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8 來源:互聯網
(Radiation safety and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radiotherapy)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開展放射治療過程中的輻射安全與防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醫療機構放射治療(不含粒子植入治療、硼中子俘獲治療)相關活動中的職業人員和公眾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871-2002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T 201.1-2007 放射治療機房的輻射屏蔽規范 第 1 部分:一般原則
GBZ/T 201.2-2011 放射治療機房的輻射屏蔽規范 第 2 部分:電子直線加速器放射治療機房
GBZ/T 201.3-2014 放射治療機房的輻射屏蔽規范 第 3 部分:γ射線源放射治療機房
GBZ/T 201.4-2015 放射治療機房的輻射屏蔽規范 第 4 部分:锎-252 中子后裝放射治療機房
GBZ/T 201.5-2015 放射治療機房的輻射屏蔽規范 第 5 部分:質子加速器 放射治療機房
GBZ 121-2017 后裝γ源近距離放射防護要求
GBZ 168-2005 X、γ射線頭部立體定向外科治療放射衛生防護標準
GBZ 126-2011 電子加速器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
GBZ/T 257-2014 移動式電子加速器術中放射治療的放射防護要求
GBZ 161-2004 醫用γ射束遠距治療防護與安全標準
GB 5172 粒子加速器輻射防護規定
GB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貼治療衛生防護標準
3術語和定義
3.1 巡檢系統 Searching system
指職業人員在進行治療或加速器出束前,根據一定的線路順序,對加速器大廳或治療室目光不可達區域進行清場巡查的系統,一般設置在質子/重離子加速器等大型加速器相關區域。
3.2 高輻射區 High radiation area
指職業人員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入的區域,在此區域的輻射水平可能使人體在任意 1 小時內接受的有效劑量超過 1mSv。
3.3 職業人員 Professional staff
指在醫療機構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包括醫師、物理師、技師、安裝調試、檢修維護等正式工作人員、臨時工作人員及實習人員。
3.4 敷貼器 Radionuclide applicator
將一定活度與能量的放射性核素,通過一定的方式密封起來,制成具有不同形狀和面積的面狀源,作為敷貼治療用的放射源,簡稱敷貼器。
4 總則
4.1 醫療機構應對放射治療活動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全面負責,實現保護從事放射治療相關職業人員、公眾健康與環境安全的目標。
4.2 從事放射治療的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輻射安全與防護大綱,制定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4.3 醫療機構在規劃、設計、建設放射治療工作場所和開展放射治療活動的過程中,應遵循輻射實踐正當性、輻射防護優化原則、職業人員和公眾照射劑量限值,力求放射治療活動涉及的職業人員和公眾受照劑量處于安全合理的水平。
4.4 應根據放射治療活動的潛在照射危害水平,設置相適應的多層防護與安全措施,確保當某一層次的防御措施失效時,可由下一層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彌補或糾正,達到:
(1)防止可能引起誤照射的事故;
(2)減輕事故的后果;
(3)將放射治療設備恢復到安全狀態。
4.5構成放射治療相關輻射工作場所安全聯鎖系統的物項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滿足冗余性要求,采用的物項應為完成某一安全功能所必須的少數目的物項,保證運行過程中某物項失效或不起作用的情況下可使其整體不喪失功能。例如質子/重離子加速器大廳入口處設置 2 道以上防人誤入聯鎖;
(2)應滿足多元性要求,包括系統多元性和多重劑量監測,采用不同的運行原理、不同的物理變量、不同的運行工況、不同的元器件等;
(3)應滿足獨立性要求,當某一安全部件發生故障時,不會造成其它安全部件的功能出現故障或失去作用。
4.6 醫療機構應妥善收集、暫存和處理放射治療活動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
4.7 醫療機構應對開展放射治療活動的工作場所和周圍環境進行定期的監測和評估,證明采取的輻射安全與防護措施的有效性。
4.8 劑量限值與劑量約束值
4.8.1 劑量限值
放射治療職業人員照射劑量限值應符合 GB18871 附錄 B 的 B1.1規定,放射治療活動使公眾成員所受到的劑量照射限值應符合 GB18871 附錄 B 的B1.2規定。
4.8.2人員劑量約束值
(1)一般情況下,從事放射治療的醫務人員職業照射的劑量約束值不超過5mSv/a; 質子/ 重離子檢修維護、倒源人員職業照射的劑量約束值不超過10mSv/a。
(2)公眾照射的劑量約束值不超過 0.25 mSv/a。
4.9 開展放射治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制定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做好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安排,確保有效防范輻射事故或緩解輻射事故的后果。
5 選址、布局與分區
5.1 選址
放射治療場所的選址應充分考慮對周邊環境的輻射影響,不得設置在民居和商住兩用的建筑物內部。
5.2 布局
放射治療場所宜單獨選址、集中建設,或設置在多層建筑物的底層的一端, 避開兒科病房、產房及人員流動性大的門診大廳、收費處或院內商業活動區域。
術中放射治療手術室應采取適當的輻射防護措施,并盡量設在醫院手術區的內側,與相關工作用房(如控制室或專用于術中放射治療設備調試、維修的儲存室)形成一個相對獨立區域;控制臺應與手術室分離,實行隔室操作,控制臺可設在控制室或走廊內;用于術中放射治療的手術室,儲存室或設備可能使用的其它房間,以及設備運輸路線均需要考慮地板負載能力。
5.3 分區
放射治療場所應分為控制區和監督區。治療室(含迷路)應設置為控制區(如質子/重離子的加速器機房、束流輸運通道和治療室為控制區;直線加速器機房、含源裝置的治療室為控制區;術中放射治療室在開展術中放射治療時,該手術室確定為控制區)。與控制區相鄰的、不需要采取專門防護手段和安全控制措施, 但需要采取適當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區域劃定為監督區(如直線加速器治療室相鄰的控制室及與機房六面相鄰區域等)。
6 放射治療場所輻射安全與防護
6.1 輻射防護屏蔽要求
6.1.1 放射治療室屏蔽設計應按照臨床可能使用的額定能量、大劑量率、
大工作負荷、照野大小、治療模式等不利條件進行計算,同時應充分考慮所有初、次級輻射對治療機房鄰近場所中駐留人員的照射。放射治療室具體屏蔽設計參照 GBZ/T 201《放射治療機房的輻射屏蔽規范》執行。
6.1.2 放射治療室屏蔽材料的選擇應考慮其結構性能、防護性能,符合優化要求。新建機房墻體一般應選用普通混凝土(一般密度為2.35g/cm3),防護門采用鐵、鉛等材料,但不限于此;鼓勵使用環保型和屏蔽材料,進行優化屏蔽。
使用中子源放射治療設備、質子/重離子加速器或 X 射線大于 10MV 的放射治療設備,防護還應考慮中子屏蔽。
6.1.3 管線穿越屏蔽體時應采取不影響其屏蔽效果的方式,并進行屏蔽補償,確保滿足屏蔽體外的輻射防護要求。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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