生問河山,“消費者保護法屬不屬于民法?”河山答:“屬于,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地位平等。”
胡康生又問,“民法室起草這部法會不會和其他室有沖突?”河山說,“由民法室負責起草沒問題,不會有沖突!”幾句簡單對話后,胡康生隨即向上申請報批了消法的立法程序。
河山回憶起當年接手“消法”起草的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
那天,胡康生在經濟法室看到謝次昌負責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問題”課題組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建議稿》,特向他詢問。
隨后,河山給中消協打了個電話。第二天,時任中消協秘書長的張明夫就和投訴部主任武高漢等三人趕到了法工委。張明夫感慨:“我們從1985年就開始起草《保護消費者權益條例》,到現在弄了十幾部草稿,四處找人,登門子,卻不知中國還有個法制工作委員會。”
“假一罰十”衍生出“懲罰性賠償”
起初,張明夫拿給河山看的草稿有點像宣言,缺乏可操作性。從什么角度切入,能讓即將制定的這部法律可以解決消費者的實際問題?河山先是獨自苦思了半年,半年間,沒開過一次座談會。
*后他理出了個頭緒:“有針對性”是當務之急。當時侵害消費者權益*嚴重的是假貨,保護消費者權益就要從打假入手。如何打假?運用“懲罰性賠償”不失為方式之一。
讓河山想到運用“懲罰性賠償”構想的是民間“假一罰十”的習俗,把它交給廣大消費者,就能成為打擊假冒、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強大法律武器。
為避免歧義,河山還特地將“假一罰十”改成“假一賠十”。“罰,是行政、刑事詞匯;賠,才是民事用語。”
“懲罰性賠償”太前衛? 一度未入草案
1992年3月,全國人大會議期間,河山約張明夫、武高漢到北京飯店,提出想將“懲罰性賠償”寫入草案,動員廣大消費者與假冒商品作斗爭,張、武二人均完全贊同。
當年4月10日至12日,中消協在福州召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草座談會。參會領導、專家及各地消協的負責人也都贊同在消法中體現“懲罰性賠償”的思想。
但在當時,“懲罰性賠償”的理念還太前衛,在民法通則和大陸法系里都沒有。
1993年3月27日,國家工商局將消法送審稿報國務院,其中將懲罰性賠償稱為“額外賠償”,用三個條文分別規定了50%、一倍、三倍的額外賠償金。7月,國務院法制局擬出修改稿,懲罰性賠償的條文卻并未收錄其中。直到消法通過前的一個月,草案中仍未出現“懲罰性賠償”的條款。
經幾番“拉鋸”? 消法確定一倍賠償
1993年10月6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審議消法草案。對是否寫入“懲罰性賠償”條款,國家工商局副局長曹天玷等紛紛做了發言。討論后,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薛駒逐一征詢了委員意見,多數人贊成。
但“懲罰性賠償”到底要定賠幾倍?對此,意見也不一致。曾有意見提出區分不同情形賠,有的說賠十倍,有的建議賠一倍,還有人提出按數額賠償的。“那時也有聲音說,賠都很難,更甭提賠十倍了!”經過幾番“拉鋸”,*后定為賠償一倍。
“一倍也是進步,是創舉。有了開端,逐漸再把‘懲罰性賠償’完善得在不同情形下都適用。”河山認為。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消法,從被胡康生主任找去談話到這**,河山整整為這項工作付出了兩年多的心力。
解讀草案
今年4月,時隔20年,“消法”迎來它的首次大修。對于
他指出,如果制定法律時不夠嚴謹,可能會產生某些副作用。
1
一倍變兩倍仍是“一賠二”? 易誤讀
“這次修正案將賠償一倍改成兩倍,并無必要,其結果是一樣的。”河山解釋說,一倍是增加的賠償,是假一賠二;兩倍也是假一賠二,只是表述上改了說法,卻容易給人造成誤解,以為是變成假一賠三了。
1993年頒布的“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而此次消法擬將該規定賠償的金額改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
河山認為,這次修訂,對原有的加倍賠償條款的完善并沒取得實質進展。
他擔心,消費者如果真的因為修訂的說法產生誤解,那么會引發一系列麻煩,而這樣的修改,除了顯現法律的不穩定性以外,并無其他作用。
2
賣菜少一兩也罰500元? 生活中行不通
據悉,此次修正案增加了商家欺詐的底線賠償。也就是商家一旦欺詐,擬設立賠償數額下限。
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規定,一方聲音認為是消法修訂的*大亮點;另一方則認為,一個饅頭如果缺斤短兩,難道也要賠500元?河山認為,“此規定在現實生活中行不通。”
河山說,在制定消法時,雙倍賠償來自于民間的“假一罰十”習俗。
生活中*常見的消費欺詐就是菜市場的缺斤短兩,一斤菜少了分量,讓商販賠十斤還行得通,但少一兩賠500元,肯定執行不下去。
【人物介紹】
河山,1982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后進入全國人大法工委工作,“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全國人大法工委副巡視員,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會長,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1991年著手研究“消法”起草工作,讓“假一罰十”的民間約定上升法律形式“懲罰性賠償”,讓消費者有了與假冒產品作斗爭,獲得賠償的依據。
1996年,他將自己在疑假買假打官司時獲得的加倍賠償部分捐給了中國消費者協會,作為打假基金。
2000年5月,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在國際消聯組織支持下召開國際消費者投訴及索償機制會議。國際上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百余名權威云集香港,大陸方面有兩名專家被指定參會,河山就是其中之一。
曾建議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慶祝十倍賠償金出臺的會上,中消協副秘書長武高漢說,河山曾提出制作銷售
河山說,對食品安全的懲罰重點還在于撫慰金,他試圖通過高額的精神賠償懲戒不法經營者。
2008年制定食品安全法時,河山曾遞交一份意見書,特別指出對問題食品,“沒吃,賠食品價格的10倍;吃了沒事也有潛在危害,賠10倍以上100倍以下的價款”。
在河山看來,10倍賠償金的震懾力度還不夠,但這對于健全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還是邁出了重要一步。
今年提出? 用“懲罰性賠償”治理違法短信
除了食品安全法的10倍賠償,河山還將“懲罰性賠償”帶入了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有人認為,這樣規定,把懲罰性賠償只圈在了缺陷產品上,但河山“知足”,“寫上就是進步。”
如今,“懲罰性賠償”的立法進度仍在推進。
2013年3·15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上,河山提出,還可以運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治理違法短信和未經許可的商業短信,在民事責任上發一條賠100元。此外,該原則還被用來規范旅行社的運營。
本版文/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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