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1 項目背景
1.1 任務來源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支撐國家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進一步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行為,對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活動提供切實可行的指導,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在原環保部的組織下,編制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以下簡稱《總則》)。為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對人造板工業企業自行監測行為的指導,支撐人造板工業行業排污許可制度的落實,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河北省邢臺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根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和《總則》 等法律規章并參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人造板工業》的編制工作。
1.2 工作過程
2019年1月底,我中心會同河北省邢臺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成立《指南》編制組,確定了標準編制工作的主要內容。
2019年2月~5月,編制組根據制訂《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人造板工業》的相關要求開展的主要工作有:①查詢、檢索相關標準和文獻資料,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產工業規劃設計院和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等單位進行了相關技術交流,了解人造板工業企業的主要生產工藝、技術水平;②與《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人造板工業》編制組進行相關技術交流,調研管理部門對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和開展自行監測的要求;③實地調研人造板工業企業的生產狀況和排污現狀,對行業的主要生產工藝、產污環節、污染物排放特征、企業自行監測狀況、監測費用等進行研究;④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明確指南的適用范圍,梳理清晰人造板工業企業產排污節點及污染排放情況,明確監測點位、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監測記錄與報告,完成《指南》(草案)及開題論證報告。
2019年6月,通過生態環境監測司組織的開題報告論證會。
2019年7月~12月,編制組赴江蘇省、河北省和天津市部分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開展有針對性的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完善文本,形成《指南》(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2020年4月,通過生態環境監測司組織的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
2 標準制訂的必要性分析
2.1 開展自行監測是排污單位應盡的責任
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狀況是其應盡的法律責任。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明確提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第五十五條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為督促企業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推動公眾參與,原環境保護部印發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有力推動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自行監測制度初步建立。
2.2自行監測是人造板工業排污許可證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目前正在著手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并明確計劃把“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進一步整合銜接現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形成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監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其中自行監測要求是排污許可證的重要載明事項,規定在申請和核發環節即應明確自行監測方案和信息記錄要求。
監測結果是評價排污單位排污狀況、治污效果以及對環境質量影響的重要依據,是支撐 排污單位精細化、規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礎,在污染源達標狀況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方面都要有監測數據的支撐。企業自行監測是企業自證守法的重要方式,為執法提供依據,同時表征企業排放情況,為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大量有價值的數據基礎。
2019年起人造板工業企業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其中自行監測要求是排污許可證的重要載明事項,因此需要有專門的技術文件對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的編制提出明確要求,支撐該行業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
2.3 相關標準規范對監測方案編制技術規定不夠全面
我國涉及人造板工業監測要求的技術規范包括環評導則、污染防治技術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規范從不同角度對監測指標和監測技術提出要求,但也存在覆蓋不夠全面的問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 2.1-2016)僅規定要對建設項目提出監測計劃要求,缺少具體內容。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號)對國控企業的監測頻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為規范性管理文件,規定的相對籠統,無法滿足量大面廣的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編制要求。
《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公告2013年第31號)提出人造板行業VOCs生產環節的污染防治策略和辦法,鼓勵企業自行開展VOCs監測,并及時主動向當地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結果,但缺少監測內容。
目前,我國還沒有發布針對人造板工業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氣污染物主要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水污染物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人造板工業行業產品使用游離甲醛釋放限值主要執行《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GB 18580-2017)、《人造板甲醛釋放限量》(T/CNFPIA 1001-2019)等標準。《人造板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于2015年8月公開征求意見,標準征求意見稿中對顆粒物、甲醛、酚類、非甲烷總烴的等廢水、廢氣排放限值、特別排放限值作出了規定,但至今仍未發布。
多個地區針對VOCs排放制定了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如天津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 12/524-2014)、河北省《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 13/2322-2016)、湖南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 43/1355-2017)、重慶市《家具制造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DB 50/757-2017)、福建省《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 35/1782-2018)、山東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7部分:其他行業》(DB 37/2801.7-201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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