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09-13 來源:互聯網
2020年8月18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發布(EU)2019/1021(歐盟POPs法規)的修訂指令(EU)2020/1203和(EU)2020/1204。(EU)2020/1203修訂法規附件I中關于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的豁免,(EU)2020/1204新增三氯殺螨醇到法規附件I,法規自發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
根據(EU)2020/1203修訂PFOS的豁免
(EU)2020/1203修訂了PFOS的豁免要求,修改了第4點的內容。第4點內容共有3段,第1段被修改,2段保持不變,第3段被刪除,PFOS的主要管控要求未發生變化,具體如下:
第1段被以下內容替代:
如果釋放到環境中的量能夠*小化,則在2025年9月7日前允許以下用途的PFOS生產和投放市場:在閉環系統中用于非裝飾性硬鉻(VI)鍍層的防霧劑。如果在2024年9月7日前有使用PFOS的成員國向委員會報告淘汰PFOS的進展并證明延長該用途豁免的必要性,委員會經審核、評估后應于2025年9月7日前決定是否繼續延長該豁免期限(至多5年)。
第3段被刪除(內容如下):
一旦有關于使用和更安全的替代物質或技術的相關信息,則委員會需審查第2段中關于豁免的情況以便:
(a)一旦使用更安全的替代品在技術上經濟上可行,將逐步取消PFOS的使用;
(b)只有在不存在更安全的替代品的基本用途以及為報告找到更安全的替代品而作出努力的情況下,才能繼續豁免;
(c)通過應用*佳可行技術,已將向環境中釋放PFOS的可能性降至*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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