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向小東江流域排放污水的石油煉制工業、石油化學工業、制革工業、非金屬礦采選業、屠宰及肉類加工業、水產品加工業、畜禽養殖業等 7 類重點行業及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石油類等 4 種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重點控制行業及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上述 4 種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相應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DB 44/613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石油煉制工業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指以原油、重油等為原料,生產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潤滑油、石油蠟、石油瀝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業。
3.2
石油化學工業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指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等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的工業。
3.3
制革工業 leather industry
指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藍濕革和坯革)為原料進行制革加工的工業。
3.4
屠宰及肉類加工業 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ng industry
包括畜禽屠宰、肉制品及副產品加工。畜禽屠宰指對各種畜禽進行宰殺,以及鮮肉分割、冷凍等保鮮活動(不包括商業冷藏)。肉制品及副產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種畜、禽肉為原料加工肉制品,以及畜、禽副產品及蛋品的加工活動。
3.5
水產品加工業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
指對水產品經過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如加熱、鹽漬、脫水等)生產加工品的工業。
3.6
非金屬礦采選業 non- metallic minerals mining and separating industry
指用于建筑、陶瓷方面的粘土采選業。
3.7
畜禽養殖業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指采用集約化方式從事畜禽養殖的行業。具體適用規模按DB 44/613執行。
3.8
城鎮污水處理廠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9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3.10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11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1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3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3.14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3.15
小東江流域范圍 Xiao Dong Jiang River basin perimeter
指工業廢水、畜禽養殖廢水及生活污水排放去向為小東江干流(發源地至與袂花江交匯處)及其支流(泗水河、白沙河、三丫江等)的匯水范圍。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其排放限值按表 1 規定執行。
4.1.2 現有制革工業、非金屬礦采選業、屠宰及肉類加工業、水產品加工業、城鎮污水處理廠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其排放限值按表 1 規定執行;現有石油煉制工業、石油化學工業、畜禽養殖業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其排放限值按表 1 規定執行。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
序號 | 行業類別 | 化學需 氧量 | 氨氮 | 總磷 | 石油類 |
1 | 石油煉制工業、石油化學工業 | 60 | 5.0 | 0.5 | 5.0 |
2 | 制革工業 | 60 | 15 | 0.5 | — |
3 | 非金屬礦采選業 | 60 | 5.0 | 0.5 | — |
4 | 屠宰及肉類加工業、水產品加工業 | 60 | 8.0 | 0.5 | — |
5 | 畜禽養殖業 | 150 | 40 | 5.0 | — |
6 | 城鎮污水處理廠 | 40 | 5.0(2.0) | 0.5(0.4) | 1.0 |
注 1:對于城鎮污水處理廠,上表氨氮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水溫≤12℃時,氨氮排放限值為8.0mg/L;括號內為2020年3月1日起處理規模≥10000t/d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的排放限值; 注 2:間接排放濃度限值仍按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
4.2本標準中行業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執行國家或地方相關行業標準規定。無行業標準規定的,由流域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文件進行核定。
4.3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應按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時,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式中:
C 基 ——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質量濃度,mg/L;
Q總 ——排水總量,m3;
Yi ——第i種產品產量,t;
Qi基 ——第i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C 實 ——實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mg/L。
若Q總與∑Yi*Qi基 的比值小于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在企業廢水總排放口,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與運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生態環境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5.3 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時間、樣品保存等要求,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源監測的技術規范執行。
5.4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及 HJ 819 的規定要求,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執行排污許可證的相關規定。
5.5 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 所列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新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表 2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方法標準名稱 | 方法標準編號 |
1 | 化學需氧量 |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 HJ 828 |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 HJ/T 399 | ||
2 | 氨氮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 HJ/T 195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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