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2-13 來源:互聯網
為加強我市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防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風險,進一步明確各單位以及鎮街(園區)責任,規范流程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18年底,建設用地分用途風險管控制度全面實施。到2020年,受污染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進一步提升。
二、工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42號)《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評估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環土壤〔2018〕41號)《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7號)《關于加強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號)《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東府〔2017〕54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印發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7〕193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
三、適用范圍
(一)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
(二)擬流轉、出讓或用途擬變更前后涉及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重點行業企業用地;
(三)擬流轉、出讓或用途擬變更前后涉及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污水處理廠等公用設施用地;
(四)擬流轉、出讓或用途擬變更為住宅用地(包括城鎮住宅用地、農村宅基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包括機關團體用地、新聞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社會福利用地、文化設施用地、體育用地、公園與綠地、公共設施用地);
(五)擬流轉、出讓或用途擬變更前涉及閑置、荒置等地塊性質模糊且無法提供完整的污染識別資料的建設用地;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疑似存在或確認存在土壤污染的建設用地。 符合以上適用范圍的地塊,在本方案中統稱為市級關注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經市級組織的評審后確認我市“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污染地塊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有關地塊分別在本方案中稱為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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