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及法規要求
REACH是歐盟《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的簡稱,于2007年6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REACH取代了歐盟現行的40項法規,成為一套統一的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的 管理法規。
REACH法規將物質的存在形式分為三類:物質(Substance)本身、混合物(Mixtures)中的物質和物品(Article)中 的物質。REACH 法規擁有一套完善的注冊及評估體系,涉及約3萬多種化學物質,幾乎涵蓋了所有出口到歐盟的產品(除了食品、藥品和農藥)。應對REACH 法規的SVHC要求,供應鏈中的各個環節都需承擔相應的義務:
終端產品出口到歐盟國家的相關要求:
高度關注物質SVHC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至目前為止,被列為SVHC候選物質共169種。
中國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是由中國環保部頒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進行申報,領取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禁止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或者未備案申報的新化學物質,不得用于科學研究。
要求新化學物質在進口或生產前須完成申報登記,包括科學研究備案申報,簡易申報和常規申報;申報材料中可能包括新的測試項目及化學品安全報告。
根據化學品危害特性鑒別、分類標準,新化學物質分為一般類新化學物質、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危險類新化學物質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學物質,列為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
日本
《關于對化學物質的審查和制造等限制的法律》(簡稱《化審法》)。
法規簡介
日本化審法由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日本環境省(MOE)三部門負責,在1973年正式頒布。
2009年,修訂版日本化審法正式發布,以協助日本達成2020年聯合國SAICM化學品健全管理的目標,化審法通過三省跨部門合作,目的在于防止化學品 引起的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所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求在工業用途之制造或進口化學品前,應優先評估該新化學品的特定危害性。修訂版日本化審法的變化主要體現在 CSCL轉變為基于風險的化學品管理法規、法規中引入了涵蓋現有化學物質的綜合管理系統、對供應鏈合理監管化學物質給出要求、評估和管理的框架合理化和要 求向相關部門通報化學品信息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