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09 來源:互聯網
**條 為保護我市生態環境,規范生態修復項目實施、績效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 號)、《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粵辦函〔2020〕219 號)和《東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東府辦〔2019〕26 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過程中生態修復項目實施、生態修復績效評估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是指依據磋商、賠償訴訟生效裁判,應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項目,具體包括:
(一)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項目。
(二)賠償權利人或賠償義務人委托社會第三方修復項目。
(三)替代修復項目。
第四條 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項目由賠償義務人負責,委托第三方修復的項目由受委托的第三方負責;替代修復的項目由提 出替代修復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
實施修復項目的賠償義務人、受委托的第三方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統稱為“修復項目責任單位”,下同)應當根據磋商、賠償訴訟生效裁判,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 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受理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生態環境、自 然資源、城管、水務、農業、林業等部門)負責修復項目方案的 可行性審核和實施的監督管理。
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方案的,修復項目責任單位須得到 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同意,并及時報備變更內容。
因不可抗力導致修復工程無法繼續的,修復項目責任單位應 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中止修復工程,可啟 動替代修復工程的,及時啟動。
第五條 修復項目責任單位在項目施工前應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生態環境修復可行性和施工方案(應包括修復資金安排、修復進度安排和修復目標)及專家論證意見、勘查設計方案、 監理方案等。
(二)施工單位資質、第三方修復合同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三)項目實施過程信息公開方式。
(四)施工過程中環境風險應急處置方案。
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項目可簡化處理的,可按照實際情況提 交備案材料。
第六條修復項目責任單位應保障修復工程資金使用,確保工程及時完成。
第七條 修復項目責任單位應對修復方案編制、項目實施成效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向社會公開,保障公眾的信息知情 權和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的監督權。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 團體和個人參與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的監督。
第八條 生態修復績效評估是指項目完工后,對工程質量、建設內容、修復效果、修復目標達成情況、資金使用等事項進行的評估。
修復項目責任單位應在修復工程完工后 60 個工作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態修復績效驗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修復績效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績效評估報 告由具有資質的鑒定評估單位進行編寫。
(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項目提供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替代修復項目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三)要求開展環境監理的項目須提供環境監理報告。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項目,可簡化處理。
第九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的有關執行情況提供給檢察機關、人民法院。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受理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生態損害修 復實施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 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一條 修復項目責任單位、施工單位因施工故意延期、施工質量問題、施工導致次生環境問題等造成較大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從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項目施工、監理等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對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 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9 月 4 日起實施,有效期 202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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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東莞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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