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飲食業油煙凈化設備技術要求及檢測技術規范》。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內容為: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飲食業油煙對大氣環境和居住環境的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備的*低去除效率。本標準為試行標準,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飲食業油煙凈化設備技術要求及檢測技術規范》,是2001年出版的圖書。
擴展資料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凈化設施*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大、中、小三級;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
排放油煙的炊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排氣筒出口段的長度至少應有4.5倍直徑(或當量直徑)的平直管段。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
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飲食業產生特殊氣味時,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臭氣濃度指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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