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0-08 來源:互聯網
美國能源部DOE于2016年6月13日發布了電池充電器的能效法規:EERE-2008-BT-STD-0005-0256,一同更新了10 CFR Part 429、430(針對電池充電體系的檢驗方法和要求),此法規針對消費類產品的電池充電器,包括電池充電器是與終端產品集成在一同的,如手機和數碼相機等產品。
法規于2016年8月12日收效,強制執行日期為2018年6月13日。也就是說從2018年6月13日之后,許多包含充電電池的產品,有必要滿足DOE電池充電器的需求才華進入美國商場。
此法規與現行的CEC電池充電器(BCS)法規比較,產品的分類愈加的詳細,除了電池的容量,還需要按電池的電壓進行分類。一共有PC1到PC7七個產品類別。并且關于限值,使用了新的年度用電量UEC的核算方法。
首要要求:2018年6月13日后出產的電池充電器,有必要符合小于或等于法規10 CFR 430.32(z) 中規矩的大單位能耗(UEC)的需求,該要求對7樣不同類別的電池充電器別離設定年度能耗。充電器的UEC以電池能量(Ebatt)的函數表明,它反映的是在所有作業形式下所消耗的“無用”能量(即充電進程所消耗的但未傳輸至電池的能量數)。
產品規劃
1、交流(AC)或直流(DC)電源充電器;
2、內部具有充電電池的消費電子產品;
3、比方:手機、數碼相機、音/視頻產品、手電筒、掃地機器人及電動牙刷等。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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