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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標準

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02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環境監測井建設與管理、樣品采集與保存、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資料整編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區域層面、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污染源及周邊等區域的地下水環境的長期監測。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環境監測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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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 4883 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 正態樣本離群值的判斷和處理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168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 1019 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
DZ/T 0270 地下水監測井建設規范
DZ/T 0308 區域地下水質監測網設計規范
SL 58 水文測量規范
RB/T 21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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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地下水 groundwater
地表以下飽和含水層的重力水。
3.2
潛水
phreatic water
地表以下、**個穩定隔水層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3
承壓水 confined water
充滿于上下兩個相對隔水層間的具有承壓性質的水。
3.4
水文地質條件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
地下水埋藏和分布、含水介質和含水構成等條件的總稱。
3.5
水文地質單元
hydrogeological unit
具有統一補給邊界和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的地下水系統。
3.6
靜水位 static water level
抽水前井孔中穩定的地下水水位。
3.7
地下水環境監測井
ground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ell
為準確把握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和地下水體中污染物的動態分布變化情況而設立的監測井。
3.8
地下水補給區
groundwater recharge zone
含水層出露或接近地表接受大氣降水和地表水等入滲補給的地區。
3.9
地下水徑流區
groundwater runoff zone
含水層的地下水從補給區至排泄區的徑流范圍。
3.10
孔隙水 pore water
存在于巖土體孔隙中的重力水。
3.11
裂隙水 fissure water
貯存于巖體裂隙中的重力水。
3.12
風化裂隙水 weathering fissure water
基巖風化帶中的裂隙水。
3.13
構造裂隙水 structure fissure water
存在于巖石構造裂隙中的地下水。
3.14
巖溶水 karst water
貯存于可溶性巖層溶隙(穴)中的重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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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
4.1 監測點布設原則
4.1.1 監測點總體上能反映監測區域內的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
4.1.2 監測點不宜變動,盡可能保持地下水監測數據的連續性。
4.1.3 綜合考慮監測井成井方法、當前科技發展和監測技術水平等因素,考慮實際采樣的 可行性,使地下水監測點布設切實可行。
4.1.4 定期(如每 5 年)對地下水質監測網的運行狀況進行一次調查評價,根據*新情況 對地下水質監測網進行優化調整。
4.2 監測點布設要求
4.2.1 對于面積較大的監測區域,沿地下水流向為主與垂直地下水流向為輔相結合布設監 測點;對同一個水文地質單元,可根據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布設控制性監測點。 地下水存在多個含水層時,監測井應為層位明確的分層監測井。
