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記者獲悉, 江西省近日出臺了《江西省 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市縣人民政府和 監管部門職責,其中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包括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人,隱瞞、謊報、緩報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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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政府對轄區內食品安全負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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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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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組織、協調本區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問題負主要領導責任。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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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劃定監管責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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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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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系統內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獎懲”的要求,劃定監管責任區,明確監管責任人,制訂獎懲措施,層層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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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安全負主體責任,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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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檢查造成經營者損失將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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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辦法》,江西省實施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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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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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人民政府四種行為將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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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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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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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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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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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人民政府有以上四種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五種行為將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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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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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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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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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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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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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有以上五種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