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09 來源:互聯網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用化學產品中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術語和定義,監測準備,樣品采集、保存與運輸, 試樣制備與分析,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結果表示,廢物處置,注意事項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用化學產品中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監測,工業用化學產品中氫氟烴的監測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用化學產品中消耗臭氧層物質純度的測定。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3723工業用化學產品采樣安全通則
GB/T 6678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79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0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1氣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37994 混合制冷劑采樣通則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 1057 組合聚醚中 HCFC-22、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測定 頂空/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1058 硬質聚氨酯泡沫和組合聚醚中 CFC-12、HCFC-22、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測定 便攜式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1194 液態制冷劑 CFC-11 和HCFC-123 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1195 氣態制冷劑 10 種鹵代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1196 工業清洗劑 HCFC-141b、CFC-113、TCA 和CTC 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RB/T 041 檢驗檢測機構管理和技術能力評價生態環境監測要求
SN/T 2537進出口制冷劑檢驗取樣方法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消耗臭氧層物質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ODS)
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并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包括全氯氟烴(CFCs)、哈龍(Halon)、四氯化碳(CTC)、甲基氯仿(TCA)、含氫氯氟烴(HCFCs)、含氫溴氟烴(HBFCs)、溴氯甲烷(BCM)和甲基溴(MBr)等。
注:根據我國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以下簡稱《蒙特利爾議定書》)國際公約的進程,受控物質清單會不斷擴大,目前受控物質參見附錄 A。
3.2
工業用化學產品 chemical products for industrial use
工業生產中用于發泡劑、清洗劑、制冷劑、滅火劑、氣霧劑、膨脹劑、熏蒸劑等的化學產品或原料。
4.1 工業用化學產品和ODS 調研
開展監測前,應根據要求充分調研開展監測的工業用化學產品使用 ODS 的相關情況,包括:
a)履行《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管控要求,包括禁止生產和使用的要求、禁用時限等;
b)相關ODS項目的性質、生產條件和禁用前主要用途;
c)相關ODS禁用后替代和要求情況,現階段替代情況等;
d) 監測涉及區域、行業類別、可能生產及使用企業的分布;
e) 涉及行業內可能使用的含ODS工業用化學產品及其性質等。
4.2 監測方法的調研、選擇、驗證或確認
4.2.1 監測方法調研
開展工業用化學產品 ODS 監測,應調研相關方法標準或分析方法研究情況,為選擇與建立方法、開展監測做好技術準備。
4.2.2 監測方法選擇
工業用化學產品 ODS 監測方法,可按下列要求進行選擇:
a)有方法標準的,按照方法標準執行;
b)無方法標準的,根據附錄B編制作業指導書,按照作業指導書執行;
c)有新方法標準頒布的,按照新頒布方法標準執行。
4.2.3 監測方法的驗證或確認
選擇的監測方法應經過以下驗證或確認,并按照HJ 630 規定納入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可用于樣品測定:
a)有方法標準的,在初次使用前,應按照RB/T 041的要求開展方法驗證;
b)無方法標準的,根據附錄B相關要求編制作業指導書,并按照RB/T 041的規定進行方法確認, 作業指導書應由不少于3名本領域具備**職稱及以上的專家審定。
4.3 監測方案編制
監測方案按照監測任務要求,結合調研結果編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監測目的,包括監測任務來源、目標;
b)組織形式,包括負責人、參加人員與備用人員安排;
c)監測工作相關信息,包括涉及的區域、行業、相關企業分布、相關ODS工業用化學產品的性質及其使用情況等;
d)監測范圍、監測項目、樣品采集、樣品保存和運輸要求;
e)分析測試準備和方法選擇,包括方法標準的驗證、無方法標準的作業指導書編制與方法確認等;
f)儀器、設備、試劑和材料;
g)樣品接收,包括樣品編碼、交接和檢查等;
h)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i)結果表示、數據審核、監測報告編寫及上報要求等。
5.1 一般要求
樣品采集、保存與運輸一般應滿足以下要求:
a)有方法標準且有相關要求的,按照方法標準相關規定執行;
b)無方法標準或有方法標準但無相關要求的,根據樣品在常溫常壓下的物理狀態,按照5.2~5.4 執行;
c)有新頒布方法標準涉及相關要求時,按照新頒布標準執行;
d)采集后的樣品應及時送實驗室分析;按生產批次抽取的小包裝樣品,其保存期參考產品的有效期;固體樣品雖然待測組分逐步揮發,保存時間影響質量濃度測定結果,但對待測組分檢出與否的影響較小;采樣瓶采集的液體樣品保存期一般參考產品的有效期;氣袋采集的樣品,一般保存期為7 d;
e)對已長期貯存的封存樣品,不受保存期的限制,一般采集樣品后,及時分析;
f)抽取的小包裝樣品,未檢出禁用物質的,其留樣可退還相關單位或按相關規定處理;檢出禁用物質的,在結果處理結束后,依法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5.2 固體樣品
采集前應**了解樣品的實際情況,固體樣品采集可參照GB/T 6678 和GB/T 6679 的相關規定執行。每一批號的產品,隨機抽取 3 個包裝單位進行樣品采集;當包裝單位少于 10 個時,可酌情抽取 1~2 個包裝單位進行樣品采集。每個包裝單位選擇合適的切割工具采集 2 份截面樣品或一定形狀和重量的幾何樣品(體積一般≥1000 cm3),1 份樣品用于分析,1 份樣品作為留樣保存。
采用現場分析方法的,在現場分析后,應將留樣帶回實驗室保存。
現場不能分析時,樣品應在常溫、避光、密封條件下運輸和保存,送實驗室后宜盡快檢測完畢。
5.3 液體樣品
采集前應**了解樣品的實際情況,液體樣品采集可參照 GB/T 6678、GB/T 6680、GB/T 37994 和SN/T 2537 的相關規定執行。
樣品貯存在小包裝瓶(桶)時(容積一般在 20 L 以下),按生產批次抽取,同一批號隨機抽取 1 瓶(桶);對于粘度較大的樣品,同一批號隨機抽取 3 瓶(桶),一批樣品少于 10 個時酌情抽取 1~2 瓶(桶)。采集的瓶(桶)裝樣品應在常溫、密封條件下運輸和保存,裝卸運輸過程中,嚴禁撞擊、拖拉、摔落和直接暴曬;樣品在陰涼干燥的地方存放,不得靠近熱源,嚴禁日曬雨淋;對溫度敏感物質,樣品應貯存在規定的溫度之下。樣品送實驗室后宜盡快檢測完畢,剩余樣品作為留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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