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0-27 來源:互聯網
省局有關處室,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
《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7日
(試行)
**章???總??則
**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進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承檢機構指承擔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組織的國家和省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第三條?承檢機構抽樣檢驗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守法、客觀獨立、科學準確、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能力與要求
第四條?承檢機構應當具備并持續保持與承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相適應的檢驗檢測資質和能力,擁有運行良好的實驗室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和校驗、審核、監督等責任人制度,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工作。
第五條?承檢機構應具備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制度和樣品管理、保密、回避、培訓、考核等制度,落實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各項要求,保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
第六條?承檢機構應當配備與檢驗項目及檢驗能力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具有獨立的與抽樣檢驗任務相適應的樣品存放、檢驗場所和設施以及符合要求的樣品儲存、檢測環境。
第七條?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掌握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抽樣檢驗技術、信息系統應用等基本技能,每年定期開展培訓和考核。確保具有使用*新有效文件的措施;確保具有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條?承檢機構從事省局委托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
(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級規范性文件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二)明確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組織結構、崗位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樣品采集、交接、檢驗、留存、信息報告等工作制度;
(三)按照計劃安排、合同約定以及省局要求保質、保量、保序時進度完成抽樣檢驗任務;
(四)承擔抽樣任務時,應具有與抽樣工作相匹配的抽樣人員和設備;應支付樣品購買費用;按照規范要求開展樣品采集工作,同時登錄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并填報完整、準確的抽樣信息;規范使用抽檢文書;抽樣結束至樣品送達實驗室期間,應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五)采集的樣品交接及時,制備以及存放符合相關規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并避免混淆、污染;對保質期較短的樣品,承檢機構應及時進行檢驗和判定;
(六)按照規定格式出具檢驗報告,承檢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屬于問題食品的,按照規定時限出具檢驗報告并上傳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
(七)檢驗結論表明被檢樣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按規定時限上報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 ?
(八)備份樣品按規定保存和處理;
(九)針對承檢任務建立并落實專項質量控制計劃等。
第九條?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提前告知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隨意變更抽樣樣品信息;
(二)隨意調換樣品; ?
(三)瞞報、謊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
(四)篡改數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五)分包或轉包抽樣檢驗任務,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分包的,需經省局批準同意;
(六)違反保密義務,泄露、擅自使用或發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和相關信息;
(七)接受被抽檢單位的利益輸送,利用抽樣檢驗結果開展有償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
(八)在實施抽樣檢驗期間,接受企業同批次產品的委托檢驗;
(九)拒絕、阻撓或逃避省局組織開展的現場檢查、數據抽查等考核管理各項工作;
(十)其他影響數據結果真實、準確、完整等檢驗質量的行為。
第十條?承檢機構應當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對抽樣檢驗工作進行檢查評價,發現不符合抽樣檢驗規范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現存在系統性風險的,應當立即向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以下簡稱食品抽檢處)報告。
第十一條?承擔復檢工作的承檢機構應當符合食品復檢機構的相關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確實無法承擔復檢任務的,應當提出書面說明。
承擔復檢工作的承檢機構應定期向省局食品抽檢處報告復檢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二條?承檢機構自接到復檢受理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至復檢機構,并保證備份樣品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
當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時,承檢機構應向省局食品抽檢處提交書面說明材料,省局認為有必要的,可就此開展專項調查。
第十三條 承檢機構存在以下情況的,應當及時主動向省局食品抽檢處書面報告:
(一)因機構劃轉、兼并重組等,導致法人資質、檢驗能力等發生變化的;
(二)不再具備相關檢驗資質的;
(三)與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互相從屬、同屬或控股等關系的;
(四)其他應當主動報告的情況。
? 第三章??考核與管理
第十四條?對承檢機構的考核管理應當包括實驗室技術能力考核、現場檢查、數據抽查、日常工作質量考核等內容。所有考核結果納入對承檢機構的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省局不定期組織對承檢機構實驗室技術能力考核并予以通報。考核內容包括:
(一)合格樣品復核:從已檢合格產品的備樣中按照抽樣檢驗相關規定抽取復核檢驗樣品,并由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測;
(二)盲樣測試考核:省局組織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相關的盲樣測試。
第十六條?省局組建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及實驗室管理方面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檢查組,對承檢機構實施現場檢查。
檢查中發現承檢機構嚴重違反抽樣檢驗相關規定的情況,立即現場取證,并報告省局食品抽檢處。?
