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09 來源:互聯網
本標準規定了錳渣在收集、貯存、運輸、預處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以及監測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標準實施后新產生的錳渣在收集、貯存、運輸、預處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可作為與錳渣預處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的技術參考。
本標準實施前堆存錳渣的利用、充填和回填過程中的污染控制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4915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 30760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
GB/T 30810 水泥膠砂中可浸出重金屬的測定方法
GB 34330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57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蕩法
HJ 662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HJ 1091 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術導則
HJ 1209 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
NY/T 1121.16 土壤檢測第 16 部分:土壤水溶性鹽總量的測定
TD/T 1036 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
電解錳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10〕150 號)
電解錳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試行)(原環境保護部 公告 2014 年 第 81 號)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制定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 公告 2021 年 第 82 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錳渣 manganese residue
電解金屬錳、電解二氧化錳、高純硫酸錳生產過程中錳礦粉(通常為碳酸錳礦粉或氧化錳礦粉)經硫酸浸取、固液分離后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電解金屬錳錳渣、電解二氧化錳錳渣和高純硫酸錳錳渣。生產和污染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電解陽*泥、生產廢水處理污泥、含鉻污泥等不屬于錳渣。
3.2
貯存 storage
將錳渣置于具有臨時儲存功能的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3.3
預處理 pre-treatment
通過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降低或去除錳渣中的重金屬、水溶性鹽、腐蝕性等污染特性或者抑制其可浸出性或擴散性,使得處理后的錳渣滿足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要求的活動,主要包括水洗、固化穩定化、高溫燒結及高溫熔融等預處理方式。
3.4
水洗 water washing
利用清水或低濃度含錳溶液對錳渣進行洗滌,將錳渣中大部分殘留浸出液洗出回用的過程。
3.5
固化穩定化 solidification/stabilization
利用物理、化學方法或者兩者協同作用,將錳渣中錳及其他重金屬轉變為穩定形態或將其固定在一定強度的致密包裹體中,以降低錳渣中錳及其他重金屬的遷移性,降低或消除錳渣對環境的污染風險的過程。
3.6
高溫燒結 high temperature sintering
錳渣通過高溫使其部分熔融,冷卻后形成燒結體產物的過程。
3.7
高溫熔融 high temperature melting
錳渣通過高溫使其完全熔融,冷卻后形成致密玻璃體產物的過程。
3.8
利用 recycling
將錳渣或其預處理產物直接作為原材料,或者轉化為原材料的活動。
3.9
充填 mining with backfilling
為滿足采礦工藝需要,以支撐圍巖、防止巖石移動、控制地壓為目的,利用經預處理的錳渣作為充填材料填充采空區的活動。
3.10
回填 backfilling
以土地復墾為目的,利用經預處理的錳渣替代土、砂、石等生產材料填充地下采空空間、露天開采地表挖掘區、取土場、地下開采塌陷區以及天然坑洼區的活動。
3.11
填埋 landfill
將經過預處理后符合入場要求的錳渣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進行處置的活動。
4.1 錳渣污染環境防治應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采取措施減少錳渣產生量,盡可能對錳渣進行綜合利用,大限度降低錳渣的填埋量,控制環境風險。
4.2 錳渣收集、貯存、預處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等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國家發布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限值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或排污許可證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4.3 錳渣及其預處理產物作為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應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
4.4 錳渣收集、貯存、預處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過程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法律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5.1 錳渣的收集和貯存設施應具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
5.2 錳渣的運輸工具(包括傳送帶,運輸車輛等)應具有防雨、防滲漏、防遺撒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5.3 錳渣的收集和貯存過程產生的無組織排放廢氣中氨氣應符合 GB 14554 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應符合GB 16297 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5.4 錳渣不應與陽*泥、含鉻污泥及其他可能影響錳渣理化性質的固體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和運輸。
6.1 一般規定
6.1.1 應根據錳渣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方式對污染控制的要求,選擇適當的預處理技術降低錳渣的危害性,控制環境風險。
6.1.2 錳渣預處理產物中重金屬、氨氮等污染物的含量和浸出濃度,含水率、水溶性鹽含量等指標應滿足錳渣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的要求。
6.1.3 錳渣預處理設施宜具備對進料量、投加速率、處理時間等運行參數的自動控制功能。
6.1.4 錳渣預處理設施應設置不合格處理產物的處理系統或者返料再處理裝置。
6.1.5 在錳渣預處理過程中,因裝卸、設備故障及檢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錳渣應及時收集,并返回錳渣貯存設施或預處理工藝過程。
6.1.6 對錳渣預處理過程排放廢氣應收集處理,達標排放;對廢氣中有價值的成分應盡可能進行回收利用。
6.2 水洗、固化穩定化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6.2.1 水洗過程產生的廢水應盡量返回工藝過程進行循環使用。廢水排放應符合 GB 8978 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6.2.2 水洗、固化穩定化過程排放廢氣中顆粒物應符合 GB 16297 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氨氣應符合GB 14554 規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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