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指標體系規定了再生鉛行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指標體系將清潔生產指標分為六類, 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和能源消耗指標、資源綜合利用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產品特征指標和清潔生產管理指標。
本指標體系適用于再生鉛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評估,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公告、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環境領跑者等管理制度。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標體系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指標體系。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1574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T 469鉛錠
GB/T 2589綜合能耗計算通則
GB/T 15555.2 固體廢物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21181 再生鉛及鉛合金錠
GB/T 24001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HJ 519 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HJ/T 364 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規范(試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91 號)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5 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1996]470 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家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令 [2008] 第 1 號)
《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編制通則》(試行稿)(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 息化部 2013 年第 33 號公告)
3 術語和定義
GB 31574、《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編制通則》(試行稿)所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標體系。
3.1 再生鉛
再生鉛是指以含鉛廢物為原料,包括廢鉛蓄電池中的鉛膏(泥)、柵板和碎鉛、廢鉛管、廢鉛板、廢含鉛電纜鎧裝等金屬態鉛,經過還原熔煉和火法精煉(或電解精煉)等生產、加工工藝,獲得粗鉛錠、精煉鉛錠、電解鉛錠和鉛合金錠等再生鉛產品。
3.2 清潔生產
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3.3 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
即產污系數,指單位產品生產(或加工)過程中,在末端處理裝置(企業污水處理廠、脫硫裝置)進口產生的污染物的量。
3.4 指標基準值
為評價清潔生產水平所確定的指標對照值。
3.5 指標權重
衡量各評價指標在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的重要程度。
3.6 清潔生產綜合評價指數
根據一定的方法和步驟,對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計算得到的數值。
3.7 限定性指標
指對節能減排有重大影響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嚴格執行的指標。本指標體系將限定性指標確定為:部分生產工藝及設備指標、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部分污染物產生指標、環境法律法規標準執行情況等指標。
3.8 廢鉛酸蓄電池
指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使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使用價值被丟棄的鉛酸蓄電池。
3.9 電解液
指電*板浸入其中的作為離子導體的硫酸溶液。
3.10 火法冶煉
指通過高溫的方法在熔融狀態將金屬從中提煉出來的技術工藝。
3.11 濕法冶煉
指通過采用某種溶劑,在溶液中借助化學作用,將金屬從中提煉出來的技術工藝。
3.12 電解精煉
以粗鉛為原料,采用電解工藝生產純鉛的過程。
3.13 殘*率
電解后鉛陽*板殘余部分重量與電解前陽*板裝入重量之比的百分數。
3.14 廢渣
指再生鉛生產過程中,終以危險廢物處理的冶煉棄渣。
3.15 產品
再生鉛行業的產品為鉛合金錠、精煉鉛錠或電解鉛錠,其純度需符合 GB/T 21181 和 GB/T 469 的要求。對于沒有火法精煉和電解工藝的企業,則定義粗鉛鉛錠為該企業的產品。濕法冶煉的產品為電解沉積所得的電解鉛錠。
4 評價指標體系
4.1 指標選取說明
本指標體系根據清潔生產的原則要求和指標的可度量性,進行指標選取。根據評價指標的性質,可分為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兩種。定量指標選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節能”、“降耗”、“減污”和“增效”等有關清潔生產終目標的指標,綜合考評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狀況和企業清潔生產程度。
定性指標根據國家有關推行清潔生產的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政策、資源環境保護政策規定以及行業發展規劃選取,用于考核企業執行有關政策法規情況。
4.2 指標基準值及其說明
在定量評價指標中,各指標的評價基準值是衡量該項指標是否符合清潔生產基本要求的評價基準。本指標體系確定各定量評價指標的評價基準值的依據是:凡國家或行業在有關政策、規劃等文件中對該項指標已有明確要求的就執行國家要求的數值;凡國家或行業對該項指標尚無明確要求的,則選用國內重點大中型再生鉛企業近年來清潔生產所實際達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指標值。在定性評價指標體系中,衡量該項指標是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按“是” 或“否”兩種選擇進行評定。
4.3 指標體系
1.廢鉛蓄電池破碎分選-還原熔煉-火法精煉或電解精煉工藝的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見表 1。
2.廢鉛電池破碎分選-濕法冶煉工藝的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見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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