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0-29 來源:互聯網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頻率規劃處主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以及使用的具有無線電發射功能的設備均應取得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
1.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的依據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制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1995〕15號)第四條。
《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1997〕第12號)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關于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通告》(信部無〔1999〕363號)。
《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規定實施細則》(國無辦頻〔1996〕18號)。
根據規定,為了加強對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凡向我國出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外商須持有我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設備須標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
注意事項:
申請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的設備必須取得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檢測機構出具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檢驗報告》后,方能提交《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的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在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及其核準代碼后,廠商應在其核準的設備標牌上標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正常安裝時清晰可見),確因設備過小而無法在上面標明其核準代碼的,則應在其產品的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中登載該設備的型號核準代碼。
2.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依據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依據是《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檢測檢驗依據和技術要求》(以下稱《檢驗依據》)。《檢驗依據》匯集了27種無線電發射設備有關的文件和標準,具體明確了每種產品的檢驗依據、參照標準和核準頻率范圍。其中規定:
檢驗標準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發布的文件、正式頒布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參照標準為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如:歐洲ETSI、美國FCC等區域組織或機構通過的技術文件);
核準頻率范圍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用于某種業務的相應設備所規定的工作頻率范圍。《檢驗依據》對用于某種業務的設備的特殊要求也進行了說明。
檢測依據的選擇順序依次為無線電管理文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和企業標準。當同一類標準對某參數的技術指標不一致時,取較嚴格的限值作為核準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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