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檢 時間:2022-11-10 來源:互聯網
多年來,在法制計量中對測量的管理存在著一個認識的過程,在1996年紀念《計量法》實施10周年之際,我曾在《中國計量》雜志1996年第2期上發表了一篇題為《在新形勢下計量工作的突破口在哪里?》的文章,開始對測量的控制和監管有了一點認識,但通過這次學習D1文件后,更明確了需要努力的方向。
1.過去的計量立法對測量的計量管理認識不足
回顧我國當時(1985年)在計量立法中,對于如何進行測量的監督和控制,加強對測量的依法管理在認識上是不足的(當時我在原國家計量局法規處工作)。按照1975年**版OIML國際文件No.1《計量法》的規定,明確提出要對測量、產品的量、預包裝商品和計量器具實施計量管理,其中第六章對測量的計量管理中指出:“在某些事務中進行的測量應接受國家計量管理。”“可以規定某些量、某些產品和某些貨物的測量方法。國家法制計量機構應規定須接受管理的測量,并制定相應的法規。”對這一章節當時理解是不深的,雖然明確了我國計量立法的基本點是保障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全國量值的準確可靠,但在實際思想認識上總認為計量部門的任務就是統一計量單位,建立計量基(標)準,組織量值傳遞,確保計量器具量值準確一致。而用計量器具去從事測量活動,那是使用計量器具部門自己的責任,政府只能對使用中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
當時在起草《計量法》第五稿時,曾增加了預包裝商品計量管理一章,但當時我國市場上預包裝商品很少,此章被認為過分超前,后未列入。當時《計量法》沒有把測量和預包裝商品的法制計量管理納入,而只突出了對計量器具的管理,使得目前的《計量法》實質上成為一部計量器具管理法。法制計量應有的三個方面的內容只管了一個方面,不僅《計量法》的適用范圍縮小了,而且沒有真正把計量立法的落腳點通過量和測量的管理,放在保證測量結果的可信度這一關鍵環節上。我認為,這是我國計量立法的主要不足之處。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了加強對商品量和定量包裝商品的法制管理,2004年和2005年,國家質檢總局分別發布了《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對我國《計量法》實施作了相應的補充。但至今法制計量中關于測量的法規相見甚少。忽視對測量的監督和控制,難以確保測量結果的可信度。
2.為什么必須加強對測量、定量包裝商品的法制管理
D1文件中明確規定:“法制計量的*終目的是通過法制條款來保證測量結果的可信度”。在D1文件第二部分理論基礎中指出:“政府在計量中的任務是向社會提供必要的手段來建立測量結果的信任度。”可見,法制計量工作的落腳點不只是計量器具,更要落實到確保量值即測量結果的準確可靠上。只有保證測量結果的可信度,計量才能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達到所需的目的,計量才具有生命力。
測量就是獲得量值的一個過程,它包括過程的輸入,即依據、要求和資源;通過測量活動,即測量儀器的安裝、確定測量方法和程序,確定有能力的測量人員、控制測量環境、確定測量的要求(法制計量當然還涉及法制管理要求),實施測量操作和記錄;過程的輸出,即給出測量結果。計量器具只是測量過程中一種資源的輸入,通過測量活動,測量結果才是測量過程的輸出。所以,D1文件提出了要對測量、預包裝商品和計量器具實施法制管理,因為這三者都是測量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實施依法管理的測量過程控制的重要內容,尤其是測量、預包裝商品量,它們直接涉及測量結果的可信度。當然,這也是隨著社會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計量工作不斷發展的客觀需要。D1文件對測量的法規、執法、實例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反映出對某些測量過程實施法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應制定有關測量的法規、加強對測量的法制管理
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1)**要解決認識問題
要統一理解法制計量的*終目的是保證測量結果的可信度,只開展強制性檢定管好計量器具是不夠的,因為測量過程并未完成,測量過程的*終目的是獲得測量結果。國家政府計量部門在管好計量器具的基礎上,應抓好量和測量的管理,才抓到計量工作的本質。法制計量不僅為貿易雙方服務,同時在整體上是為了保護個人、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正如D1文件所指出的:“法制計量包括所有對測量、計量單位、計量器具和測量方法有法制要求的活動,這些活動由政府或代表政府來履行。”“它們的共同特征是,都應遵守依賴于測量結果的法律,因此,測量過程也是政府需直接關心的。”“提供法律法規,通過市場監督控制測量,發展和維護能夠支持測量準確度的基礎設施(例如:通過溯源)是政府必須履行的職責。”
老百姓*關心的是購買商品的分量是否足夠,食品中農藥殘留量及有害成分是否超標;生活的環境,如居室有害元素是否超量、噪聲是否超標;空氣和食用水有無問題;醫院檢測的生化指標數據是否正確、檢測是否安全;生活用電能表、水表、煤氣表作為計費結算依據,規定限期使用,如何到期輪換等。只有讓百姓知道測量結果可信,他才放心,才能感受到計量工作的作用。
從檢定、校準計量器具的管理走向測量方法、測量結果、測量過程的監督、控制和管理,使計量工作與國家、企業、百姓的需求直接掛鉤,計量面向市場,直接服務百姓,才能更好地突出計量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引起國家和人民的關注,拓寬計量的服務領域,更好地開拓計量工作的新局面。法制計量的落腳點只有放在測量結果的可信度上,才會去加強對測量法規的制定、加強對測量的監督、控制和實施法制管理。
(2)要從法制計量的實施中,確定需要受控的測量對象和測量活動
在D1文件第五部分“實例與解釋”中舉了8個實例,說明受控的測量活動是需要選擇的。只有在十分重要的環節,需要統一規定測量要求和方法,對測量結果易產生分歧引起利益沖突,必須強化法制管理的環節,去加強制定測量的法規以加強對測量過程的監控。
我個人認為:例如稱重計量站、公路計量收費站、計量公正行,它們都面向社會開展有關法制計量測量活動,尤其是使用動態軌道衡、動態汽車衡,這些測量需要規定所用法制計量計量器具的準確度要求,測量結果與設備的安裝維修、測量結果與測量方式(如車速、位置等)、環境條件、貨物安放位置等有關(如加油站油量的測量、農貿市場超市商品量的測量、計量公平秤的使用管理、定量包裝機、定量灌裝機有關測量的管理、室內環境條件的測量、天然氣交易中實際熱量的測量、食物成分的測量、計量中涉及執法的測量等),國家應探討如何加強測量的管理。另外,也應盡快制定型式批準標記、強制檢定標記相關法規,以有利于群眾在測量過程中實施監督和政府部門管理。
我想法制計量工作實施中的重要環節和熱點問題,都可以通過對測量過程的探討,加強對測量的控制和監督,制定相應的測量法規或規范來深化對法制計量的管理。
(3)制定測量的法規,強化對測量的法制管理
如何制定測量的法規及其要求,在D1文件第三部分建議性的法律規定中,其中第五章V.2節已作了具體規定,內容見本文第二部分。
必須強化對測量的法制管理和監督,計量器具的強制撿定,這是確保量值統一準確的基礎,但要真正確保其測量結果的可信度,還必須要加強對測量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控制和管理,這是目前比較薄弱的環節。如美國、西歐等國家在監管電子秤方面計量器具的控制就非常嚴格,對確實存在作弊行為的生產廠家和經銷商、使用者實行重罰制度,往往一次處罰就使其出局,因此這些國家大都不存在電子秤作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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