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8 來源:互聯網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和證后監管工作,提高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指南。
一、總體要求
(一)本指南適用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首次申請、重新申請和換證申請)的審查。
(二)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符合《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19)有關要求,并依法依規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要點
(一)技術人員要求
再生鉛企業從事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經營活動,應滿足下述要求: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化工、冶金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且具備3年以上鉛蓄電池生產或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
2.應設置監控部門,或者應有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本單位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二)運輸要求
1.運輸廢鉛蓄電池,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自行運輸的,應具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要求的運輸工具。
2.當廢鉛蓄電池符合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的豁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要求條件時,按照普通貨物運輸要求進行管理。豁免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運輸車輛應當統一涂裝標注所屬單位名稱、服務電話。
3.制定環境應急預案,配備環境應急裝備及個人防護設備。
(三)包裝和臺賬要求
1.收集、運輸、貯存廢鉛蓄電池的容器或托盤應根據廢鉛蓄電池的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并耐腐蝕。
2.通過信息系統如實記錄每批次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鉛蓄電池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信息。再生鉛企業應使用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使用自建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信息系統的集中轉運點,應實現其與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對接。
(四)貯存設施要求
廢鉛蓄電池集中轉運點、再生鉛企業的貯存設施應符合《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19)的有關要求。
(五)利用處置設施及配套設備要求
再生鉛企業應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并滿足下述所有要求;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經營活動的單位的集中轉運點應滿足下述第2條和第3條要求。
1.項目建設條件和布局
(1)項目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危險廢物貯存區、預處理區、生產區應與辦公區、生活區分開。
2.視頻監控要求
(1)在廠區出入口、計量稱重設備、貯存區域、廢酸液收集處理設施所在區域以及貯存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區域,應當設置現場視頻監控系統,并確保畫面清晰,能連續錄下作業情形。有條件的地區,企業視頻監控系統可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危險廢物管理信息系統聯網,滿足遠程監控要求。
(2)視頻記錄保存時間至少為半年。
3.計量稱重設備要求
計量稱重設備應經檢驗部門度量衡檢定合格,并與電腦聯網,能夠自動記錄、打印每批次廢鉛蓄電池的重量。
(六)技術、工藝和裝備要求
再生鉛企業的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應滿足下述要求。鼓勵企業研發和采用高效潔凈的新型再生工藝。無再生鉛能力的企業不得拆解廢鉛蓄電池。
1.預處理工藝和鉛回收工藝應符合《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19)的有關要求。
2.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應符合《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19)的有關要求。
(七)規章制度和環境應急管理要求
再生鉛企業應滿足下述所有要求;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經營活動的單位的集中轉運點應滿足下述第3條、第4條和第5條要求。
1.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并與設施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2.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制訂自行監測計劃,按時發布污染物排放等情況。
3.依法制訂包括危險廢物標識、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
4.制訂廢鉛蓄電池收集、包裝的內部管控制度。應整只收購含酸液的廢鉛蓄電池,并采取防止廢鉛蓄電池破損、酸液泄漏的措施。
5.廢鉛蓄電池經營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布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的名稱、地址和單位聯系方式以及環境保護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等信息。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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