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水母網3月10日訊(YMG記者 攝影報道近日不少市民反映,在超市買的捆綁促銷 酸奶,有 保質期的位置被“買二贈一”等膠帶遮擋得死死的,回家后才發現其中的贈品酸奶已經臨近保質期限,讓人心里有點不舒服。商家是否應該專門設立臨期商品專柜,讓 消費者明明白白購物?我市各大超市怎樣 處理臨期商品?記者對此進行了 調查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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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了芝罘區南大街附近一家大型超市,發現這里設立了“清貨商品銷售專區”,上方懸掛了標有“清貨特賣”的指示牌,但并沒有標明特賣原因。清貨特賣貨架上的商品幾乎都是薯片、餅干、牛奶、果汁等零食和飲料,大部分商品都已臨近保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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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貨架上是否都是臨期產品?超市促銷員告訴記者,貨架上的商品都是打折商品,但不全是“臨期商品”,快到保質期的商品條碼上都覆蓋粘貼了新的商品條碼。比如,一種名為“棠記食典青豌豆味餅干”的零食原價19塊多,而新覆蓋的商品條碼上顯示的商品現價為8.11元;而一款西班牙進口酸奶原價是20多元,而新定價是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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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超市對商品臨保期界定不一,但是按照行業慣例,接近保質期1/3的商品就算臨期商品。記者隨機拿起一塊“明治牛奶巧克力”,商品包裝上顯示的生產日期是2015年4月1日,保存期限是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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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是清貨特賣貨架里也不全是“臨期商品”。比如,一款“紅果園扁桃仁”的生產日期是2016年1月26日,保質期長達12個月,也就是說,這款產品明年1月份才到期;“母親早餐棒”的零食產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為2015年12月3日,保質期同樣是12個月。顯然,保質期限還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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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超市酸奶銷售區,多種酸奶都打出了“買二送一”、“買三送一”等促銷活動。“買二送一”的某酸奶保質期是21天,包裝內的三瓶酸奶有兩瓶的生產日期都是2016年3月5日,而另一瓶的生產日期是2016年2月21日,新鮮程度低于其他兩瓶酸奶。其他幾份相同包裝的酸奶,情況也是如此。在銷售區另一側,三罐玻璃瓶的酸奶被膠帶捆綁在一起,其中一瓶被貼上了“贈品標簽”,該酸奶的生產日期為3月3日,而保質期只有7天,也就是說,商品距離過期只有1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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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來到芝罘區解放路的一家量販超市,發現這里未設置專門的臨期商品銷售區。在可樂促銷區,貨架促銷紙上寫有“買一贈一”的字樣。記者隨機拿起貨架上一瓶500ml的可樂,生產日期為2015年7月21日,而保質期是9個月。也就是說,這瓶可樂馬上將于下個月過期,不過該可樂標注價格為2元/瓶,低于市面同款商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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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位于南大街另一家大型連鎖超市內有兩個專門的“清倉區”,其中一個是出售 食品,另一個出售生活用品。在食品清倉區,商品貨架上擺放著各種零食及酒水飲料,在貨架上方懸掛著一張深藍色的指示牌,上面用白色字體 醒目地標明了“臨近保質期商品”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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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食藥監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超市采用打折方式促銷臨期食品只是一種“營銷手段”,只要沒有出售過期產品就不觸犯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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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東濱海正大律師事務所王磊律師表示,國家工商總局在2007年出臺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規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提到:“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陳列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但這只是指導性意見,也就是說,超市只要不出售過期產品就不存在違法行為,超市沒有專門設置臨期產品專區只能說是“不合乎指導性意見規定”,因此管理部門對這種情況也沒有硬性處理辦法。王律師提醒消費者,選購商品時不要被商家的打折等營銷手段迷惑,尤其選購食品時一定要注意商品保質期限,積*維護自身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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