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0 來源:互聯網
本標準規定了在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的主要設備-底盤測功機、排氣分析儀、流量計及取樣系統的規格、功能和性能的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計算機控制軟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檢測站日常設備檢驗、檢測站現場安裝設備檢驗和型式核準設備檢驗的項目要求和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設備的生產、使用和型式核準檢驗。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285-2005 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輕型汽車
指大總質量不超過 3 500 kg 的 M1類、M2類和N1類車輛。
3.2 在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
指已經登記注冊并取得號牌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
3.3 基準質量
指整車整備質量加 100 kg 質量。
3.4 大總質量
指汽車制造廠規定的技術上允許的車輛大質量。
3.5 排氣污染物
指汽車排氣管排放的氣體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
3.6 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碳氫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的體積分數排氣中的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和氮氧化物(NOX)的體積分數均以“10-6”為單位表示;碳氫化合物(HC)的體積分數以“10-6C”為單位表示。
3.7 氣體燃料
指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
3.8 兩用燃料車
指能用汽油和一種氣體燃料作燃料的汽車。
3.9 瞬態工況 Transient Loaded Mode
指 GB18285-2005 附錄 C 規定的測試工況。
3.10 排放測試設備 Emission Inspection System,EIS
指能根據 GB18285-2005 附錄 C 規定的測試工況進行在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測試的設備,主要包括底盤測功機、排氣分析儀、流量計和計算機控制軟件。
3.11 底盤測功機基本慣量 Dynamometer Inertia Weight, DIW
指考慮到底盤測功機的各轉動件轉速與滾筒轉速的速比后,其實際轉動慣量除以滾筒半徑的平方后所得的商等效的汽車質量。
3.12 底盤測功機大允許軸荷
指底盤測功機允許承載的大質量。
3.13 底盤測功機大吸收功率
指底盤測功機 1 min 持續時間可吸收的大功率。
3.14 底盤測功機大車速
指底盤測功機允許測試的大車速。
3.15 底盤測功機功率吸收裝置 Power Absorb Unit,PAU
指能吸收作用在底盤測功機滾筒上的被試車輛輪邊功率的裝置,包括電力式和電渦流式。
3.16 電慣量
指底盤測功機功率吸收裝置通過其勵磁電流形成的加載阻力,該阻力用來補償被試車輛在底盤測功機上作變速運動時的慣量。
3.17 總吸收功率 Pa
指底盤測功機作用于被試汽車驅動輪的阻功率,包括指示功率和寄生功率兩部分。
3.18 指示功率 IHP
指底盤測功機功率吸收裝置的加載功率。
3.19 寄生功率 PLHP
指底盤測功機的轉動件的摩擦功率。
3.20 加載滑行時間計算值 Calculated Cost Down Time,CCDT
指底盤測功機在 PAU 一定加載功率下執行某一速度段減速滑行的理論計算時間值。
3.21 加載滑行時間實測值 Actual Cost Down Time,ACDT
指底盤測功機在 PAU 一定加載功率下執行某一速度段減速滑行的實測時間值。
3.22 排氣分析儀
指測量汽車排氣中 HC、CO、CO2和 NOX 體積分數的儀器,包括碳氫化合物(HC)分析儀, 一氧化碳(CO)分析儀,二氧化碳(CO2)分析儀,氮氧化物(NOX)分析儀。
3.23 流量計
指采用臨界流量文式管的定容取樣系統(CFV-CVS)測量被環境空氣稀釋后的汽車排氣的體積流量的儀器。
3.24 流量率
指單位時間的體積流量。
3.25 標準狀態流量率
指在溫度為 0 ℃(273.2 K)和大氣壓為 101.33 kPa 狀態下的流量率。
3.26 計算機控制軟件
指能根據 GB18285-2005 附錄 C 規定完成在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污染物自動測試的軟件。
3.27 中央數據庫 Vehicle Information Database,VID
指由環保管理部門管理的機動車排放信息系統。
3.2.8 本地數據庫
指由檢測站管理的機動車排放信息系統。
4.1 底盤測功機主要組成部件要求
底盤測功機的主要組成部件至少應包括:功率吸收裝置及其控制器,滾筒,機械慣量裝置,驅動電機,轉速傳感器,舉升器及其制動裝置,傳動裝置,側向限位裝置等。
4.2 底盤測功機永久性標牌要求
4.2.1 底盤測功機永久性標牌至少應包括下述內容:底盤測功機制造商名,設備供應商名稱,型號, 生產日期,設備系列號,測功機種類,大允許軸重,大吸收功率,大車速,基本慣量,滾筒直徑,滾筒寬度,總體尺寸,整機質量,電源要求等。
4.2.2 底盤測功機永久性標牌應固定在底盤測功機醒目位置。
4.2.3 底盤測功機的安全警示標牌應固定在底盤測功機醒目位置,安全警示標牌應符合我國有關標準的規定。
4.3 底盤測功機安裝要求
當底盤測功機安裝處于水平位置,在縱向方向和橫向方向上大傾角不超過±50時,不應使車輛產生任何可察覺的或可能妨礙車輛正常運行的振動。
4.4 底盤測功機的主要功能和規格要求
4.4.1 底盤測功機的框架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應保證施加于驅動輪上的水平、垂直方向的力對車輛的排放水平沒有顯著影響。
4.4.2 底盤測功機應有很高的可靠性設計,設備制造商應提交可靠性試驗報告。
4.4.3 底盤測功機應具有根據簡易瞬態測試工況加載要求進行自動加載的功能。
4.4.4 底盤測功機控制器對滾筒轉速和總吸收功率的數據采集頻率不低于 10 Hz。
4.4.5 底盤測功機應配備防止車輛側向移動的限位裝置,該限位裝置能在車輛任何合理的操作條件下進行側向安全限位,且不損傷車輪或車輛其它部件。
4.4.6 應配備輔助冷卻裝置,該冷卻風機的送風口直徑應不超過 760 mm,風機通風量不低于 85 m3/min 或平均風速不低于 4.5 m/s(取兩者的大值)。冷卻風機與車輛的距離為 1 m 左右為宜。冷卻風機的噪聲應符合我國相應法規的要求。
4.4.7 底盤測功機應有起吊掛鉤,且應保證在任何合理的底盤測功機起吊操作條件下,底盤測功機基本處于水平位置。制造商應提交底盤測功機起吊圖片。
4.4.8 底盤測功機電氣系統應能防水、防振動,防過熱、防過電壓、防過電流、防電磁干擾,應有可靠地接地,應有通電指示燈。
4.4.9 底盤測功機應能方便保養和維修。底盤測功機制造商應說明其設備的保養和日常維修方法, 應具有設備使用說明書,應有易損件清單。
4.4.10 電源適應性。額定電壓:220 V×(1±10%),單相;或 380 V×(1±10%),三相;頻率:(50±1)Hz。制造商應說明設備的電源適應性并提交測試結果,證明電源適應性在本技術要求的范圍內。
4.4.11 環境適應性。工作溫度范圍:0~40℃;工作相對濕度范圍:0~85%;大氣壓力:80~110 kPa。
4.5 功率吸收裝置吸收功率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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