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0-27 來源:互聯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農墾、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有關直屬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意見》要求和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我部決定改革現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制度,目前正在抓緊開展調研和制度設計工作。為切實做好改革過渡期間無公害農產品的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制度改革期間,將原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工作合二為一,實行產品認定的工作模式,下放由省級農業農村行政部門承擔。
二、省級農業農村行政部門及其所屬工作機構按《無公害農產品認定暫行辦法》(見附件)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的認定審核、專家評審、頒發證書和證后監管等工作。
三、我部統一制定無公害農產品的標準規范、檢測目錄及參數。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的標志式樣、證書格式、審核規范、檢測機構的統一管理。
工作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和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聯系。聯系電話:010-82481135、59193164;聯系人:張志華、董洪巖。
附件:無公害農產品認定暫行辦法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4月24日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對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經認定合格的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農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是指加施或印制于無公害農產品或其包裝上的證明性標記。無公害農產品使用全國統一的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標志基本圖案為:
第四條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動,并實行產品認定的工作模式。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無公害農產品發展規劃、政策制定、標準制修訂及相關規范制定等工作,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協調指導地方無公害農產品認定相關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的認定審核、專家評審、頒發證書及證后監管管理等工作。
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無公害農產品認定的申請。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無公害農產品及無公害農產品標志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無公害農產品的發展,支持無公害農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
第七條 承擔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和產品檢測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熟悉無公害農產品標準規范。
第二章 產地條件與生產管理
第八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地環境條件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的標準要求;
(二)區域范圍明確;
(三)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
第九條 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規范標準要求;
(二)有專業的生產和質量管理人員,至少有一名專職內檢員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和質量安全管理;
(三)有組織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管理的質量控制措施;
(四)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第十條 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應當嚴格按國家相關規定使用農業投入品。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
第三章 產品認定
第十一條 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條件和生產管理要求的規模生產主體,均可向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定。
第十二條 生產主體(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認定申請書》;
(二)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生產和管理的質量控制措施,包括組織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
(四)*近一個生產周期投入品使用記錄的復印件;
(五)專職內檢員的資質證明;
(六)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第十三條 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審意見,逐級上報到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資質的檢查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在產品生產周期內組織兩名以上人員完成現場檢查(其中至少有一名為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同時通過全國無公害農產品管理系統填報申請人及產品有關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現場檢查合格的,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委托符合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申請產品和產地環境進行檢測;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接受申請人委托后,須嚴格按照抽樣規范及時安排抽樣,并自產地環境采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產品抽樣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地環境監測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
第十七條 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產地環境監測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完成申請材料審核,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八條 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證的決定。同意頒證的,由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證書,并公告;不同意頒證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頒發無公害農產品認定證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其頒發的產品信息通過全國無公害農產品管理系統上報。
第二十條 無公害農產品認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提出復查換證書面申請。
在證書有效期內,當生產單位名稱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向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標志管理
第二十一條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定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獲證單位),可以在證書規定的產品及其包裝、標簽、說明書上印制或加施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可以在證書規定的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中、媒體介質上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第二十二條 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應當在證書核定的品種、數量范圍內使用,不得超范圍和逾期使用。
第二十三條 獲證單位應當規范使用標志,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二十四條 當獲證產品產地環境、生產技術條件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要求的,獲證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標志,并向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交回無公害農產品認定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獲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技術和質量安全控制標準,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措施以及生產、銷售記錄制度,并對其生產的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和信譽負責。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使用、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證后跟蹤檢查制度,組織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的跟蹤檢查;同時,應當建立無公害農產品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制度,受理有關的投訴、申訴工作。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認定證書和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第二十九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認定、管理、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獲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暫停或取消其無公害農產品認定資質,收回認定證書,并停止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被污染或者產地環境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中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擅自擴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范圍的;
(四)獲證產品質量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要求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六)拒不接受監管部門或工作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七)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認定證書的;
(八)其他需要暫停或取消證書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從事無公害農產品認定、檢測、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從事無公害農產品認定的機構不得收取費用。
檢測機構的檢測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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