4.2.2 地下水飲用水源地的監測點布設,以開采層為監測重點;存在多個含水層時,應在 與目標含水層存在水力聯系的含水層中布設監測點,并將與地下水存在水力聯系的地表水納入監測。
4.2.3 對地下水構成影響較大的區域,如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在地下水污染源 的上游、中心、兩側及下游區分別布設監測點;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和垃圾填埋場等區 域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兩側及下游分別布設監測點,以評估地下水的污染狀況。污染源 位于地下水水源補給區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加密地下水監測點。
4.2.4 污染源周邊地下水監測以淺層地下水為主,如淺層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 水飲用水源地,需增加主開采層地下水的監測點。
4.2.5 巖溶區監測點的布設重點在于追蹤地下暗河出入口和主要含水層,按地下河系統徑 流網形狀和規模布設監測點,在主管道與支管道間的補給、徑流區適當布設監測點,在重大 或潛在的污染源分布區適當加密地下水監測點。
4.2.6 裂隙發育區的監測點盡量布設在相互連通的裂隙網絡上。
4.2.7 可以選用已有的民井和生產井或泉點作為地下水監測點,但須滿足地下水監測設計的要求。
4.3 監測點布設方法
4.3.1 區域監測點布設方法
區域地下水監測點布設參照 DZ/T 0308 相關要求執行。
4.3.2 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監測點布設方法
4.3.2.1 孔隙水和風化裂隙水
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面積小于 50 km2時,水質監測點不少于 7 個;面積為 50 km2~100 km2時,監測點不得少于 10 個;面積大于 100 km2時,每增加 25 km2監測點至 少增加 1 個;監測點按網格法布設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內。
4.3.2.2 巖溶水
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巖溶主管道上水質監測點不少于 3 個,一級支流管道長 度大于 2 km 布設 2 個監測點,一級支流管道長度小于 2 km 布設 1 個監測點。
4.3.2.3 構造裂隙水
構造裂隙水參見巖溶水的布點方法。
4.3.3 污染源地下水監測點布設方法
4.3.3.1 孔隙水和風化裂隙水
4.3.3.1.1 工業污染源
a) 工業集聚區:
? ?1) 對照監測點布設 1 個,設置在工業集聚區地下水流向上游邊界處;
? ?2) 污染擴散監測點至少布設 5 個,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呈扇形布設不少于 3 個,在 集聚區兩側沿地下水流方向各布設 1 個監測點;
? ?3) 工業集聚區內部監測點要求 3~5 個/10 km2,若面積大于 100 km2時,每增加 15 km2監測點至少增加 1 個;監測點布設在主要污染源附近的地下水下游,同 類型污染源布設 1 個監測點,工業集聚區內監測點布設總數不少于 3 個。
b) 工業集聚區外工業企業:
? ?1) 對照監測點布設 1 個,設置在工業企業地下水流向上游邊界處;
? ?2) 污染擴散監測點布設不少于 3 個,地下水下游及兩側的監測點均不得少于 1 個;
? ?3) 工業企業內部監測點要求 1~2 個/10 km2,若面積大于 100 km2時,每增加 15 km2監測點至少增加 1 個;監測點布設在存在地下水污染隱患區域。
4.3.3.1.2 礦山開采區
a) 采礦區、分選區、冶煉區和尾礦庫位于同一個水文地質單元:
? ?1) 對照監測點布設 1 個,設置在礦山影響區上游邊界;
? ?2) 污染擴散監測點不少于 3 個,地下水下游及兩側的地下水監測點均不得少于 1 個;
? ?3) 尾礦庫下游 30 m~50 m 處布設 1 個監測點,以評價尾礦庫對地下水的影響。
b) 采礦區、分選區、冶煉區和尾礦庫位于不同水文地質單元:
? ?1)對照監測點布設 2 個,設置在礦山影響區和尾礦庫影響區上游邊界 30 m~50 m 處;
? ?2) 污染擴散監測點不少于 3 個,地下水下游及兩側的地下水監測點均不得少于 1 個;
? ?3) 尾礦庫下游 30 m~50 m 處設置 1 個監測點,以評價尾礦庫對地下水的影響;
4) 采礦區與分選區分別設置 1 個監測點以確定其是否對地下水產生影響,如果地 下水已污染,應加密布設監測點,以確定地下水的污染范圍。
4.3.3.1.3 加油站
a) 地下水流向清楚時,污染擴散監測點至少 1 個,設置在地下水下游距離埋地油罐 5 m~30 m 處;
b) 地下水流向不清楚時,布設 3 個監測點,呈三角形分布,設置在距離埋地油罐 5 m~ 30 m 處。
4.3.3.1.4 農業污染源
a) 再生水農用區:
? ?1) 對照監測點布設 1 個,設置在再生水農用區地下水流向上游邊界;
? ?2) 污染擴散監測點布設不少于 6 個,分別在再生水農用區兩側各 1 個,再生水農 用區及其下游不少于 4 個;
? ?3) 面積大于 100 km2 時,監測點不少于 20 個,且面積以 100 km2 為起點每增加 15 km2,監測點數量增加 1 個。
b) 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
