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2-11 來源:互聯網
新百麗鞋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麗公司)發現林某、郭某君設立的阿果巴巴公司(已注銷)一樓156 0190 2607檔口以批發及零售方式大肆銷售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故將阿果巴巴公司的股東林某、郭某君告上法庭,索賠5萬元。羅湖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求,原告不服上訴。深圳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百麗索賠
新百麗公司訴稱,麗華鞋業貿易有限公司于2002年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并依法獲得“百麗”、“BELLE”及“BeLLE”在第25類鞋、靴商品上的商標專用權。新百麗公司系麗華鞋業貿易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依授權負責百麗品牌鞋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生產銷售及品牌運營,且可以自己的名義制止侵犯前述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新百麗公司在阿果巴巴公司一樓156 0190 2607檔標有“外貿鞋”字樣的店鋪,公證購買黑色男士皮鞋一雙,該鞋內底有一處“BELLE”標識。
新百麗公司認為,阿果巴巴公司在未經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銷售的產品所使用的商標標識與新百麗公司的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該行為已侵害了新百麗公司的商標權,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林某、郭某君作為阿果巴巴公司股東,為逃避債務而惡意進行了清算、注銷,應對阿果巴巴公司注銷后產生的侵權責任及債務關系承擔連帶責任。
新百麗公司遂將林某、郭某君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他們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新百麗公司在第25類鞋、靴商品上擁有的“百麗”、“BELLE”及“BeLLE”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連帶賠償新百麗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在媒體上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因其商標侵權行為給新百麗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
是否侵權?
羅湖法院審理認為,新百麗公司主張的訴訟請求能否成立關鍵在于以下兩點:阿果巴巴公司是否侵犯了新百麗公司訴請保護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作為阿果巴巴公司股東及清算人,林某、郭某君是否存在損害公司權益或違法清算的法定情形。只有上述兩條件均成立且同時具備的情況下,新百麗公司主張的訴訟請求才能成立。
關于是否侵權的問題,被控侵權物購自阿果巴巴公司一樓156 0190 2607檔標有“外貿鞋”字樣的店鋪,被控侵權物上使用有“BELLE”商標標識,與新百麗公司第1815147號、第3809517號商標構成相同和相似,且與新百麗公司訴請保護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據此可以認定,在阿果巴巴公司一樓檔口銷售的被控侵權物侵犯了新百麗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關于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阿果巴巴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組織,以其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新百麗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林某、郭某君存在損害公司權益或違法清算的法定情形,故無須對公司的債務承當連帶責任。
羅湖法院對此案一審判決:駁回新百麗公司訴訟請求。
維持原判
新百麗公司不服判決,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新百麗公司認為,林某、郭某君惡意隱瞞公司財產,清算程序嚴重違法,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且作為阿果巴巴公司的股東分配了清算財產,應對阿果巴巴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林某、郭某君認為,阿果巴巴公司已將1樓編號156 0190 2607檔口出租給陳某榮,并協助陳某榮辦理了營業執照。公證購買被控侵權產品時,陳某榮是該檔的實際經營者,購物公證收據上收款人亦是陳某榮。阿果巴巴公司不是侵權商品的銷售者,阿果巴巴公司已盡出租方的審查管理義務,也履行了法定的清算程序,新百麗公司追索林某、郭某君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維持原判。
深圳中院認為,必須是阿果巴巴公司的被控行為構成侵權,林某、郭某君才需要對阿果巴巴公司的侵權責任承擔民事責任。關于阿果巴巴公司的被控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根據《公證書》記載,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地是阿果巴巴公司服裝城一樓156 0190 2607檔的鋪位,公證購買時,該鋪位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核準登記為“深圳市羅湖區阿果巴巴服裝批發市場海麗服裝店”,經營范圍為鞋、服飾,經營者為陳某榮,具有合法經營主體資格。其次,公證購買行為所附的收款卡上顯示編號為“156 0190 2607號”,制表處簽名為“陳”,并未加蓋阿果巴巴公司相關印章或由阿果巴巴公司出具統一的購物發票予以佐證。再次,林某、郭某君提交證據用以證明阿果巴巴公司作為鋪位的出租方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管理義務,而新百麗公司并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也無法證明阿果巴巴公司存在幫助侵權行為。
綜上,阿果巴巴公司不是被控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者,阿果巴巴公司并未在公證書附件收據上蓋章確認涉案銷售行為,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阿果巴巴公司存在應知或者已知侵權事實,故法院認為阿果巴巴公司不存在侵犯新百麗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林某、郭某君作為阿果巴巴公司的股東無須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基于阿果巴巴公司的被控行為并不構成侵權之事實,新百麗公司上訴主張林某、郭某君作為阿果巴巴公司股東,存在違法清算情形,已無審查必要。法院遂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 點評
深圳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楊馥維法官認為,在判定商場作為出租方是否應對該店鋪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時,應**甄別商場在侵權行為所起的作用。
**,商場是否是被控侵權產品的直接銷售者。本案商場的經營模式與一般商店的租柜經營并不完全相同,消費者到類似商場內購買商品也應當知道相關商品的銷售者為各店鋪業主,而且公證購買行為所附收據亦由店鋪自行出具,商場并未出具統一發票,也即是被控侵權商品的所有權是由該店鋪轉移至買受人,不能僅就購買地點在商場,就認定商場為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者,故商場即阿果巴巴公司并非本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直接侵權行為人。
其次,商場是否為涉案店鋪經營者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是否構成幫助侵權。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除了加害人積*為一定加害行為之外,還有負有注意義務的相關人違反注意義務消*不作為的情形。就本案而言,阿果巴巴公司作為鋪位的出租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告知陳某榮不能銷售侵犯他人商標權的產品,而且商場作為出租方,沒有責任、能力、義務審核所有店鋪銷售的商品是否侵權他人權利,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管理義務。商場并未對相關店鋪經營者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提供便利條件,不構成幫助侵權。
該案的審理突破了“一刀切”的思維定勢,嚴格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區分商場開辦方在侵權行為中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的承擔,起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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