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09 來源:互聯網
為深化環評“放管服”改革,優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開展排污許可與環評有機銜接改革試點工作,落實《東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要求,鞏固“散亂污”綜合整治成效,推動產業綠色轉型升級,引導工業企業集聚集約發展,加強共性工廠的環境保護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本意見中的共性工廠是指面向某個產業領域提供生產加工的獨立法人實體工廠,是將同一產業或同一地區企業的生產加工或某一特定環節聚集于該工廠,實行集中生產、集中治污的集約型生產模式。本意見適用于東莞市行政區域內的共性工廠。
一、因地制宜,科學規劃
(一)功能定位。共性工廠定位于整合園區外零散分布的涉污企業,為清理整頓的“散亂污”企業搭建規范、高效治污平臺,在此基礎上為所在區域或鎮街產業發展所配套的涉及污染排放的項目或工序落地提供場所。
(二)數量和規模。共性工廠的建設規模和數量要與區域生態環境承載力和環境容量相適應,與產業結構相銜接,與發展需求相匹配,以推動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為導向,以所在鎮街可替代總量指標為基礎。原則上,每個鎮街同類型的共性工廠數量不超過3個,單個共性工廠建筑面積不小于2萬平方米。在建設運營過程中,結合市場供需的實際,可適當合理的調整。
(三)選址要求。共性工廠選址需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國土空間、產業發展等相關規劃,優先在工業園區內建設。涉及VOCs、惡臭等廢氣排放的共性工廠,在廠界100米范圍內不得有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環境敏感區。
(四)落實“三線一單”管控要求。共性工廠需結合區域“三線一單”管控及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合理優化布局。 在大氣環境受體敏感區內,嚴格限制建設涉及VOCs排放的共性工廠。
(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共性工廠建設單位需根據建設內容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環評文件重點介紹共性工廠的主要生產工序、規模和車間布局,核算污染物排放總量,評估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共性工廠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評文件的情形,應當組織環境影的后評價。
(六)嚴格污染物排放控制。共性工廠需提出有效的區域削減方案,確保環評及其批復文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區域削減措施在項目投產前落實到位,替代量原則上來源于鎮街儲備庫。在可核查的基礎上,每個共性工廠須整合我市轄區內10家或以上同類型的企業或其工序,被替代企業或工序的有關資料需在相關環評文件中列明,包括企業名單、原輔材料清單、工藝說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承諾書等。
(七)申請排污許可證。共性工廠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排污許可證,在申領排污證時主要填報污染治理設施、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和自行監測要求等信息。
(八)探索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銜接改革。將污染治理設施完善、環境管理規范的共性工廠作為我市環評與排污許可銜接改革試點區域,對屬于入駐共性工廠建設內容的單個項目實行分類處理:對僅涉及注塑或使用非溶劑型低揮發性原輔材料需編制報告表或需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的單個項目豁免環評,直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對需編制報告書的單個項目簡化報告表,報告表不需開展專項評價;對需編制報告書(表)且需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報告書(表)環評文件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對需編制編制報告書(表)且進行排污登記的,報告書(表)實行承諾制審批;對不需編制報告書(表)但需申領排污證的,按要求實行排污許可管理。
(九)實施污水集中處理。共性工廠應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為原則設置給排水系統,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做到達標排放。共性工廠內產生的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對廢水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處理設施工藝要求。
(十)采用高效廢氣收集措施和治理技術。規范建設工業廢氣污染治理設施,提高廢氣收集處理效率,減少廢氣無組織排放。污染治理工程需滿足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相關行業治理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推薦的可行技術。
(十一)規范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共性工廠應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配套固體廢物貯存場所,鼓勵自建處理處置設施,依法依規對固體廢物進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應按有關要求進行處置;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
(十二)積*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積*推動共性工廠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治理單位開展環境污染治理,簽訂環境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責關系。第三方治理單位需開展治理能力建設,具備與提供服務項目相匹配的環境污染治理能力,配備專職的技術和現場運維人員。
(十三)嚴格治污設施運行監管體系。共性工廠應按有關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及環評文件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施及全過程智能監控設施,并實施聯網監控。對產生廢水的生產工藝,應當在進水端和出水端分別裝有水表流量計。
(十四)完善環境風險防控。共性工廠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演練,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十五)健全信息公開和檔案管理制度。共性工廠應建立環境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按照靜態管理檔案和動態管理檔案分類分盒存放,做到“一企一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中涉及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內容的有關規定,通過當地政府網站、企業網站或公告等多種形式,定期公開環境管理信息,并及時更新企業入駐情況。
(十六)屬地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各有關鎮街(園區)應針對本地產業發展特點和需要,合理布局,編制共性工廠發展建設方案,或在相關規劃中編制共性工廠專章。方案或規劃專章中應包含共性工廠的規模、數量、布局等內容,分析其環境影響和環境可行性,并在完成后以鎮街名義抄送市生態環境局。鼓勵國有企業、屬地政府控股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投資建設共性工廠。屬地政府應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共性工廠安全風險隱患管控。
(十七)生態環境部門強化環境監管。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共性工廠環評文件審批屬地參與機制,在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和審查過程中,邀請屬地政府參加現場踏勘和技術評估會,并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生態環境部門對共性工廠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納入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并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對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共性工廠,依法暫停審批、備案新入駐項目環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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