? ?1) 對照監測點布設 1 個,設置在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地下水流向上游邊界;
? ?2) 污染擴散監測點不少于 3 個,地下水下游及兩側的地下水監測點均不得少于 1 個;
? ?3) 若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面積大于 1 km2,在場區內監測點數量增加 2 個。
4.3.3.1.5 高爾夫球場
a) 對照監測點布設 1 個,設置在高爾夫球場地下水流向上游邊界處;
b) 污染擴散監測點不少于 3 個,地下水下游及兩側的地下水監測點均不得少于 1 個;
c) 高爾夫球場內部監測點不少于 1 個。
4.3.3.2 巖溶水
a) 原則上主管道上不得少于 3 個監測點,根據地下河的分布及流向,在地下河的上、 中、下游布設 3 個監測點,分別作為對照監測點、污染監測點及污染擴散監測點;
b) 巖溶發育完善,地下河分布復雜的,根據現場情況增加 2~4 個監測點,一級支流 管道長度大于 2 km 布設 2 個點,一級支流管道長度小于 2 km 布設 1 個點。
4.3.3.3 構造裂隙水
構造裂隙水參見巖溶水的布點方法。
4.3.3.4 危險廢物處置場地下水監測點的布設參照 GB 18598 相關要求執行。
4.3.3.5 生活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監測點的布設參照 GB 16889 相關要求執行。
4.3.3.6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地下水監測點的布設參照 GB 18599 相關要求執 行。
4.3.3.7 其他類型污染源地下水監測點的布設可參照以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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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環境監測井建設與管理
5.1 環境監測井建設
5.1.1 環境監測井建設要求
5.1.1.1 環境監測井建設應遵循一井一設計,一井一編碼,所有監測井統一編碼的原則。 在充分搜集掌握擬建監測井地區有關資料和現場踏勘基礎上,因地制宜,科學設計。
5.1.1.2 監測井建設深度應滿足監測目標要求。監測目標層與其他含水層之間須做好止水, 監測井濾水管不得越層,監測井不得穿透目標含水層下的隔水層的底板。
5.1.1.3 監測井的結構類型包括單管單層監測井、單管多層監測井、巢式監測井、叢式監 測井、連續多通道監測井。
5.1.1.4 監測井建設包括監測井設計、施工、成井、抽水試驗等內容,參照 DZ/T 0270 相 關要求執行。
a) 監測井所采用的構筑材料不應改變地下水的化學成分,即不能干擾監測過程中對地 下水中化合物的分析;
b) 施工中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做到清潔生產文明施工。避免鉆井過程污染地下水;
c) 監測井取水位置一般在目標含水層的中部,但當水中含有重質非水相液體時,取水 位置應在含水層底部和不透水層的頂部;水中含有輕質非水相液體時,取水位置應 在含水層的頂部;
d) 監測井濾水管要求,豐水期間需要有 1 m 的濾水管位于水面以上;枯水期需有 1 m 的濾水管位于地下水面以下;
e) 井管的內徑要求不小于 50 mm,以能夠滿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徑為準;
f) 井管各接頭連接時不能用任何粘合劑或涂料,推薦采用螺紋式連接井管;
g) 監測井建設完成后必須進行洗井,保證監測井出水水清砂凈。常見的方法包括超量 抽水、反沖、汲取及氣洗等;
h) 洗井后需進行至少 1 個落程的定流量抽水試驗,抽水穩定時間達到 24 h 以上,待 水位恢復后才能釆集水樣。
5.1.2 環境監測井井口保護裝置要求
5.1.2.1 為保護監測井,應建設監測井井口保護裝置,包括井口保護筒、井臺或井蓋等部 分。監測井保護裝置應堅固耐用、不易被破壞。
5.1.2.2 井口保護筒宜使用不銹鋼材質,井蓋中心部分應采用高密度樹脂材料,避免數據 無線傳輸信號被屏蔽;井蓋需加異型安全鎖;依據井管直徑,可采用內徑為 24 cm~30 cm、 高為 50 cm 的保護筒,保護筒下部應埋入水泥平臺中 10 cm 固定;水泥平臺為厚 15 cm,邊 長 50 cm~100 cm 的正方形平臺,水泥平臺四角須磨圓。
5.1.2.3 無條件設置水泥平臺的監測井可考慮使用與地面水平的井蓋式保護裝置。
5.1.3 環境監測井標識要求 環境監測井宜設置統一標識,包括圖形標、監測井銘牌、警示標和警示柱、宣傳牌等部 分,相關要求參見附錄 A。
5.1.4 環境監測井驗收與資料歸檔要求
5.1.4.1 監測井竣工后,應填寫環境監測井建設記錄表(參見附錄 B 表 B.1),并按設計規 范進行驗收。驗收時,施工方應提供環境監測井施工驗收記錄表和設施驗收記錄表(參見附 錄 B 表 B.2、表 B.3),以及鉆探班報表、物探測井、下管、填礫、止水、抽水試驗等原始記 錄及代表性巖芯。
5.1.4.2 監測井歸檔資料包括監測井設計、原始記錄、成果資料、竣工報告、驗收書的紙質 和電子文檔。
5.2 現有地下水井的篩選
5.2.1 現有地下水井的篩選要求 地下水監測井的篩選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選擇的監測井井位應在調查監測的區域內,井深特別是井的采水層位應滿足監測設 計要求;
b)選擇井管材料為鋼管、不銹鋼管、PVC 材質的井為宜,監測井的井壁管、濾水管和 沉淀管應完好,不得有斷裂、錯位、蝕洞等現象。選用經常使用的民井和生產井;
