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09-23 來源:互聯網
事實上,第10/2011號規例訂立多項規定,規管食品接觸塑料的成份,特別值得留意的是規例內的歐盟物質清單,所納入的物質允許用于生產食品接觸塑料。規例亦訂明具體限制措施,規管清單物質的使用,并訂立規則界定合規的塑料物料和制品。
自第10/2011號規例獲采納后,歐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已刊登多份報告,內容涉及可用于食品接觸物料的特定物質以及曾獲局方批準使用的物質,并指出多個文本錯誤和含糊不清之處。為了確保第10/2011號規例如實反映局方的*新調查結果以及消除對規例適用范圍的疑慮,有需要修訂及糾正第10/2011號規例。
在眾多修訂及糾正項目中,以下數項與香港經濟營運商息息相關:
第10/2011號規例第3章第16點「非脂肪食品」的定義提及載于規例附件內的食物仿制品。由于該定義原意是指附件III表2內所列的食品仿制品,因此必須作出相應糾正。
第10/2011號規例在限制措施的文本內使用「熱灌裝」一詞,限制在熱食容器的物料和物品內使用某些獲授權單體。為了澄清限制措施的適用范圍,歐委會認為應設下定義,訂明這些限制措施適用的溫度。
由于特定遷移限值以毫克/公斤食品為單位,因此,在核證蓋子或封蓋是否合規時,亦應使用相同單位,避免得出不同結果。所以,歐委會應刪除毫克/平方分米作為蓋子或封蓋的遷移限值單位。
歐洲食品安全管理局采納一項科學意見,設定從飲食中攝取鋁的可容忍上限為每周1毫克/公斤體重。按食品接觸物料的傳統攝取量假設,遷移限值原應訂于8.6毫克/公斤食品。不過,科學意見認為,現時很多歐盟民眾從飲食所得的攝取量都高于上述水平。所以,食品接觸物料的鋁遷移限值應設定于1毫克/每公斤食品,而第10/2011號規例必須作出相應修訂。
同樣地,歐洲安全食品管理局在鋅的飲食參考值方面亦采納一項科學意見,決定采用食品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 on Foods)于2002年建議的成年人日均可容忍*高鋅攝取量,即每日25毫克。第10/2011號規例附件II內,鋅的遷移限值定于25毫克/公斤食品。由于其他來源的飲食攝取量占總攝取量的比重很大,所以,應把規例附件II的遷移限值修訂至5毫克/公斤食品。
雖然第2016/1416號規例已于2016年9月14日生效,但鋁及鋅的特定遷移限值條款到2018年9月14日才正式生效。
修訂第10/2011號規例的第2016/1416號規例以及第10/2011號規例分別載于以下網址:
CommissionRegulation 2016/1416 amending and correcting Regulation 10/2011
CommissionRegulation 10/2011 on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來源:法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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