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2-12 來源:互聯網
為指導和規范《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報告》(以下統稱《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受理范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已完成風險管控、修復活動,效果評估報告已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且效果評估表明已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效果評估報告》。
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報告
(一)編制依據
按照《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等有關要求編制。
(二)主要內容
包括是否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目標、修復目標等內容。
(三)編制單位要求從事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求的相應專業能力。受委托單位對其出具的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從業單位在我省開展效果評估活動前需到省生態環境廳登記,有關登記指南另行發布。
三、評審程序
(一)申請
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對《效果評估報告》進行評審的,應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交申請文書,效果評估報告,具體的風險管控措施、修復方案,地塊所在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備案和日常監管書面情況。
(二)受理(5個工作日內)
省生態環境廳收到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判斷,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作出受理決定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省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環境中心具體負責組織評審。
(三)評審(20個工作日內)
省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環境中心組織專家、省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廳代表、地塊所在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代表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審,并進行現場核查。
專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評審。專家組成員應結合評審材料和現場勘查情況,對《效果評估報告》獨立出具個人評審意見,并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給予評審是否通過的明確結論,對于不予通過的,須附不通過原因說明。有關行政部門參會人員根據已掌握的情況在會上發表意見或提出要求。
省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環境中心結合參會人員和專家組的評審意見,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交技術評審意見。 (四)決定(15個工作日內)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備案、日常監管書面情況及省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環境中心出具的技術評審意見等情況擬定評審意見,征詢省自然資源廳意見后依法作出評審決定,明確相關地塊是否應當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將評審決定抄送給省自然資源廳、地塊所在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專家要求
每個評審項目至少隨機抽取5名專家,其中省生態環境廳推薦3名專家,省自然資源廳推薦1名專家,地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推薦1名專家。形成的專家組應當推選1名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經驗專家任組長。
五、其他
省生態環境廳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執業情況,納入信用系統建立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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