c) 井的濾水管頂部位置位于多年平均*低水位面以下 1 m。井內淤積不得超過設計監 測層位的濾水管 30%以上,或通過洗井清淤后達到以上要求;
d) 井的出水量宜大于 0.3 L/s;
e) 對裝有水泵的井,不能選用以油為泵潤滑劑的水井;
f) 應詳細掌握井的結構和抽水設備情況,分析井的結構和抽水設備是否影響所關注的 地下水成分。
5.2.2 現有地下水井的篩選方法
以調查、走訪的方式,充分調研、收集監測區域的地質、水文地質資料;收集區域內監 測井數量及類型、鉆探、成井等資料;初步確定待篩選的監測井。 對初步確定的待篩選監測井進行現場踏勘,獲取備選監測井的水位、井深、出水量以及 現場的其他有關信息。
5.2.3 現有地下水井的篩選編錄要求
對篩選出來的監測井應填寫環境監測井基本情況表(參見附錄 B 表 B.4)。
5.3 環境監測井管理
5.3.1 環境監測井維護和管理要求
5.3.1.1 對每個監測井建立環境監測井基本情況表,監測井的撤銷、變更情況應記入原監測 井的基本情況表內,新換監測井應重新建立環境監測井基本情況表。
5.3.1.2 每年應指派專人對監測井的設施進行維護,設施一經損壞,必須及時修復。
5.3.1.3 每年測量監測井井深一次,當監測井內淤積物淤沒濾水管,應及時清淤。
5.3.1.4 每 2 年對監測井進行一次透水靈敏度試驗。當向井內注入灌水段 1 m 井管容積的水 量,水位復原時間超過 15 min 時,應進行洗井。
5.3.1.5 井口固定點標志和孔口保護帽等發生移位或損壞時,必須及時修復。
5.3.2 環境監測井報廢要求
5.3.2.1 環境監測井報廢條件
a) **種情況:由于井的結構性變化,造成監測功能喪失的監測井。包括:井結構遭 到自然(如洪水、地震等)或人為外力(如工程推倒、掩埋等)因素嚴重破壞,不 可修復;井壁管/濾水管有嚴重歪斜、斷裂、穿孔;井壁管/濾水管被異物堵塞,無 法清除,并影響到采樣器具采樣;井壁管/濾水管中的污垢、泥沙淤積,導致井內 外水力連通中斷,井管內水體無法更新置換;其它無法恢復或修復的井結構性變化;
b) 第二種情況:由于設置不當造成地下水交叉污染的監測井(如污染源貫穿隔水層造 成含水層混合污染的監測井);
c) 第三種情況:經認定監測功能喪失的監測井(如監測對象不存在、監測任務取消等 情況);
d) 對于**、第二種情況的監測井,可直接認定需要進行報廢,對于第三種情況的監 測井,需要經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井功能評估不可繼續使用后,才可報廢。
5.3.2.2 環境監測井報廢程序
a) 基本資料收集 開始監測井報廢操作前應收集一些基本資料。包括:監測井地址、管理單位和聯系方式, 監測井型式及材質,井徑及孔徑,井深及地下水水位,濾水管長度及開孔區間,監測井結構 圖,地層剖面圖等。
b) 現場踏勘 執行報廢操作前應進行現場踏勘,填寫環境監測井報廢現場踏勘表(參見附錄 B 表 B.5) 并存檔。
c) 井口保護裝置移除 水泥平臺式監測井:移除警示柱、水泥平臺、井口保護筒及地面上的井管等相關井體外 部的保護裝置。 井蓋式監測井:移除井頂蓋及相關井體外部的保護裝置。
d) 報廢灌漿回填 報廢過程中應填寫環境監測井報廢監理記錄表(參見附錄 B 表 B.6)。 對于**種情況的報廢井,可以采用直接灌漿法進行報廢。 對于第二、三種情況的報廢井,必須先將井管及周圍環狀濾料封層完全去除,再以灌漿 封填方式報廢。封填前應先計算井孔(含擴孔)體積,以估算相關水泥膨潤土漿及混凝土砂漿等封填材 料的用量。灌漿期間應避免阻塞或架橋現象出現。完成灌漿后,應于1周內再次檢查封填情況,如發現塌陷應立即補填,直到符合要求為止。
e) 報廢完工
報廢完成后應將現場復原,相關污水應妥善收集處理,并填寫環境監測井報廢完工表(參見附錄 B 表 B.7)。
f) 報廢驗收
報廢完成后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報廢相關材料,申請報廢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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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監測采樣
6.1 采樣準備
6.1.1 前期準備
6.1.1.1 采樣器具選擇
常用地下水采樣器具有氣囊泵、小流量潛水泵、慣性泵、蠕動泵及貝勒管等,應當依據不同的監測目的、監測項目、實際井深和采樣深度選取合適的采樣器具,保證能取到有代表性地下水樣品。地下水采樣器具應能在監測井中準確定位,并能取到足夠量的代表性水樣。采樣器具的材質和結構應符合 HJ 494 中的規定。常見采樣器具及其適用的監測項目參見附錄 C 表 C.1。
6.1.1.2 水樣容器選擇及清洗
水樣容器不能受到沾污;容器壁不應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測組分;容器不應與待測組分發生反應;能嚴密封口,且易于開啟。水樣容器選擇和洗滌方法參見附錄 D。附錄 D 中所列洗滌方法指對在用容器的一般洗滌方法。如新啟用容器,則應作更充分的清洗,水樣容器使用應做到定點、定項。應定期對水樣容器清洗質量進行抽查,每批抽查 3%,檢測其待測項目(不包括細菌類指標)能否檢出,待測項目水樣容器空白值應低于分析方法的檢出限。否則應立即對實驗條件、水樣容器來源及清洗狀況進行核查,查出原因并糾正。
6.1.1.3 現場監測儀器準備
若需對水位、水溫、pH 值、電導率、渾濁度、溶解氧、氧化還原電位、色、嗅和味等項目進行現場監測,應在實驗室內準備好所需的儀器設備,并進行檢查和校準,確保性能正常,符合使用要求。
6.2 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
