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09-23 來源:互聯網
這位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土壤環境問題復雜多樣、法律制度不全、環境科研基礎薄弱等現實情況,環境保護部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反復研究標準修訂工作思路,并于2009年就其中若干關鍵問題公開征集了社會各界意見。在充分借鑒國外做法基礎上,結合全國土壤污染調查等工作成果,環境保護部又于2014年2月19日發布了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修復系列標準(HJ 25.1~4-2014),部分解決了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適用范圍小、項目指標少等問題。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的兩項標準是上述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延續和補充,也是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建設的關鍵內容。
這位負責人介紹,《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對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直接修改,適用于農田、果園、茶園、牧草地等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修訂草案刪除了現行標準中“一刀切”規定的自然背景值(一級標準值)和高背景值(三級標準值),按照土壤pH條件將原標準規定的鎘(Cd)限值由0.3mg/kg和0.6mg/kg兩檔細化為0.3mg/kg、0.4mg/kg、0.5mg/kg和0.6mg/kg四檔,收嚴了鉛、六六六、滴滴涕三項污染物限值,增加了總錳、總鈷等10項污染物選測項目,更新了監測規范。按照新《環境保護法》第15條、第26條、第28條和第32條等關于制定、實施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實施《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標準草案據此提出了實施和監督要求。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規定的118種土壤污染物的風險篩選指導值,依據《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確定,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的篩查和風險評估的啟動。該標準是對HJ 25系列標準的補充、完善,主要針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問題復雜多樣、個體差異性大、不適合統一制定環境質量標準的特點,圍繞落實《環境保護法》第32條,為建立和完善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提供配套技術規范。實施HJ 25系列標準的責任主體是各類建設用地的土壤環保責任人,包括工業企業、地產業主等單位或個人,相關地方政府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于責任人無法確定或責任人無力負責的建設用地,必要時由相關地方政府代為履行責任。
這位負責人說,鑒于土壤環境問題具有區域差異性、污染累積性,治理修復成本高、難度大等特點,兩項標準均強調土壤環境反退化原則,即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標準限值的,應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為目標,不應局限于“達標”;對于超標的土壤,應啟動土壤污染詳細調查、進一步開展風險評估,準確判斷關鍵風險點及其成因,采取針對性管控或修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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