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29 來源:互聯網
(修改稿)
**章 總則
**條 為加強本市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規范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廣東省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包括列入國家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以及國家規定按照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的廢物。
第四條 本市醫療廢物的處置,應遵循集中化、無害化原則。各類醫療廢物依法分類貯存,均應交具有相應處理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改、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醫療廢物運營成本核算等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理中心的日常運營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由醫療廢物引發的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等事故。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同時,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臺賬,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辦法、終去向以及運送人、接收人簽名等項目,資料保存時間為10年。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發生,防止造成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情形發生:
(一)未使用專用容器、包裝物,貯存的醫療廢物裸露的;
(二)丟失醫療廢物的;
(三)將醫療廢物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
(四)運送中發生意外情況,導致醫療廢物溢出、散落的;
(五)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地點外拋棄、填埋醫療廢物的;
(六)造成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的其他情形。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并按照《廣東省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市政府及市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入職前進行體檢,入職后每年組織一次健康檢查,其中對直接接觸醫療廢物人員每半年組織一次;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健康受到損害。
下載地址:《東莞市醫療廢物管理規定(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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