6.2.1 確定原則
依據具體水文地質條件和地下水監測井使用功能,結合當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實際情況,爭取用*低的采樣頻次,取得*有時間代表性的樣品,達到全面反映調查對象的地下水水質狀況、污染原因和遷移規律的目的。
6.2.2 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的確定
不同監測對象的地下水采樣頻次見表 1,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當地地下水水質變化情況,適當增加采樣頻次。



6.3 采樣過程
6.3.1 基本流程
地下水樣品采集的基本流程見圖 1。


6.3.2 地下水水位、井水深度測量
a)
地下水水質監測通常在采樣前應先測地下水水位(埋深水位)和井水深度。井水深度可按公式(1)計算:
井水深度(m)=井底至井口深度–水位面至井口深度(1)
b)
地下水水位測量主要測量靜水位埋藏深度和高程,高程測量參照 SL 58 相關要求執行;
c)
手工法測水位時,用布卷尺、鋼卷尺、測繩等測具測量井口固定點至地下水水面垂直距離,當連續兩次靜水位測量數值之差在±1 cm/10 m 以內時,測量合格,否則需要重新測量;
d)
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自記水位儀、電測水位儀或地下水多參數自動監測儀進行水位測量;
e)
水位測量結果以 m 為單位,記至小數點后兩位;
f)
每次測量水位時,應記錄監測井是否曾抽過水,以及是否受到附近井的抽水影響。
6.3.3 洗井
采樣前需先洗井,洗井應滿足 HJ 25.2、HJ 1019 的相關要求。在現場使用便攜式水質測定儀對出水進行測定,濁度小于或等于 10 NTU 時或者當濁度連續三次測定的變化在±10%以內、電導率連續三次測定的變化在±10%以內、pH 連續三次測定的變化在±0.1 以內;或洗井抽出水量在井內水體積的 3~5 倍時,可結束洗井。
6.3.4 采樣方法
地下水采樣方法參見附錄 C。已有管路監測井采樣法適用于地面已連接了提水管路的監測井的采樣,普通監測井采樣法適用于常規監測井的采樣,深層/大口徑監測微洗井法適用于深層地下水的采樣。若無同類型儀器設備,可采用經國家或國際標準認定的等效儀器設備。在采樣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取推薦的采樣方法,也可以根據實地情況采用其他能滿足質量控制要求的采樣方法。
6.3.5 樣品采集
樣品采集一般按照揮發性有機物(VOCs)、半揮發性有機物(SVOCs)、穩定有機物及微生物樣品、重金屬和普通無機物的順序采集。采集 VOCs 水樣時執行 HJ 1019 相關要求,采集 SVOCs 水樣時出水口流速要控制在 0.2 L/min~0.5 L/min,其他監測項目樣品采集時應控制出水口流速低于 1 L/min,如果樣品在采集過程中水質易發生較大變化時,可適當加大采樣流速。
a)
地下水樣品一般要采集清澈的水樣。如水樣渾濁時應進一步洗井,保證監測井出水水清砂凈;
b)
采樣時,除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要先用采集的水樣蕩洗采樣器與水樣容器 2、3次。采集 VOCs 水樣時必須注滿容器,上部不留空間,具體參照 HJ 1019 相關要求;測定硫化物、石油類、細菌類和放射性等項目的水樣應分別單獨采樣。各監測項目所需水樣采集量參見附錄 D,附錄 D 中采樣量已考慮重復分析和質量控制的需要,并留有余地;
c)
采集水樣后,立即將水樣容器瓶蓋緊、密封,貼好標簽,標簽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設計,一般包括采樣日期和時間、樣品編號、監測項目等;
d)
采樣結束前,應核對采樣計劃、采樣記錄與水樣,如有錯誤或漏采,應立即重采或補采。
6.3.6 采樣設備清洗程序
常用的現場采樣設備和取樣裝置清洗方法和程序如下:
a) 用刷子刷洗、空氣鼓風、濕鼓風、高壓水或低壓水沖洗等方法去除黏附較多的污物;
b)用肥皂水等不含磷洗滌劑洗掉可見顆粒物和殘余的油類物質;
c)用水流或高壓水沖洗去除殘余的洗滌劑;
d)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沖洗;
e)當采集的樣品中含有金屬類污染物時,應用 10%硝酸沖洗,然后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沖洗;
f)當采集含有有機污染物水樣時,應用有機溶劑進行清洗,常用的有機溶劑有丙酮、己烷等;
g)用空氣吹干后,用塑料薄膜或鋁箔包好設備。
6.3.7 其他要求
6.3.7.1 采樣過程中采樣人員不應有影響采樣質量的行為,如使用化妝品,在采樣、樣品分裝及密封現場吸煙等。監測用車停放應盡量遠離監測點,一般停放在監測點(井)下風向 50 m以外。
6.3.7.2 地下水水樣容器和污染源水樣容器應分架存放,不得混用。地下水水樣容器應按監測井號和測定項目,分類編號、固定專用。
6.3.7.3 注意防止采樣過程中的交叉污染,在采集不同監測點(井)水樣時需清洗采樣設備。
6.3.7.4 同一監測點(井)應有兩人以上進行采樣,注意采樣安全,采樣過程要相互監護,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6.3.7.5 在加油站、石化儲罐等安全防護等級較高的區域采集水樣時,要注意現場安全防護。
6.3.7.6 對封閉的生產井可在抽水時從泵房出水管放水閥處采樣,采樣前應將抽水管中存水放凈。
6.3.7.7 對于自噴的泉水,可在涌口處出水水流的中心采樣;采集不自噴泉水時,將停滯在抽水管的水汲出,新水更替之后,再進行采樣。
