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0-28 來源:互聯網
近日,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與監測機構協調聯動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全力構建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和監測機構各司其職、權責明確、保障有力的協調聯動機制,進一步增強生態環境執法與監測的獨立性、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全面夯實新時代生態環境治理基礎。
生態環境執法與監測協調聯動機制建設,作為機構改革的“后半篇”文章,對形成生態環境監測與執法有效聯動、快速響應工作合力,統籌解決區域、流域生態環境問題,規范和加強生態環境機構隊伍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那么,如何加強新形勢下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與監測機構協調聯動工作?
在執法與監測長期協調配合的基礎上,《通知》從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與監測機構協調聯動、規范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健全協調聯動機制、規范第三方監測單位管理以及強化保障等五個方面進一步建立和夯實工作機制。《通知》要求,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進一步樹立“監測是執法重要環節”的理念,增強“無記錄未發生”的證據意識,并進一步梳理規范了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與監測機構的工作流程。
在調查取證方面,各機構各司其職,其中,環境執法機構負責案件的現場調查,包括現場采樣布點、收集固定證據材料、封存保管、制作現場調查筆錄等。環境監測機構配合環境執法機構,開展現場采樣工作,全程做好樣品采集、保存、運輸、交接、分析等證據保存和數據質量控制工作。執法監測工作一般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承擔,對不具備監測能力的項目,可委托有資質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實施。
在協調聯動方面,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成立工作專班,解決執法和監測協調聯動中存在的問題,支持執法和監測隊伍建設;完善計劃管理機制,結合環境信用等指標,制定轄區內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和執法監測實施計劃,開展聯合行動;健全完善聯動響應機制,明確日常聯絡員,做好對接工作;深化證據移送和信息通報工作,數字賦能、整體智治,建立“互聯網+”執法與監測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推動執法和監測機構聯合培訓常態化,實現全員持證上崗,注重人才培養,推動執法人員和監測人員同時具備行政執法和現場監測專業知識,推廣寧波市生態環境系統“局隊站合一”工作試點經驗,充實一線執法和監測力量。
《通知》就第三方監管單位管理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委托有資質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展執法監測;推廣湖州市、金華市試點經驗,強化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第三方監管單位的監管,依法打擊違法行為。
下一步,我省將不斷推進全省各地開展環境執法與監測的協同工作,加強事前溝通、事中協同、事后會商,構建靈活密切高效的工作方式,切實做到監測數據“真、準、全”,執法監管“穩、準、狠”,推動執法更加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在實踐中不斷融合執法監測聯動,不斷提升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測隊伍正規化和專業化水平,努力打造生態環保執法和監測鐵軍,為建設美麗中國先行示范區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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