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將檢查報告(紙質版)與現場檢查表格等資料一并報送省局食品抽檢處。檢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檢查過程、總體評價、存在問題、相關證據,提出明確的檢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省局每季度組織對承檢機構填報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數據的準確性、規范性、及時性等進行抽查。
第十八條?省局定期對承檢機構開展日常考核并予以通報。考核內容包括:
(一)按照計劃和合同的安排以及省局要求,抽樣檢驗任務序時完成情況;
(二)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問題發現率;
(三)復檢、異議的受理、審核與答復。
第十九條?省局依據考核管理結果對承檢機構進行綜合評價,同時將評價結果通報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承檢機構當年度抽樣檢驗工作綜合評價結果將作為省局安排下一年度抽樣檢驗委托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四章?責任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省局在考核中發現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報資質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省局可采取約談承檢機構主要負責人、暫停委托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等措施:
(一)通過省局組織的日常檢查、技術能力考核、現場檢查、數據抽查,但仍存在其他影響抽樣檢驗質量問題的;
(二)承檢機構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報送的抽樣檢驗數據錯誤的;因承檢機構原因,年度抽樣檢驗數據退回或修改次數達3次以上的;
(三)承檢機構2次出現因抽樣、檢驗、報告出具等流程不規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業提出異議,并導致異議被省局認可的;
(四)具有食品復檢資質的承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一年內1次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的;
(五)其它未按照省局有關規定實施抽樣檢驗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3個月:
(一)未通過省局組織的現場檢查的;
(二)未通過省局組織的盲樣考核,或無正當理由未參加盲樣考核的;
(三)未通過省局組織的留樣復核,或無正當理由未參加留樣復核的;
(四)未通過省局組織的數據抽查的;
(五)未通過省局組織的日常工作質量考核的;
(六)在監督抽檢中不合格問題發現率排*后一名且低于同期全國同類產品平均水平70% 的;
(七)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未按規定時限和程序要求報送檢驗結論等抽樣檢驗信息的;
(八)具有食品復檢資質的承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一年內2次拒絕承擔復檢任務的;
(九)承檢機構連續出現3次以上(含本數)因抽樣、檢驗、報告出具等流程不規范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被企業提出異議,并導致異議被省局認可的;
(十)其他需要暫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3個月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6個月:
(一)未按約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的;
(二)未經允許,擅自將抽樣檢驗任務轉交其他檢驗機構,或將抽樣檢驗項目進行分包的;
(三)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丟失或損毀備份樣品,造成復檢機構不予復檢的;
(四)超出資質認定批準范圍出具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的;
(五)檢驗結論表明,嬰幼兒配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超過風險監測參考值,未按規定時限和程序要求報告的;
(六)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未對約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的;
(七)應主動報告但未主動報告或申請回避,被投訴舉報并查實的;
(八)其他需要暫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6個月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內不再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
(一)被暫停委托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整改后現場復查仍未通過的;
(二)連續兩次未通過省局組織的盲樣考核的;
(三)拒絕、阻撓、逃避省局食品抽檢處檢查考核的;
(四)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排*后一名,且與排其前一位的承檢機構分數相差5分(含本數)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合同期內不再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樣檢驗費用,五年內不再委托其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并視情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一)違反規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的;
(二)泄露、擅自使用或發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的;
(三)利用抽檢監測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謊報、瞞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的;
(五)抽樣檢驗工作出現重大差錯導致嚴重不良后果的;
(六)未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報告不合格檢驗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需要終止委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五年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承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樣檢驗費用,終身不再委托其承擔省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由認證檢測監管部門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檢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二)偽造、編造或篡改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三)調換樣品,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四)其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不誠信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承檢機構整改:
(一)對于限期改正的,承檢機構整改完成后應向省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省局組織專家書面審核,審核未通過的,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款處理。
(二)被暫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承檢機構,應在暫停期限到期前一個月內向省局書面提交整改材料和現場檢查申請,省局應當自收到整改材料和現場檢查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組織專家書面審核,必要時安排現場檢查。書面審核和現場檢查通過的,恢復抽樣檢驗任務;未通過的,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款處理。
第二十九條?承檢機構被暫停以及不再委托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省局可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時限等情況,將抽樣檢驗任務重新委托給其他符合條件的承檢機構。省局在通報處理結果的同時,抄送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部門、省局本級各食品安全承檢機構和認證檢測監管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承檢機構考核管理所需費用及相關抽樣檢驗費用納入省局年度經費預算。
第三十一條?根據長三角市場監管一體化協議,對承檢機構管理考核的有關信息向長三角區域其他一市二省市場監管局通報。
第三十二條?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部門自行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規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局食品抽檢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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