6.3.7.8 洗井及設備清洗廢水應使用固定容器進行收集,不應任意排放。
6.4 地下水現場監測
6.4.1 現場監測項目包括水位、水溫、pH 值、電導率、渾濁度、氧化還原電位、色、嗅和味、肉眼可見物等指標,同時還應測定氣溫、描述天氣狀況和收集近期降水情況。
6.4.2 所有現場監測儀器使用前應進行校準,并定期維護。
布卷尺、鋼卷尺、測繩等水位測具(檢定量具為 50 m 或 100 m 的鋼卷尺),其精度必須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允許的誤差規定。
水溫計、氣溫計*小分度值應不大于 0.2℃,*大誤差在±0.2℃以內。
pH 計、電導率儀、濁度計和輕便式氣象參數測定儀應滿足測量允許的誤差要求。
目視比濁法和目視比色法所用的比色管應成套。
6.5 采樣記錄要求
地下水采樣記錄包括采樣現場描述和現場測定項目記錄兩部分,可按附錄 E.1 的格式設計統一的采樣記錄表。每個采樣人員應認真填寫地下水采樣記錄,字跡應端正、清晰,各欄內容填寫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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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樣品保存與運輸、交接與貯存
7.1? 樣品保存與運輸
7.1.1 樣品采集后應盡快運送實驗室分析,并根據監測目的、監測項目和監測方法的要求,按附錄 D 的要求在樣品中加入保存劑。
7.1.2 樣品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照射,并置于 4℃冷藏箱中保存,氣溫異常偏高或偏低時還應采取適當保溫措施。
7.1.3 水樣裝箱前應將水樣容器內外蓋蓋緊,對裝有水樣的玻璃磨口瓶應用聚乙烯薄膜覆蓋瓶口并用細繩將瓶塞與瓶頸系緊。
7.1.4 同一采樣點的樣品瓶盡量裝在同一箱內,與采樣記錄或樣品交接單逐件核對,檢查所采水樣是否已全部裝箱。
7.1.5 裝箱時應用泡沫塑料或波紋紙板墊底和間隔防震。
7.1.6 運輸時應有押運人員,防止樣品損壞或受沾污。
7.2 樣品交接與貯存
7.2.1 樣品送達實驗室后,由樣品管理員接收。
7.2.2 樣品管理員對樣品進行符合性檢查,包括:樣品包裝、標識及外觀是否完好;對照采樣記錄單檢查樣品名稱、采樣地點、樣品數量、形態等是否一致;核對保存劑加入情況;樣品是否冷藏,冷藏溫度是否滿足要求;樣品是否有損壞或污染。
7.2.3 當樣品有異常,或對樣品是否適合測試有疑問時,樣品管理員應及時向送樣人員或采樣人員詢問,樣品管理員應記錄有關說明及處理意見,當明確樣品有損壞或污染時須重新采樣。
7.2.4 樣品管理員確定樣品符合樣品交接條件后,進行樣品登記,并由雙方簽字,樣品交
接登記表參見附錄 E 表 E.2。
7.2.5 樣品管理員負責保持樣品貯存間清潔、通風、無腐蝕的環境,并對貯存環境條件加以維持和監控。
7.2.6 樣品貯存間應有冷藏、防水、防盜和門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安全性。
7.2.7 樣品流轉過程中,除樣品**性標識需轉移和樣品測試狀態需標識外,任何人、任何時候都不得隨意更改樣品**性編號。分析原始記錄應記錄樣品**性編號。
7.2.8 在實驗室測試過程中由測試人員及時做好分樣、移樣的樣品標識轉移,并根據測試狀態及時作好相應的標記。
7.2.9 地下水樣品變化快、時效性強,監測后的樣品均留樣保存意義不大,但對于測試結果異常樣品、應急監測和仲裁監測樣品,應按樣品保存條件要求保留適當時間。留樣樣品應有留樣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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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
8.1 監測項目
8.1.1 地下水監測項目主要選擇 GB/T 14848 的常規項目和非常規項目。監測項目以常規項目為主,不同地區可在此基礎上,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選擇非常規項目。同時為便于水化學分析審核,還應補充鉀、鈣、鎂、重碳酸根、碳酸根、游離二氧化碳等項目。
8.1.2 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補給區以 GB/T 14848 常規項目為主,可根據地下水飲用水源環境狀況和具體環境管理需求,增加其它非常規項目。
8.1.3 區域地下水監測項目參照 DZ/T 0308 相關要求確定。
8.1.4 污染源的地下水監測項目以污染源特征項目為主,同時根據污染源的特征項目的種類,適當增加或刪減有關監測項目。不同行業的特征項目可根據附錄 F 確定,但不僅限于附錄 F 表所列監測項目。
8.1.5 礦區或地球化學高背景區和飲水型地方病流行區,應增加反映地下水特種化學組分天然背景含量的監測項目。
8.1.6 地下水環境監測時的氣溫、地下水水位、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氧化還原電位、嗅和味、渾濁度、肉眼可見物等監測項目為每次監測的現場必測項目。
8.1.7 實際調查過程中的監測項目應根據地下水污染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尤其是特征項目以及背景項目的調查。
8.1.8 所選監測項目應有國家或行業標準分析方法、行業監測技術規范、行業統一分析方法。
8.2 分析方法
