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5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EU)2021/1297,修訂了REACH附件XVII(限制篇),將原第68項的內容替換為“9~14個碳原子的全氟羧酸(C9-C14PFCAs),包括其鹽類及相關物質”,原第68項的“全氟辛酸(PFOA)”已從限制篇中刪除且于2020年6月15日納入歐盟POPs法規中管控。在附件XVII中,第68項被以下內容替換:
68.分子式為CnF2n+1 -COOH(n=8,9,10,11,12或13)的直鏈和支鏈全氟羧酸(C9-C14 PFCAs),包括其鹽類及其任何組合;
任何C9-C14PFCA相關物質,其具有直接連接到另一個碳原子上的式為CnF2n +1-(n = 8,9,10,11,12或13)的全氟基團,包括其鹽類及其任何組合;
任何C9-C14PFCA相關物質,其具有不直接連接到另一個碳原子上式為CnF2n +1-(n = 8,9,10,11,12,13或14)的全氟基團,包括其鹽類及其任何組合。
以下物質不包括在本項要求中:
—CnF2n +1-X,
其中X=F, Cl, 或者Br,
n=8,9,10,11,12,13或14,包括其任何組合。
—CnF2n +1-COOX'
其中n>13且X'=任何基團,包括鹽類。
管控要求如下:
1.自2023年2月25日起,不得單獨制造或作為物質投放市場。
2.自2023年2月25日起,不得用于或投放市場:
(a)作為物質的成分;
(b)混合物;
(c)物品。
除非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PFCAs及其鹽類的總和低于25 ppb,或C9-C14PFCA相關物質的總和低于260 ppb。
3.作為對第2段的豁免,C9-C14PFCAs及其鹽類和C9-C14PFCAs相關物質總和的限值應為10 ppm,如果它們存在于用作運輸中的可分離中間體的物質中,并且滿足本法規第18(4)條(a)至(f)點中關于制造全氟化碳鏈長度等于或短于6個原子的含氟化合物的條件。委員會應不遲于2023年8月25日審查該限值。
4.第2段自2023年7月4日起適用于:
(i)防油防水紡織品,用于保護工人免受危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危險液體的侵害;
(ii)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的制造,用于生產:
—高性能、耐腐蝕的氣體過濾膜、水過濾膜和醫用紡織品用膜;
—工業廢熱交換器設備;
—可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PM 2.5微粒泄漏的工業密封劑。
5.作為第2段的豁免,在2025年7月4日之前,應允許使用C9-C14PFCAs及其鹽類和C9-C14PFCA相關物質,用于:
(i)半導體制造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
(ii)涂在膠片上的照相涂料;
(iii)侵入性和植入性醫療器械;
(iv)已安裝在系統(包括流動和固定系統)的液體燃料蒸汽抑制和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的滅火泡沫,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PFCAs及其鹽類和C9-C14PFCA相關物質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培訓;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PFCAs及其鹽類和C9-C14PFCA相關物質的消防泡沫不得用于測試,除非所有釋放物已被收集;
—自2023年1月1日起,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PFCAs及其鹽類和C9-C14PFCA相關物質的消防泡沫的使用只能在能夠控制所有釋放的場所進行;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PFCAs及其鹽類和C9-C14PFCAs相關物質的消防泡沫庫存應根據法規(歐盟)2019/1021第5條進行管理。
6.第2(c)款不適用于2023年2月25日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7.在2028年8月25日之前,第2段不適用于加壓計量吸入器的罐涂層。
8.第2(c)款自2023年12月31日起適用于:
(a)半導體本身;
(b)半成品和成品電子設備中包含的半導體。
9.第2(c)款自2030年12月31日起適用于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成品電子設備的備件或替換零件中使用的半導體。
10.截至2024年8月25日,第2段中提及的濃度限值應為含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含氟彈性體中C9-C14PFCAs的總和為2 000 ppb。從2024年8月25日起,含氟塑料和含氟烷氧基的氟橡膠中C9-C14PFCAs的總和濃度限值應為100 ppb。在制造和使用含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彈性體過程中,應避免所有C9-C14PFCAs的排放,如果不可能,應在技術和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可能減少排放。這種豁免不適用于第2(c)款所指的條款。委員會應不遲于2024年8月25日審查這項豁免。
11.對于C9-C14PFCAs的總和,第2段中提到的濃度限值應為1000 ppb,這些物質存在于通過電離輻射或熱降解生產的聚四氟乙烯微粉中,以及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工業和專業用途混合物和制品中。在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制造和使用過程中,應避免所有C9-C14PFCAs排放,如果不可能,應在技術和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可能減少排放。委員會應不遲于2024年8月25日審查這一減損。
12.就本條目而言,C9-C14PFCA相關物質是指根據其分子結構,被認為具有降解或轉化為 C9-C14 PFCAs 潛力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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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的全氟物質納入到法規的管控,執法機構同時加大了對全氟物質的執法力度,企業需盡早結合法規的管控,調查產品中全氟物質的合規性,以確保投放市場的產品滿足法規的管控要求,避免產品投放市場后的違規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