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8 來源:互聯網
昨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進行首次審議。這是現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實施以來的首次修訂。修訂草案通篇著力體現“重典”,修改幅度大、新增條款多,從現行法律的104條增加到152 0173 3840條。草案明確兩個“*”,即設立*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如加大對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重對失職地方官員和監管人員的處分等。
更嚴
添加有毒物質 *高罰款30倍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責任人”明確寫入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草案還明確要求建立“*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草案規定可直接吊銷許可證,并處以*高為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現行《食品安全法》處罰標準為5-10倍)。同時,對明知從事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向其銷售違禁物質的主題,也面臨*高20萬元的罰款。
參與修訂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建議,食品安全的懲罰性賠償不局限于10倍,而是上不封頂,“否則一個幾元錢的食品,消費者再打官司也可能賠錢”。
參與起草的專家組成員、中央財經大學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偉指出,加大處罰力度的出發點是好的,但仍然需要有一些細則。比如針對小商販的可操作性不強,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同時,也有一些企業提出食品有問題未必都企業故意造成的,只靠處罰不能解決所有食品安全問題。
增加地方官員應引咎辭職情形
此次修訂草案中的一大亮點,加重了對失職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處分,增加了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相關情形。
草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現緩報、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草案還增加了對食品檢驗機構和人員的處罰。對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規定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高秦偉對南都記者表示,西方國家規定“禁止”時限一般是5-10年,我國擬規定“終身禁止”,這一標準高于一些發達國家。
更新
首次對網購食品交易進行規范
網絡食品交易也越來越普遍,但法律法規對網絡經營的規范還相對空白。對此,修訂草案提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進行賠償。同時,如果第三方平臺未能履行相應義務的,還將被處5萬-20萬元罰款。
對此,劉俊海建議應該加大交易平臺的連帶責任,要明確交易平臺的信托責任,而不是對店鋪的監督管理職責。因為交易規則是平臺制定的,軟件是平臺編制的,日常經營中平臺獲得信息的渠道要便利得多。
建立責任約談、“黑名單”等制度
此次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建立“黑名單”制度。草案要求,要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信息,向社會公布并予以實時更新。
對此,劉俊海認為,還應該增加對政府官員懈怠監管的責任。“其實大量存在的是該監管而不監管。不光要給企業建立黑名單,對于監管不力的官員也要建立黑名單,在食品安全黑名單上的官員應該不能提拔。”
草案還明確增設了責任約談制度,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監管部門未及時發現系統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管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政府可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上級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國家建立統一食品安全信息平臺
如何處理消費者知情權與信息準確性之間的矛盾?草案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并明確: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依法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同時規定,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對社會或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事先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實情況。
劉俊海指出,草案規定媒體報道食品安全有誤將要承擔責任,將不利于媒體監督。“應該規定鼓勵支持媒體進行公正客觀的報道,只有嚴重失實才需要賠償,支持媒體對食品安全的監督。”
當奶粉遭遇“全過程監管”
生產環節
●奶粉安全須從源頭抓起。對嬰幼兒配方食品,草案明確規定,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流通環節
●現在流行網購奶粉。根據草案規定,網購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消費者網購食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第三方平臺如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真實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先行賠付。
黑名單
●選購奶粉有學問,不妨參考“黑名單”。草案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
食品追溯
●怎么倒查批次?草案要求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建立食品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
先行賠付
●按照草案規定,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法定情形下,消費者可要求10倍價款或3倍損失。
特別地,如果發現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可直接吊銷許可證,并處*高為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終身禁止
●草案規定,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刑事處罰或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將被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引咎辭職
●草案加重了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對緩報、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等,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聲音]
“轉基因食品問題不能回避”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昨日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食品安全法》應該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同步修改。食品安全“從農田到餐桌”,但農田安全保障水平不高的話,餐桌安全也不可能高,“對農產品的監管也應該像食品安全監管一樣”。
劉俊海表示:“現在食品監管還是有盲區的,如果不能徹底的整合成一個機構管理,那一定要有統一的規則,比如農產品、轉基因食品,一定要在食品安全法有所規定。同時各部門也一定要有信息共享,無縫對接的機制。”
劉俊海認為,轉基因食品是不能回避的,《食品安全法》一定要規定轉基因食品的強制標識制度,如果企業違反就視同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懲罰性的賠償,否則轉基因食品就相當混亂。此外,食品可追溯的機制應該擴大到所有食品。目前草案的規定仍然籠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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