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29 來源:互聯網
本標準規定了壓力溶氣氣浮裝置的定義、分類與命名、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和儲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加壓溶氣氣浮和射流溶氣氣浮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其新版本適用于標準。
GB 150 鋼制壓力容器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700 碳素結構鋼
GB/T 1220 不銹鋼棒
GB/T 5657 離心泵技術條件
GB/T 6388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T 8163 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
GB/T 10984 分離機械 噪聲測定方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3306 標牌
GB/T 16488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JB/T 2932 水處理設備技術條件
JB/T 4711 壓力容器涂敷與運輸包裝
JB 8939 水污染防治設備 安全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壓力溶氣氣浮裝置
采用加壓的方法將空氣溶解于水,再在減壓的條件下釋放出微小氣泡粘附于懸浮物上, 使其整體比重小于水而上浮于水面,通過機械裝置刮除,實現固液分離的裝置。
3.2 溶釋氣效率
溶氣罐內氣體與液體接觸時,在一定壓力條件下氣體溶解在液體中,當微氣泡全部釋放分離后,實際釋氣量與理論溶氣量的比值。
4 分類與命名
4.1 分類
壓力溶氣氣浮裝置的型號按供氣源的方式和每小時處理水量分類:
a)壓縮空氣為氣源的稱為加壓溶氣氣浮裝置,代號為:QFJ;
b)以射流形式吸入空氣為氣源的稱射流溶氣氣浮裝置,代號為:QFS;
c)按處理水量分為:5、10、20、30、40、50、75、100、125、150、200、 300、400 等規格。
4.2 命名
壓力溶氣氣浮裝置的命名和型號用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表示。
示例1:QFJ—200 指處理水量為 200m3/h 的壓力溶氣氣浮裝置。
示例2:QFS—50 指處理水量為 50m3/h 的射流溶氣氣浮裝置。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5.1.2 基本組成
5.1.2.1 壓力溶氣氣浮裝置:由水泵、空氣壓縮機、壓力溶氣罐、溶氣水釋放控制閥、釋放器、刮渣機、電氣控制箱、流量計和氣浮池等構成;
5.1.2.2 射流溶氣氣浮裝置:由水泵、射流器、壓力溶氣罐、溶氣水釋放控制閥、釋放器、刮渣機、電氣控制箱、流量計和氣浮池等構成。
5.1.3 裝置的制造應符合 JB/T 2932 的規定。
5.1.4 溶氣罐的制造應符合 GB 150 的規定。
5.1.5 壓力溶氣罐的工作壓力一般為 0.25Mpa~0.4MPa。
5.1.6 采用的水泵應符合 GB/T 5657 的規定。
5.1.7 壓力溶氣氣浮裝置使用的材料應符合 GB/T 700、GB/T 1220、GB/T 8163 的規定。
5.1.8 裝置表面油漆應符合 JB 8939 和 JB/T 4711 的規定。
5.1.9 裝置配套的電氣控制箱應符合 JB 8939 的有關規定。
5.1.10 電氣控制裝置應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并有明顯標志;裝置中帶電部分與金屬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 1MΩ。
5.1.11 壓力溶氣罐應設置排水口,水位計和溶氣水取樣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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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T 261-2006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壓力溶氣氣浮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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