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議會和理事會于2019年6月20日批準了一項新的歐盟法規(EU) 2019/1020,并計劃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實施。(EU) 2019/1020是針對歐盟境內產品銷售的市場監管法規,將于2021年7月16日起強制實施。此法規旨在確保無論是通過線下傳統銷售渠道,還是線上電商渠道進入歐盟的產品都有明確的產品負責人;以及,確保歐盟各國政府監管機構可對每個產品進行監督和問責。
新法規實施后,所有進入歐盟的市場的本指令覆蓋的消費品都必須有歐盟境內的經營者(Economic Operator)作為商品合規的負責人;如果沒有指定負責人,將被視為不合規,商品將不能正常進入歐盟市場。也就是說,從2021年7月16日起,您的商品在歐盟銷售,即使有CE標志但沒有在歐盟的經營者角色指定,也屬于違法行為,將面臨商品被扣留或退運的風險。
1.新法規涉及范圍
針對電子電器產品,可能涉及適用的指令有:
2006/42/EC: MD, 機械指令
2009/125/EC: ErP, 耗能產品指令
2011/65/EU: RoHS, 電子電器限用物質指令
2014/30/EU: EMCD, 電磁兼容指令
2014/35/EU: LVD, 低電壓指令
2014/53/EU: RED, 無線電設備指令
可能涉及的銷售渠道:
遠程銷售(郵政包裹)
跨境電商
電商平臺(亞馬遜、京東海外、天貓國際等)等
2.新法規對出口歐盟企業的影響
對于歐盟境外的出口企業而言,基于傳統貿易一般都存在進口商(歐盟內),或者在歐盟境內有符合要求的主體作為制造商授權代表;但是新法規實施對跨境電商企業的影響較大。
1、如果貴司不涉及獨立跨境銷售產品到歐盟,則可以認為此法規對貴司無影響,維持現狀即可符合新法規要求。
2、如果貴司的線上銷售業務符合歐盟的跨境電商定義,則需要注意與合作的電商平臺確認誰來擔當產品負責人的角色和責任。
3.什么是經營者
近年來歐盟市場上關于跨境電商渠道入境產品的質量安全通報呈上升趨勢,相較于傳統貿易,其商品的來源追溯和責任追究成了市場監管部門的難點。
因此,歐盟要求境外企業必須在歐盟境內指定一個負責主體,即經營者(Economic Operator)。當產品投放歐盟市場時,經營者對產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性承擔監管配合責任。
經營者角色如下:
a、設立在歐盟的制造商,或
b、進口商,當制造商不在歐盟時,或
c、制造商授權的代表,代理制造商行使“制造商授權清單中”提到的任務,或
d、在歐盟未建立任何a,b和c點所述的其他經營者的情況下,在歐盟就其所經營產品建立的履行服務提供商(Fulfilment service providers)。
其中,履行服務提供商(Fulfilment service providers)是新增的角色,至少需要提供如下四項產品銷售服務中的2項內容:warehousing(倉儲),packaging(包裝),addressing(尋址)and dispatching(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