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一、編制背景
2018 年 8 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執法”,承擔自然保護地相關監管工作。
2018 年 12 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整合相關部門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執法權。
2019 年 6 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強化自然保護地監測、評估、考核、執法、監督等,形成一整套體系完善、監管有力的監督管理制度”,制定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辦法。
為切實履行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職能,生態環境部組織 編制了行政規范性文件《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作為生態環境部門履行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內部工作規定,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履行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職責提供指導和依據;明確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的各項制度,建立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體系; 細化各項監管制度措施的具體工作要求,完善程序性規定,依法依規有序開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
生態環境部于 2018 年啟動《暫行辦法》的編制工作。在編制過程中,通過專家咨詢會、調研座談會、征求意見函等形式, 廣泛征求了相關部門、地方和專家的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已充分吸收采納。在此基礎上,形成《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編制原則
在《暫行辦法》起草過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充分吸收自然保護區監管工作已有的經驗做法。《暫行辦法》吸收了部門規章《***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的相關制度規定,如管理評估、執法檢查等,同時也充分吸納了近年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自然保護區監管工作的經驗做法, 如:人類活動遙感監測、“綠盾”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問題臺賬系統、管理評估、專項督察、公開約談、評價考核等。
(二)全面規定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的各項基本制度。
生態環境部門的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基本制度包括:規劃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內容實施情況的監督、設立和調整監督、生態環境監測、人類活動遙感監測、保護成效評估、日常監督、強化監督、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等,對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明確各項監督制度的主要內容和具體程序。
(三)將各類自然保護地納入監管范圍實施分級監管。《暫行辦法》將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納入監管范圍。明 確國家、省級和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于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的 監管職責。在屬地分級監管的原則下,中央層面以***自然保 護地作為監管重點。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改革的總體要求, 執法主體主要在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保護地日常監管。
(四)各項制度規定與自然保護地立法銜接。目前,自然保護地體系尚未完全確立,各類自然保護地監管制度基礎不同,其中,自然保護區監管制度較為成熟,國家公園試點正在進行,而自然公園整合尚未完成。因此,《暫行辦法》充分考慮不同類型自然保護地的管理基礎,各項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均為通用性、普適性和原則性的規定,待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再做銜接和細化。
三、監管思路
(一)獨立監管。機構改革后,根據“三定”規定,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實施。這是黨中央、國務院賦予生態環境部門的獨立監管權,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依據職能組織開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測、人類活動遙感監測、保護成效評估、日常監督、強化監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等日常監管工作,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并做好協調組織工作。
(二)全過程監管。生態環境部門對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的監管以事中事后監督為主,不參與自然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等具體工作,主要通過會簽審查、監測、評估、日常監督、綜合執法和考核等為主要抓手,對自然保護地規劃的生態環境保護內容實施情況、自然保護地設立調整情況、管理保護成效、人類活動狀況、開發建設活動等實施全過程監管,確保對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有影響的各個環節和各類行為均納入監督范圍。
(三)屬地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省級及以下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實施監管,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國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并將***自然保護地作為監管重點。
四、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 23 條,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條到第四條。共 4 條,相當于總則。主要包括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職責分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二)第五條到第十五條。共 11 條。主要是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各項制度,具體包括:自然保護地規劃的生態環境保護內容實施情況的監督、自然保護地設立調整的監督、生態環境監測、人類活動遙感監測和實地核實處理、保護成效評估、專項督察、強化監督(綠盾)、日常監督、個案處理、督促整改和生態環境綜合執法。
(三)第十六條到第十九條,共 4 條。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結果的處理和應用,包括違紀違法案件移送、監管措施和要求、對違反監管要求的處理和監督工作成果的應用。
(四)第二十條到第二十三條,共 4 條。相當于附則。包括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地方參照、辦?法的解釋和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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