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1制訂必要性
為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動建立規范的廢動力蓄電池收集處理體系, 2016 年 12 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明確在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領域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2018 年 1 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等 7 部門聯合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活動各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管理要求。
為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適應新時期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的環境管理要求,進一步強化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的污染防治,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委托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牽頭編制《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中國科學院過程工程研究所、上海第二工業大學作為協作單位共同參與。
2 制訂原則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2)有效防控環境風險,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3)鼓勵采用清潔技術,實現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4)在企業現有工程實踐基礎上提出規范性要求,確保標準具有科學性、性、經濟性和適用性。
3 制訂工作過程
標準編制工作組成立以來,明確了標準研究編制的原則和工作思路,在廣泛收集、分析相關領域技術資料,充分調研聽取相關行業協會、企業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主要工作過程如下:
2019 年 4 月至 6 月,編制組查閱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相關文獻資料和現行環境管理政策制度,赴有關處理企業現場調研,系統梳理了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工藝路線、產排污節點、污染物特性以及環境保護監管要求。
2019 年 6 月至 11 月,在同有關環境管理部門、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企業多次座談交流,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組形成了《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提請技術審查稿)》及編制說明。
2019 年 12 月 5 日,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在組織召開標準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標準文本通過了技術審查。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6 月,編制組按照技術審查會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 形成了《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4 主要內容
4.1 標準框架
本標準正文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污染控制技術要求、運行環境管理要求、環境應急管理要求 7 部分。
4.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拆解、焙燒、破碎、分選和材料回收過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導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建廠選址、工程建設與建成后的運行管理、環境監測工作,以及開展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儲能類、消費類等其他類型的廢鋰離子電池,以及鋰離子電池生產廢料處理過程的污染控制,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4.3 規范性引用文件
給出了本標準引用的有關文件名稱及文號,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引用文件主要包括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等。
4.4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對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電池包(組)、電池模塊、單體電池、電池生產廢料、處理、拆解、焙燒、材料回收等術語進行了定義。
4.5 總體要求
本部分從防范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污染環境的角度,對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的建廠選址、設備工藝、功能區劃,以及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的信息溯源、貯存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總體要求。
4.6 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4.6.1 工藝過程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本部分提出了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拆解、焙燒、破碎、分選、材料回收過程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1)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組)結構復雜,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拆解,避免電池包(組)中的有機物、重金屬泄漏污染環境。廢冷卻液應采用專用設備收集并妥善處置,防止泄漏造成環境污染和危害人體健康。連接件、高壓線束等部件由聚氯乙烯制成,應有效清除防止后續焙燒過程產生二噁英。
(2)焙燒、破碎、分選工藝過程應有效去除電解質、有機溶劑等組分,避免氟化物等污染物進入環境造成污染。應提高電池電*材料、集流體和外殼等的分離效率,減少含重金屬廢水、廢氣排放。破碎、分選過程應采取連續的工藝設備,防止含重金屬粉塵、廢氣逸出。
(3)火法處理工藝會產生二噁英、含重金屬的廢氣,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廢氣逸出。濕法冶金工藝中酸浸、萃取過程易產生酸霧和有機廢氣,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無組織排放。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濕法工藝應滿足材料回收率的要求, 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
4.6.2 末端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本部分提出了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涉及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等末端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1)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氣主要包括焙燒環節產生的焙燒廢氣、破碎分選廢氣,材料回收環節產生的酸浸廢氣、萃取廢氣。其中,焙燒廢氣主要污染物為二氧化硫、氟化氫、鎳及其化合物等;破碎分選廢氣主要污染物為粉塵、鎳及其化合物;酸浸廢氣主要污染物為硫酸霧或氯化氫;萃取廢氣主要污染物為硫酸霧或氯化氫、非甲烷總烴。此外,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中VOCs無組織排放應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 要求。
(2)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水主要有放電廢水、廢氣吸收廢水、生產廢水、初期雨水等,通常含有重金屬、氟化物等污染物,企業應配備必要的設施對廢水進行處理。其中,濕法處理工藝車間生產廢水中含有鎳、錳等重金屬,宜加強廢水的回用處理,減少廢水中重金屬排放。對于一類污染物總鎳, 必須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取樣。
(3)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對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4.7 運行環境管理要求
本部分從規范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運行環境管理角度出發,對企業的運行條件、人員培訓及監測提出了要求。
(1)企業運行需要配備經培訓過的專業人員、污染控制規章制度和主要污染物的監測設備;操作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熟知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利用處置工藝流程,相關環境排放標準和環境應急操作程序。
(2)企業需制定規范的監測及評估制度。
(3)附錄A詳細列示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監測要求。
(4)附錄B列示了空氣質量、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監測要求,其中氟化物適用于省級人民政府有特殊規定的地區。
4.8 環境應急管理要求
廢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處理企業應建立環境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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