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REACH附件XVII第50條第2欄中添加了以下段落:
●如果顆?;蚋采w物含有列出的多環芳烴總和超過20mg/kg(按重量計算為0.002 %),則不得將其作為填充材料投放市場用于人造草皮場地,或在操場或運動應用中以松散形式使用。
●如顆粒或覆蓋物所含的多環芳烴總和超過20mg/kg(按重量計算為0.002 %),則不得用作人造草皮場地的填充材料,或在操場或運動應用中以松散形式使用。
●投放到市場上用作人造草皮場地填充材料,或松散形式在操場或運動應用中使用的顆?;蚋采w物應標該批次的**識別號。
●第9至11段將于2022年8月10日起生效。
●2022年8月9日在歐盟用作人造草皮場地填充材料,或在運動場或體育應用中以松散形式使用的顆?;蚋采w物,可保留在原地,并繼續用于相同目的。
●就第9至13段的而言:
(a)“顆粒”是指尺寸為1至4毫米的固體顆粒的混合物,這些混合物是由橡膠或其他可回收或原始來源的硫化或聚合材料制成,或從天然來源獲得的;
(b)“覆蓋物”是一種長4至130毫米、寬10至15毫米的混合物,這些混合物呈片狀固體顆粒狀,是由橡膠或其他可回收或原始來源的硫化或聚合材料制成,或從天然來源獲得;
(c)“人造草皮場地的填充材料”由用于人造草皮場地的顆粒組成,以改善人造草皮系統的運動技術性能特征;
(d)“在操場上或運動應用中以松散形式使用”是指在操場上或出于運動目的以松散形式使用顆?;蚋采w物,而不是作為人造草皮場地的填充材料。
百檢網提醒:REACH法規在不斷更新,企業應及時關注法規信息,保證產品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