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5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 (EU)2021/1297,修訂了REACH附件 XVII 第68條,將已刪除的68條內容替換為“9~14個碳原子的全氟羧酸(C9-C14PFCAs),包括其鹽類及相關物質”,原第68條的“全氟辛酸(PFOA)”已從REACH附件XVII中刪除并納入歐盟POPs法規中管控。該法規將于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后第20天生效。
具體內容更新如下:
原法規內容 | 更新法規內容 |
68.CnF2n + 1-C(= O)OH的直鏈和支鏈全氟羧酸,其中n = 8、9、10、11、12或13(C9-C14 PFCA),包括它們的鹽,及其任何組合; 任何C9-C14 PFCA相關物質,其具有式CnF2n+1-的全氟基團,直接連接到另一個碳原子,其中n=8、9、10、11、12或13,包括其任何組合; 任何C9-C14 PFCA相關物質,其具有式CnF2n+1-的全氟基團,不直接連接到另一個碳原子上,其中n=9、10、11、12、13或14作為結構元素之一,包括其任何組合。 以下物質不包括在該名稱中: -CnF2n+1-X,其中X=F、Cl或Br 其中n=9、10、11、12、13或14,包括其任何組合; -CnF2n+1-C(=O)OX’,其中n>13且X’=任何基團,包括鹽。 | 1. 自 2023 年 2 月 25 日起,不得自行制造或作為物質投放市場。 2. 自 2023 年 2 月 25 日起,不得在以下方式使用或投放市場: (a)作為另一種物質的成分; (b)混合物; (c)物品; 除非其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 PFCA及其鹽的總和的濃度低于25 ppb,或C9-C14 PFCA相關的物質的總和低于260 ppb。 3. 作為對第 2 段的減損,C9-C14 PFCAs、它們的鹽類和 C9-C14 PFCA 相關物質的濃度總和限值應為 10 ppm,當它們存在于用作運輸的分離中間體的物質中時,生產全氟碳鏈長度等于或短于 6 個原子的氟化物,但須滿足本法規第 18 條第(4)款(a)至(f)點的條件。委員會應不遲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審查此限制。 4. 第2段自2023年7月4日起適用于: (i)防油防水紡織品,以保護工人免受危險液體對其健康和安全的傷害; (ii)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二氟乙烯(PVDF),用于生產: -高性能,耐腐蝕的氣體過濾膜,水過濾膜和醫用紡織品膜; -工業廢熱交換設備; -能夠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PM2.5顆粒泄漏的工業密封膠。 5. 作為對第2段的減損,應允許在2025年7月4日之前使用C9-C14 PFCA,其鹽和相關物質。 (i)半導體制造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 (ii)應用于膠片的照相涂料; (iii)侵入性和植入性醫療設備; (iv)已經在包括以下條件的系統(包括移動系統和固定系統)中安裝的用于抑制液體燃料蒸氣的滅火泡沫和液體燃料火(B類火災):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其鹽和相關物質的滅火泡沫不得用于培訓;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其鹽和相關物質的滅火泡沫除非包含所有釋放物,否則不得用于測試; -從2023年1月1日起,僅允許在可以控制所有釋放物的場所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 C9-C14 PFCA、其鹽類和 C9-C14 PFCA 相關物質的消防泡沫;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其鹽和相關物質的消防滅火泡沫庫存應根據(EU)2019/1021號法規第5條進行管理。 6. 第2(c)段不適用于 2023年2月25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7. 在 2028 年 8 月 25 日之前,第2段不適用于加壓定量吸入器的罐頭涂層。 8. 第2(c)段自2023年12月31日起適用于: (a)半導體本身; (b)包含在半成品和成品電子設備中的半導體。 9. 第2(c)段自2030年12月31日起適用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成品電子設備的備件或替換零件中使用的半導體。 10. 在 2024 年 8 月 25 日之前,對含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彈性體中的 C9-C14 PFCA 總和的濃度限制應為 2000 ppb(如第 2 段所述)。自 2024 年 8 月 25 日起,含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含氟彈性體中 C9-C14 PFCA 的總濃度限制應為 100 ppb。在制造和使用含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彈性體過程中,應避免所有 C9-C14 PFCA 的排放,如果不可能,應在技術和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可能減少排放。這種減損不適用于第 2(c) 段中提到的條款。委員會應不遲于 2024 年 8 月 25 日審查此減損。 11. 對于 C9-C14 PFCA 的總和,第 2 段中提到的濃度限制應為 1 000 ppb,這些物質存在于通過電離輻射或熱降解產生的 PTFE 微粉中,以及工業和專業用混合物和制品中。使用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在 PTFE 微粉的制造和使用過程中,應避免所有 C9-C14 PFCA 的排放,如果不可能,應在技術和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可能減少。委員會應不遲于 2024 年 8 月 25 日審查此減損。 12. 在本條目中,C9-C14 PFCA相關物質是指根據其分子結構,被認為有可能降解或轉化為C9-C14 PFCA的物質。 |
百檢網提醒:
REACH法規在不斷更新,企業應及時關注法規信息,保證產品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