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一、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范圍
(一)登記物質范圍
1. 登記物質
符合以下規定的化學物質或者產品,應當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1)新化學物質,即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 以下簡稱《名錄》)的化學物質;
(2)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化學物質,即已列入《名錄》并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用于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化學物質;
(3)表面活性劑、增塑劑、防腐劑、分散劑、阻燃劑等具有特定功能的產品或者配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學物質;
(4)物品中所含的且在常規使用時有意釋放出的新化學物質;
(5)可變組分物質、復雜反應產物等無**、不能確定分子結構的化學物質,金屬間化合物以及聚合物,屬于新化學物質的;
(6)非分離中間體之外的中間體,屬于新化學物質的;
(7)醫藥(含原料藥)、農藥(含農藥原藥)、獸藥、化 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飼料添加劑、肥料等產品,改 變為其他工業用途的,以及用于生產上述產品的原料或者中間體, 屬于新化學物質的。
2.不適用類別
下列化學物質或者產品不適用《辦法》,不需要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1)醫藥(含原料藥)、農藥(含農藥原藥)、獸藥、化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飼料添加劑、肥料等產品;
(2)放射性物質。
3.豁免類別
符合以下規定的化學物質或者產品,免于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1)天然存在的物質
1)未經加工或者僅經過手工、機械、重力、水中溶解、水中浮選、加熱脫水等物理方式加工或者處理的;
2)以各種方式從空氣中提取的;
3)未經化學加工處理的天然聚合物;
4)未經化學加工處理改變化學結構的生命物質,如核糖核酸、脫氧核糖核酸、蛋白質等生物大分子。
(2)非商業目的或者非有意生產的物質
1)雜質,即對產品功能沒有貢獻,可能來自原材料或者生產過程中副反應或者不完全反應,不希望但存在于終產品中, 單一含量不超過 10%,總量不超出 20%(重量百分比)的化學物質。
2)化學產物,特指:
a) 化學物質與其他物質偶然接觸,或者與環境因子(如空氣、水汽、微生物或者陽光等)接觸而發生反應,生成的化學產物;
b) 化學物質、混合物或者物品在貯存時發生偶然反應的化學產物;
c) 化學物質、混合物或者物品在終使用時非設計反應產生的化學產物。
3)反應過程中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副產物。
(3)其他特殊類別
1)材料類
玻璃類、玻璃料類、陶瓷原料及陶瓷器皿、鋼及其制品、高鋁水泥、波特蘭水泥等。
2)合金類
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金屬或者一種金屬與其他非金屬混合而成均質和異質的固體或者液體。
3)非分離中間體
中間體是指在整個化學反應過程中上一步化學反應出的化學物質,在下一步化學反應過程中消耗,用于生產其他的化學物質或者產品。中間體不應出現在生產的化學物質或者產品中,除非作為雜質。
非分離中間體是指不離開反應容器或者反應裝置的中間體, 也包括反應后放入容器暫存并用于同一廠區內下一步化學反應的情形。
4)物品
物品應同時符合以下三條要求,且在常規使用時不會有意釋放出所含新化學物質:
a) 制造時形成特定的形狀或者式樣;
b) 具有終使用的功能和目的,這些功能和目的全部或者部分地依賴于其所具有的形狀或者式樣;
c) 終使用時沒有發生化學變化,或者僅發生物品商業價值之外的化學變化。
例如纖維、薄膜、皮革、紗線等均屬于物品。
5)本身不是人為生產、進口或銷售,但具有特定功能的產品或者配制品為實現其特定功能而發生化學反應產生的化學物質。
例如粘合促進劑、螯合劑、絮凝劑、表面處理劑等按預期實現特定功能時產生的化學物質。
6)由現有化學物質物理混合且不會產生新化學物質的混合物。
7)無水形式的化學物質和其水合物,兩者其一已列入《名錄》的。
(二)地域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化學物質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活動的,應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但進口后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存放且未經過任何加工(如分裝、挑選等)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學物質除外。
(三)活動類型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的活動類型包括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的活動。
研究是指認識和應用新化學物質的探知性活動,涉及科學研究和工藝、產品開發研究。
生產是指以原料、配料等為基礎,通過單獨或者組合的化學反應過程,產出新化學物質的制造活動。
進口是指從境外輸入新化學物質的貿易活動。
加工使用是指利用新化學物質進行分裝、配制或者制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包括貿易、倉儲、運輸等經營活動和使用含新化學物質的物品的活動。
(四)申請人和代理人
1.申請人
申請人是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的主體。
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的申請人,應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從事新化學物質生產或者進口的企業事業單位。
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口新化學物質的生產或者貿易企業,也可以作為申請人,但應當指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事業單位作為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及登記后環境管理義務,并依法承擔責任。
《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飼料添加劑、肥料等產品屬于新化學物質, 且擬改變為其他工業用途的,相關產品的生產者、進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為申請人。
已列入《名錄》且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化學物質,擬用于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相關化學物質的生產者、進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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