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一、編制背景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簡稱《核安全法》)正式施行。《核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核設施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制度,為落實《核安全法》的有關要求,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組織修訂了本報告制度。
作為我國核安全監管部門規章《 核設施的安全監督》(HAF 001/02)的附件,國家核安全局在 1995 年 6 月頒布了《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HAF 001/02/01),其中明確了核電廠營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建造事件、運行事件報告的有關準則及格式要求,以及定期報告、重要活動通告和核事故應急報告的要求。實施 20 多年以來,基本能夠滿足監管當局及時了解電廠情況、重要情況及重要活動的需要,也基本能夠保證核電廠經驗反饋工作的開展,為運行核電廠有效的安全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多年的實踐,核安全監管部門與營運單位均發現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著諸多不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造事件報告制度方面:
1.建造事件報告尺度不好把握;
2.各準則使用情況差異大;
3.個別準則過于寬泛。
(二)運行事件報告制度方面:
1.部分準則描述不清楚;
2.部分準則可操作性不強;
3.有關技術標準已廢止或更新;
4.報告內容及描述不清。
(三)定期報告方面:
隨著國家核安全局監管工作的不斷深入和規范,對核電廠定期報告中提交的核動力廠數據信息需求更加完備和細化。
按照《核安全法》的要求,為增強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的針對性,提升核電廠運行經驗反饋的有效性,對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進行修訂,形成《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
二、編制過程
(一)建造階段事件報告
為了更有效地執行核動力廠建造階段事件的報告,我局 2012 年編制了《核電廠建造階段事件報告指南》,2017 年就《核電廠建造階段事件報告指南(征求意見稿)》征求了各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各核電工程公司和相關營運單位的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 72 條。
2017 年,修訂了《核電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中的報告準則。
2018 年就《核電廠建造階段事件報告準則(征求意見稿)》征求了各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各核電工程公司和相關營運單位的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 36 條。
2019 年 2 月,對“建造階段事件報告”的格式與內容進行整體修訂。
(二)運行階段事件報告
國家核安全局 2016 年啟動《核電廠運行階段事件報告制度》的研究工作,廣泛調研美國 NRC、法國 ASN、德國 BMUB 運行事件報告制度,2016 年 11 月,編制完成《核電廠運行事件報告制度研究報告》,包括《運行事件報告制度(初稿)》和《核電廠運行事件報告指南(初稿)》。經過三次編制組內部工作會議,終形成《核電廠運行事件報告制度(征求意見稿)》,并向各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各核電工程公司及相關技術支持單位征集意見。2018 年 11 月,結合 171 條反饋意見再次修訂完成《核電廠運行事件報告制度(報批稿)》。
(三)定期報告和事故應急報告
2019 年 2 月,國家核安全局啟動《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的修訂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補充完善定期報告內容,新增核動力廠安全性能指標季度報告、核動力廠設備可靠性數據年度報告內容, 修訂核事故應急報告。
2019 年 5 月,國家核安全局組織召開了兩次編制組內部工作會議,結合建造事件報告和運行事件報告的修訂,終形成《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征求意見稿)》。
(四)征求意見反饋
2019 年 6 月 25 日,國家核安全局發文《關于征求<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環辦核電函〔2019〕582 號),向地區監督站、技術支持單位、核電廠等 24 家單位征求意見,收到共 22 家單位反饋意見 185 條。
編寫組在反饋意見基礎上對《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訂,修訂范圍涵蓋了“2 重要情況通告”和“5 核事故應急報告”,終編寫完成《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送審稿)》。
(五)送審稿審查會
2019 年 9 月 25 日,國家核安全專家委員會核設施設計建造運行分委會部分委員聽取了關于《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送審稿)》的主要技術內容、編制工作過程、征求意見及對征集意見處理情況, 經審查、討論,形成如下意見:
1.該部門規章送審稿的制訂對核電廠上報核安全相關報告具有指導意義;
2.編制單位提供的材料充分,內容完整、系統;
3.與現行部門規章相比,該部門規章送審稿的技術內容更為科學合理,可操作性更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核設施的安全監督》協調一致;
4.對征集意見的處理認真、審慎,采納了其中部分意見和建議, 不采納的都給予了解釋和說明。
與會委員通過對《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報告制度(送審稿)》的審查,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其中主要意見和建議如下:
1.明確建造事件、運行事件的階段劃分;
2.優化文字描述,避免產生歧義。
與會委員建議,該部門規章送審稿按專家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稿,按要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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