8.2.1 監測項目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國家或行業標準方法。
8.2.2 尚無國家或行業標準分析方法時,可選用行業統一分析方法或等效分析方法,但須按照 HJ 168 的要求進行方法確認和驗證,方法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和精密度應滿足地下水環境監測要求。
8.2.3 所選用分析方法的測定下限應低于規定的地下水標準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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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監測數據處理
9.1 原始記錄
9.1.1 記錄內容
9.1.1.1 現場記錄
現場記錄按 6.5 的相關要求執行。
9.1.1.2 交接記錄
交接記錄按 7.2 的相關要求執行。
9.1.1.3 實驗室分析原始記錄
實驗室分析原始記錄包括分析試劑配制記錄、標準溶液配制及標定記錄、校準曲線記錄、各監測項目分析測試原始記錄、內部質量控制記錄等,可根據需要自行設計各類實驗室分析原始記錄表。分析原始記錄應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便容易查找影響不確定度的因素,并使實驗室分析工作在*接近原條件下能夠復現。記錄信息包括樣品名稱、編號、性狀,采樣時間、地點,分析方法,使用儀器名稱、型號、編號,測定項目,分析時間,環境條件,標準溶液名稱、濃度、配制日期,校準曲線,取樣體積,計量單位,儀器信號值,計算公式,測定結果,質控數據,測試分析人員和校對人員簽名等。
9.1.2 記錄要求
9.1.2.1
記錄應使用墨水筆或簽字筆填寫,要求字跡端正、清晰。
9.1.2.2
應在測試分析過程中及時、真實填寫原始記錄,不得事后補填或抄填。
9.1.2.3
對于記錄表格中無內容可填的空白欄,應用“/”標記。
9.1.2.4
原始記錄不得涂改。當記錄中出現錯誤時,應在錯誤的數據上劃一橫線(不得覆蓋原有記錄的可見程度),如需改正的記錄內容較多,可用框線畫出,在框邊處添寫“作廢”兩字,并將正確值填寫在其上方。所有的改動處應有更改人簽名或蓋章。
9.1.2.5
對于測試分析過程中的特異情況和有必要說明的問題,應記錄在備注欄內或記錄表旁邊。
9.1.2.6
記錄測量數據時,根據計量器具的精度和儀器的刻度,只保留一位可疑數字,測試數據的有效位數和誤差表達方式應符合有關誤差理論的規定。
9.1.2.7 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記錄應轉換成法定計量單位的表達,并記錄換算公式。
9.1.2.8 測試人員應根據標準方法、規范要求對原始記錄作必要的數據處理。在數據處理時,發現異常數據不可輕易剔除,應按數據統計規則進行判斷和處理。
9.1.3 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
9.1.3.1 一組監測數據中,個別數據明顯偏離其所屬樣本的其余測定值,即為異常值。對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參照 GB/T 4883 相關要求。
9.1.3.2 地下水監測中不同的時空分布出現的異常值,應從監測點周圍當時的具體情況(地質水文因素變化、氣象、附近污染源情況等)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地用統計檢驗方法來決定舍取。
9.2 有效數字及近似計算
9.2.1 有效數字
9.2.1.1 由有效數字構成的數值,其倒數第二位以上的數字應是可靠的(確定的),只有末位數字是可疑的(不確定的)。對有效數字的位數不能任意增刪。
9.2.1.2 一個分析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主要取決于原始數據的正確記錄和數值的正確計算。在記錄測量值時,要同時考慮到計量器具的精密度和準確度,以及測量儀器本身的讀數誤差。對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有效位數可以記錄到*小分度值,*多保留一位不確定數字(估計值)。
9.2.1.3
在一系列操作中,使用多種計量儀器時,有效數字以*少的一種計量儀器的位數表示。
9.2.1.4
分析結果的有效數字所能達到的位數,不能超過方法檢出限的有效位數。
9.2.2 數據修約規則
數據修約執行 GB/T 8170 相關要求。
9.2.3 近似計算規則
9.2.3.1 加法和減法
近似值相加減計算時,其和或差的有效數字位數,與各近似值中小數點后位數*少者相同。運算過程中,可以多保留一位小數,計算結果按數值修約規則處理。
9.2.3.2 乘法和除法
近似值相乘除計算時,所得積與商的有效數字位數,與各近似值中有效數字位數*少者相同。運算過程中,可先將各近似值修約至比有效數字位數*少者多保留一位,*后將計算結果按上述規則處理。
9.2.3.3 平均值
求四個或四個以上準確度接近的數值的平均值時,其有效位數可增加一位。
9.3 監測結果的表示方法
9.3.1
監測結果的計量單位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9.3.2
監測結果表示應按 8.2 分析方法的要求來確定。
9.3.3
平行雙樣測定結果在允許偏差范圍之內時,則用其平均值表示測定結果。
9.3.4
