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歐盟委員會在自己的官方公報(OJ)上發布法規(EU)2021/115,修訂POPs法規(EU) 2019/1021附錄I中關于PFOA與其鹽以及相關化合物的限制標準要求。該法規在公布之后的第二十天起生效,適用于歐盟的各成員國。
PFOA全氟辛酸
全氟辛酸簡稱(PFOA),它是擁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以及毒性,會對環境與人類健康造成非常嚴重與不可逆轉的影響。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以及相關化合物被廣泛用在各種消費品領域,常用于紡織品防水涂層以及服裝、紡織品與地毯的防污涂層等產品表面處理,也常用作消防泡沫的表面活性劑。
修訂要點
◆進一步明確關于PFOA相關化合物的非有意添加痕量(UTC)限制適用于生產6個或者以下全氟碳原子的PFOA替代品的分離中間體;
◆刪除聚四氟乙烯電離輻射產生“400千克”的劑量限定;
◆增加對侵入性設備與可植入設備以外的醫療器械的豁免,并將這些產品當中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的非有意添加痕量(UTC)限值規定為2mg/kg。
修訂之后主要內容
3. 就本條目而言,第4(1)條第(b)點應適用于(EC) 1907/2006第3條第15(c)點所指的分離中間體并且應滿足該法規第18(4)(a)至(f)條規定的應履行嚴格控制條件的全氟碳鏈等于或小于6個原子的氟化學品中PFOA相關化合物的濃度等于或低于20 mg/kg (0.002%質量比)。委員會應不遲于2022年7月5日對本豁免再進行審查和評估。
4. 就本條目而言,第4(1)條第(b)點應適用于采用電離輻射產生達400千克或熱降解生產的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以及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的工業和專業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存在的PFOA及其鹽等于或低于1mg/kg (0.0001%質量比)。應避免在PTFE微粉的制造及使用過程中所有PFOA的釋放,如果不能避免,應盡可能減少。委員會應不遲于2022年7月5日對本豁免再進行審查和評估。
10. 就本條目而言,第4(1)條第(b)點應適用于除侵入式和植入式器械以外的醫療器械中的PFOA及其鹽類和/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濃度等于或低于2 mg/kg (0.0002%質量比)。委員會應不遲于2023年2月22日對本豁免再進行審查和評估。
注:POPs法規第4(1)條第(b)點是對其附件I或附件II中相關條目所規定的,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作為非有意添加的痕量污染物存在的物質控制措施的豁免,注:法規原文中的修訂內容用綠色字標注。
應對建議
POPs附錄I是歐盟對產品中持續性有機污染物物質的限制條款,如果出口的產品不滿足附錄I的管控要求,將不能進入歐盟市場,本次修訂未對除醫療器械以外其他產品的合規要求產生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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