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07-06
普通化妝品備案問答(十九)|功效宣稱依據、原料報送碼及命名依據問題
1、問: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需要填報哪些內容?
答: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第十九條規定:化妝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應當簡明扼要地列出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內容,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一)產品基本信息;
(二)功效宣稱評價項目及評價機構;
(三)評價方法與結果簡述;
(四)功效宣稱評價結論,應當闡明產品的功效宣稱與評價方法與結果之間的關聯性。
2、問:能夠通過感官直接識別或僅通過物理方式發生效果的化妝品如何在備案系統上操作免予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答: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第四條規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在申請注冊或進行備案的同時,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免予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產品需要在普通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中的“功效宣稱”模塊進行產品功效宣稱填報,根據產品的分類編碼,在“產品功效宣稱”項目填報功效名稱,并在“是否免予”一欄勾選“是”,“備注”欄將自動顯示“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能夠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可免予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說明,然后提交功效宣稱。
3、問:功效宣稱摘要填報錯誤是否可以撤回修改?
答:功效宣稱摘要資料提交后無法撤回,備案人可以再次編寫功效宣稱摘要資料重新提交,公示系統將公示*新提交的功效宣稱摘要內容。備案人所有提交的功效宣稱摘要資料將留存系統備查。
4、問: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上線后是否只能通過原料報送碼關聯原料信息?
答: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上線后,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仍可以通過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填報原料生產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也可以填寫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生成的原料報送碼關聯原料安全信息文件。
5、問:如何規范填報化妝品備案產品名稱命名依據?
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提交產品名稱命名依據,產品名稱命名依據中應當指明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并分別說明其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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