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8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的總體要求、工藝設計、主要工藝設備和 材料、檢測與過程控制、輔助工程、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設施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設計、施工、驗 收及運行等全過程,可作為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施工、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環境管理的參考依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0壓力容器
GB 5959.6 電熱裝置的安全第六部分:工業微波加熱設備的安全規范
GB 8702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80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識-固體廢物貯存場
GB/T 16157 固體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466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
GB 50014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9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33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
GB 5003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37建筑地面設計規范
GB 50222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待發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
GBZ 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HJ/T 354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
HJ 421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
HJ 2029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88 號)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 號)
《地下水污染源防滲技術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20〕72 號)
《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醫療廢物medical waste
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也包括《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按照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的廢物。
3.2
微波消毒microwave disinfection
利用微波作用殺滅醫療廢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潛在的感染性危害的處理方法。
3.3
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消毒 microwave & steam disinfection
利用微波與高溫蒸汽組合作用殺滅醫療廢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潛在的感染性危害的處理方法。
3.4
消毒處理disinfection treatment
利用消毒方法殺滅或消除醫療廢物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潛在的感染性危害的過程。
3.5
消毒處理殘渣 disinfection treatment residue
醫療廢物經消毒處理后的殘余物。
3.6
處置 disposal
將消毒處理殘渣按照相關國家標準進行焚燒或填埋的活動。
3.7
貯存 storage
將待處理的醫療廢物存放于符合特定要求的專門場所或設施的活動。
3.8
殺滅對數值 killing log value
當微生物數量以對數表示時,消毒前后微生物減少數量的對數值。
4 污染物與污染負荷
4.1 適用的醫療廢物種類
4.1.1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感染性廢物、 損傷性廢物以及病理切片后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臘塊等不可辨識的病理性廢物。
4.1.2 集中處理工程不適用于處理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
4.2 醫療廢物產生量
4.2.1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服務區內的醫療廢物產生量應按可收集和處理的廢物實際重量進行統計與核定。無法獲得實際產生量的,可對醫療廢物產生量進行估算。
4.2.2 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總量包括固定病床的醫療廢物產生量和門診的醫療廢物產生量。其產生量的估算方法如下:
a) 固定病床的醫療廢物產生量可按以下方法計算及預測:
Qb =αb×Bb× Pb
其中:
Qb —病床醫療廢物產生量,kg/天;
αb—病床床位醫療廢物產生系數,kg/(床·天);
Bb—病床床位數,床;
Pb —病床床位使用率,%。
b)門診的醫療廢物產生量可按以下方法計算及預測:
Qm =αm×Nm
其中:
Qm —門診醫療廢物產生量,kg/天;
αm —門診醫療廢物產生系數,kg/(人·天);
Nm —門診人數,人。
c)無床位的小型門診的醫療廢物產生量可按就業醫務人員數量和單位醫務人員醫療廢物產生率計算和預測:
其中:
Qx =αx×Nx
Qx —無床位的小型門診醫療廢物產生量,kg/月;
αx —無床位的小型門診單位醫務人員醫療廢物產生系數,kg/(人·月);
Nx —醫務人員數,人。
d)醫療廢物產生系數根據工程所在地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4.2.3 其他產生源醫療廢物產生量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合理估算。
4.3 污染物來源與排放特征
4.3.1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氣主要來源于微波消毒處理過程,污染物主要為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
4.3.2 集中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水主要來源于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和周轉箱清洗消毒、卸車場地和貯存場所等生產區清洗消毒、微波消毒處理和破碎設備清洗消毒等環節,以及生產區和廢 水處理區初期雨水、事故廢水。主要污染物為 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Cr)、懸浮物(SS)。
4.3.3 集中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為消毒處理殘渣以及廢水、廢氣處理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
4.3.4 集中處理過程產生的噪聲污染主要來自風機、泵、破碎機等設備。
5 總體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建設應遵守國家衛生防疫、生態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及行業發展的相關規定。
5.1.2 集中處理工程運行產生的廢氣、廢水、噪聲等污染控制應符合《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5.1.3 集中處理工程產生的消毒處理殘渣及其他固體廢物應符合國家固體廢物管理和處置的 相關規定。
5.1.4 集中處理工程應設置圍墻、警示標志,并符合 GB 15562.2、HJ 421 的要求。
5.1.5 集中處理工程排氣筒的設置應符合GB 16297 的相關要求,采樣監測應符合GB/T 16157的要求。
5.2 廠址選擇
5.2.1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廠址選擇應符合《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 的相關規定。
5.2.2 集中處理工程廠址選擇還應綜合考慮以下條件:
a) 廠址應滿足工程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氣象條件;
b) 廠址所在區域不應受洪水、潮水或內澇的威脅。必須建在該地區時,應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
c) 廠址附近應有滿足生產、生活的供水水源、污水排放、電力供應等條件,并應綜合考慮交通條件、運輸距離、土地利用現狀、基礎設施狀況等因素;
d) 廠址應考慮蒸汽供給條件。如需自建蒸汽供給單元,還應符合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定;
e) 廠址宜優先選擇在生活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附近。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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