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指標體系規定了有機硅行業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指標體系將清潔生產分為五類, 即生產工藝及裝備指標、資源能源消耗指標、資源綜合利用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清潔生產管理指標。
本指標體系適用于有機硅行業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環保領跑者等管理制度。
本指標體系所指的有機硅行業指生產甲基氯硅烷單體、水解物或有機硅環體的工業產業, 主要包括以硅塊、甲醇、氯化氫(或以硅塊、氯甲烷)為原料生產有機硅單體的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7167 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24789 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GB 30530 有機硅環體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GB 31571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2452 企業水平衡測試通則
GB/T 15587 工業企業能源管理導則
GB/T 20435 八甲基環四硅氧烷
GB/T 21534 工業用水節水 術語
GB/T 23331 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
GB/T 23953 工業用二甲基二氯硅烷
GB/T 24001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6719 企業用水統計通則
HJ 617 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導則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2007 年第 35 號)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1 年第 9 號)
關于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3 年第 21 號)
《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編制通則》(試行稿)(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 年第 33 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2013 年第 591 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2016 年第 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編制通則》(試行稿)所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標體系。
3.1 清潔生產
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3.2 污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
即產污系數,指單位產品的生產(或加工)過程中,產生污染物的量(末端處理前)。
3.3 限定性指標
指對清潔生產有重大影響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嚴格執行、在對有機硅行業進行清潔生產水平評定時必須**滿足的先決指標。本指標體系將限定性指標確定為: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有機硅環體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單位水解物 COD 產生量、環境法律法規標準執行情況、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危險廢物安全處置指標。
3.4 生產裝備配置率
指有機硅行業某生產工序符合本指標體系規定的某種規格的生產裝備(臺/套)數占企業該生產工序的各種規格的生產裝備(臺/套)總數的百分比。
3.5 生產用新鮮水量
指企業廠區內用于生產的新鮮水量,它包括企業從城市自來水取用的水量和企業從地表水體(江、河、湖、庫)和水井(深水井、淺水井)取用的水量。
3.6 高沸物
指在有機硅單體分離的過程中,產生的沸點高于二甲基二氯硅烷的混合物。
3.7 低沸物
低沸物是在有機硅單體分離的過程中產生的沸點在 40℃以下的混合物,其主要組分為低沸點有機氯硅烷和碳氫化合物。
3.8 廢觸體
指甲基氯硅烷合成過程中排出的富含硅、銅、碳的廢渣。
3.9 漿渣
指帶有少量觸體(硅渣)的高沸物,即在有機硅單體合成中從洗滌塔釜排出的渣液。
3.10 水解物
指二甲基二氯硅烷在鹽酸中進行水解、再經過精制得到的產品,主要成分為以八甲基環四硅氧烷(D4)為主的環硅氧烷和羥基封端的聚二甲基硅氧烷。
4 評價指標體系
4.1 指標選取說明
本評價指標體系根據清潔生產的原則要求和指標的可度量性,進行指標選取。根據評價指標的性質,可分為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兩種。
定量指標選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節能”、“降耗”、“減污”和“增效”等有關清潔生產終目標的指標,綜合考評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狀況和企業清潔生產程度。定性指標根據國家有關推行清潔生產的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政策、資源環境保護政策規定以及行業發展規劃選取,用于考核企業對有關政策法規的符合性及其清潔生產工作實施情況。
4.2 指標基準值及其說明
在定量評價指標中,各指標的評價基準值是衡量該項指標是否符合清潔生產基本要求的評價基準。本評價指標體系確定各定量評價指標的評價基準值的依據是:凡國家或行業在有關政策、規劃等文件中對該項指標已有明確要求的執行國家要求的數值;凡國家或行業對該項指標尚無明確要求的,則選用國內重點大中型有機硅行業生產企業近年來清潔生產所實際達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指標值。因此,本定量評價指標體系的評價基準值代表了行業清潔生產的平均水平。
在定性評價指標體系中,衡量該項指標是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按“是” 或“否”兩種選擇來評定。
4.3 指標體系
有機硅行業生產企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各評價指標、評價基準值和權重值見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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