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5 來源:互聯網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的建設用地土 壤污染修復現場環境信息公開與標識工作,供土地使用權人(土 壤污染責任人)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使用。
二、依法信息公開
(一)公開內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 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土壤污染修復過程中,應當在修復現場出入口或其他顯眼位置設立公告牌和警示標識,公開治理與 修復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等,主要公開內容包括:
1.修復工程基本信息:修復工程名稱;地理位置、污染物類型(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等)、修復工程量(污染土壤 Xm3、污染地下水 Xm2)、修復技術、修復目標等);修復工期計劃(X 年X 月X 日至 X 年X 月 X 日,共 X 天);相關單位(土地使用權人或土壤污染責任人、修復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環境監理單位、效果評估單位)及負責人;環境 影響保護措施(廢水、廢氣、固廢、噪聲等污染防治措施及執行 標準等);聯系電話(修復施工單位聯系電話、監管部門及違法行 為舉報電話)等。
2.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修復目標、范圍、技術路線和工藝參數、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
(二)公開方式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公開的信息,應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 方式向社會公開,主要方式包括網絡和現場設置標識牌等。
其中,修復工程基本信息應在修復工程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 顯眼位置設置標識牌;治理與修復工程方案主要內容因篇幅受限 等原因,不便在現場展示的,應在現場的標識牌內提供查詢網址 或二維碼。
三、施工現場信息管理與標識
?為便于土壤污染修復現場施工管理和環境監管,除依法應予信息公開的內容外,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還可公開修復作業信息。包括:在修復作業區出入口或顯眼位置,設置修復工程一覽表,說明項目分層的土壤修復工程量以及地下水修復范圍等;在修復作業區內部,按照功能分區, 設置修復作業分區信息標識牌,包括但不限于各區域名稱、面積、用途、作業概況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相關重要信息(見表 1)。
表 1 修復作業分區信息名稱及內容
序號 | 分區名稱 | 主要內容 | 場所類別 |
1 | 土壤清挖區 | 區域名稱及面積、污染因子、污染土壤方量、污染土深度分布、清潔土深度分布、二次污染 防治措施 | 污染場所 |
2 | 建筑垃圾及篩 上物沖洗區 | 區域名稱及面積、污染因子、大儲存量、二 次污染防治措施 | 污染場所 |
3 | 污染/疑似污染 土壤暫存區 | 區域名稱及面積、大儲存量、污染/疑似污染 物類型、不同污染類型土壤分區堆放示意圖 | 污染場所 |
4 | 清潔土壤/建筑垃圾暫存區 | 區域名稱及面積、大儲存量、分區堆放示意圖、污染防治措施 | 清潔場所 |
5 | 修復后土壤暫存待驗區 | 區域名稱及面積、污染因子、大儲存量、二次污染防治措施、不同污染類型土壤分區堆放示意圖 | 可能污染場所 |
6 | 污染修復區 (車間) | 區域名稱及面積、污染因子、處理工藝流程、 日處理能力、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 污染場所 |
7 | 污水處理區 | 區域名稱、設施名稱、工藝流程及處理量、執行標準、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 污染場所 |
8 | 污水排放口 | 按照《排放口標識牌技術規格》(環辦〔2003〕 95號)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GB 15562.1)的要求設立 | 可能污染場所 |
9 | 場內運輸路線 | 標線及導向標志(有條件的場地可將污染土壤運輸、清潔土壤運輸及人員通行路線區分開來, 分別設置運輸道路。) | 污染場所清潔場所 |
10 | 設備材料及固體廢物儲存區 | 區域名稱、材料種類及數量、污染防治措施。 (其中,危險廢物應單獨存放,并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 15562.2)的要求設立標識) | 污染場所清潔場所 |
11 | 材料加工區 | 區域名稱及面積、材料名稱及種類、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 可能污染場所 |
12 | 車輛沖洗設施 | 區域名稱、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 污染場所 |
13 | 阻隔填埋施工區 | 區域名稱及面積、深度、頂面和底面高程、拐點示意圖及拐點坐標、完工后禁止行為 | 可能污染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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