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0-28 來源:互聯網
金堂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公訴刑訴〔2019〕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四川景程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陳某(總經理)、張某(質量受權人)、蒲某(QC主管)犯生產、銷售假藥罪。
被告人在公司擔任職務情況
蒲某:擔任質量部QC主管職務。
張某:質量受權人兼質量部經理,全面負責公司藥品質量管理工作;
陳某: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及生產質量管理工作,同時分管生產和銷售。
原因是:檢驗人員以及檢驗部門主管蒲某未嚴格按照《中國藥典》所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對該批次狼毒進行檢驗、復核。
▍在企業(yè)庫存抽檢:性狀、顯微、薄層均不合格
2017年8月16日,金堂縣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對四川景程公司庫存的狼毒進行執(zhí)法抽樣,經送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抽驗檢查的狼毒樣品不符合規(guī)定:性狀不符合規(guī)定、不具狼毒的顯微特征,薄層色譜不具狼毒特征斑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被認為是假藥。
▍公訴
2018年9月19日、11月19日,被告人陳某、張某、蒲某分別被電話通知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金堂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公訴刑訴〔2019〕122號起訴書,公訴機關認為,四川景程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guī)定成分不符的藥品,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某、張某、蒲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應當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處罰,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被告人供述:三次檢驗均合格
3名被告人在法庭對于企業(yè)檢驗情況作出了供述,小編將期歸納基本情況如下:
2015年12月,四川景程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四川景程公司)購進中藥材狼毒原料110kg,經自檢合格后入庫109.6kg。
購進的原藥材狼毒,由QC胡某檢驗,登記檢驗數據;檢驗數據再由蒲某(QC主管)復核,復核結果呈報張某(質量受權人)簽字。
2016年1月11日,四川景程公司按照《狼毒炮制工藝規(guī)程》進行生產,于2016年1月12日生產得到成品狼毒100.3kg。
根據被告人庭審供詞顯示,四川景程公司對狼毒檢驗三次,一次是原材料入庫檢測,一次是半成品檢測,一次是成品檢測。公司三次檢驗的狼毒都是合格的。
▍司法鑒定:報告書出具日期與蓋章日期相差2年
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日期為2015.12.13和2015.12.15的品名為“狼毒”的《中藥材檢驗報告書》原件上的“四川景程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質檢專用章JC0917”紅色印文不是其標稱時間蓋印形成,其應形成于2017.12.23日的樣本印文之后。
▍法院認為:狼毒購入時沒有按照《中國藥典》進行抽檢
法院認為,經庭審質證,根據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可以證實,被告單位及三被告人在涉案狼毒購入時沒有按照《中國藥典》進行抽檢,在出廠時也沒有嚴格抽檢導致假藥被檢驗合格并銷售。
▍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四川景程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guī)定成分不符的藥品,被告人陳某、張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蒲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四川景程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被告人陳某、張某、蒲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
藥品是涉及民眾身體健康的重要民生物資,作為藥品生產企業(yè)和工作人員,應當秉持*嚴謹的標準、*嚴格的監(jiān)管進行生產,而本案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沒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國藥典》要求進行檢驗,生產銷售,導致不合格藥品狼毒流入市場,危害群眾身體健康,故對辯護人關于購入藥材階段進行了檢驗合格,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三被告人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的涉案金額較小、部分藥已追回,沒有造成后果、情節(jié)輕微,且已對被告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為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身體健康,結合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四十一條、第三十條、第六十七條**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四川景程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陳某、蒲某、張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分別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新藥品管理法
嚴懲重處違法,落實處罰到人
以上的案例因發(fā)生在舊藥品管理法實施期間,新藥品管理法的實施,將嚴懲重處違法,落實處罰到人。
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全面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專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旗幟鮮明地保持對藥品安全犯罪行為的高壓態(tài)勢。
提高了財產罰幅度
如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由貨值金額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以十萬元計,也就是*低罰款一百五十萬元。生產銷售劣藥違法行為的罰款,也從貨值金額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詳見>>一藥企編造批記錄,按新《藥品管理法》按22.5倍罰款!、新藥品管理法實施,被罰110多萬!)
加大了資格罰力度
對假劣藥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資格罰由十年禁業(yè)提高到終身禁業(yè),對生產銷售假藥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yè),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
新藥品管理法實施以來,據小編不完全統計,近期有11名制藥人被10年禁業(yè)罰!涉及到的崗位有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企業(yè)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供銷部經理、相關負責人等崗位。(詳見>>又一十年禁業(yè)!偽造記錄,生產銷售劣藥“黃柏、法半夏”等,某藥企負責人被處罰!、9名制藥人被十年禁業(yè)!、質量負責人被處十萬元罰款,十年禁業(yè)!原因是“PS”一張許可證)
落實“處罰到人”
對嚴重違法的企業(yè),新修訂《藥品管理法》落實“處罰到人”,在對企業(yè)依法處罰的同時,對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予以處罰,包括沒收違法行為發(fā)生期間其所獲收入、罰款、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業(y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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