當測定結果高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實際測定結果值;當測定結果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所使用方法的檢出限值,并在其后加標志位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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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10.1 質量保證
從事地下水監測的組織機構、監測人員、現場監測儀器、實驗室分析儀器與設備等按RB/T 214 和 HJ 630 的有關內容執行。采樣人員必須通過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切實掌握地下水采樣技術,熟知采樣器具的使用和樣品固定、保存和運輸條件等。
10.2 采樣質量控制
采樣前,采樣器具和樣品容器應按不少于 3%的比例進行質量抽檢,抽檢合格后方可使用;保存劑應進行空白試驗,其純度和等級須達到分析的要求。每批次水樣,應選擇部分監測項目根據分析方法的質控要求加采不少于 10%的現場平行樣和全程序空白樣,樣品數量較少時,每批次水樣至少加采 1 次現場平行樣和全程序空白樣,與樣品一起送實驗室分析。當現場平行樣測定結果差異較大,或全程序空白樣測定結果大于方法檢出限時,應仔細檢查原因,以消除現場平行樣差異較大、空白值偏高的因素,必要時重新采樣。
10.3 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
10.3.1 實驗室空白樣品
每批水樣分析時,應同時測定實驗室空白樣品,當空白值明顯偏高時,應仔細檢查原因,以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并重新分析。
10.3.2 校準曲線控制
10.3.2.1 用校準曲線定量時,必須檢查校準曲線的相關系數、斜率和截距是否正常,必要時進行校準曲線斜率、截距的統計檢驗和校準曲線的精密度檢驗。控制指標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確定。
10.3.2.2
校準曲線不得長期使用,不得相互借用。
10.3.2.3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氣相色譜法、離子色譜法、等離子發射光譜法、原子熒光法、氣相色譜-質譜法和等離子體質譜法等儀器分析方法校準曲線的制作必須與樣品測定同時進行。
10.3.3 精密度控制
精密度可采用分析平行雙樣相對偏差和一組測量值的標準偏差或相對標準偏差等來控制。監測項目的精密度控制指標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確定。平行雙樣可以采用密碼或明碼編入。每批水樣分析時均須做 10%的平行雙樣,樣品數較小時,每批樣品應至少做一份樣品的平行雙樣。一組測量值的標準偏差和相對標準偏差的計算參照 HJ 168 相關要求。
10.3.4 準確度控制
采用標準物質和樣品同步測試的方法作為準確度控制手段,每批樣品帶一個已知濃度的標準物質或質控樣品。如果實驗室自行配制質控樣,要注意與國家標準物質比對,并且不得使用與繪制校準曲線相同的標準溶液配制,必須另行配制。對于受污染的或樣品性質復雜的地下水,也可采用測定加標回收率作為準確度控制手段。相對誤差和加標回收率的計算參照 HJ 168 相關要求。
10.3.5 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的審核
地下水監測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執行三級審核制。
10.4 實驗室間質量控制
采用實驗室能力驗證、方法比對測試或質量控制考核等方式進行實驗室間比對,證明各實驗室間的監測數據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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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資料整編
11.1 原始資料收集與整理
11.1.1 收集、核查和整理的內容包括:監測井布設,樣品采集、保存、運輸過程,采樣時的氣象、水文、環境條件,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試劑、標準溶液的配制與標定,校準曲線的繪制,分析測試記錄及結果計算,質量控制等各個環節形成的原始記錄。核查人員對各類原始資料信息的合理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一旦發現可疑之處,應及時查明原因,由原記錄人員予以糾正。當原因不明時,應如實說明情況,但不得任意修改或舍棄可疑數據。
11.1.2 收集、核查、整理好的原始資料及時提交監測報表(或報告)編制人,作為編制監測報表(或報告)的**依據。
11.1.3 整理好的原始資料與相應的監測報表(或報告)一起裝訂成冊,存檔,妥善保管。
11.2 繪制監測點(井)位分布圖
監測點(井)位分布圖幅面為 A3 或 A4,正上方為正北指向。底圖應含河流、湖泊、水庫,城鎮,省、市、縣界,經緯線等,應標明比例尺和圖例。每個監測點(井)旁應注明監測點(井)編號及監測點(井)名稱。對某一監測點(井)如須詳細表述周圍地質構造、污染源分布等信息時可采用局部放大法。
11.3 監測報表格式
監測報表格式參見附錄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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